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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大價錢請明星帶貨,結果銷售量卻慘淡告終。近日,市民潘先生向南都反映,其公司花費了2萬元的“坑位費”請明星劉萌萌為其帶貨,原本滿心期待備貨,結果卻只收獲5個訂單,成交金額僅603元。對此,直播帶貨機構稱,合同中沒有保量的條款,“不是說給多少
花大價錢請明星帶貨,結果銷售量卻慘淡告終。近日,市民潘先生向南都反映,其公司花費了2萬元的“坑位費”請明星劉萌萌為其帶貨,原本滿心期待備貨,結果卻只收獲5個訂單,成交金額僅603元。對此,直播帶貨機構稱,合同中沒有保量的條款,“不是說給多少錢就保證要賣多少貨”,拒絕潘先生的退款要求。
近日有商家花51萬元請明星陳小春和網紅帶貨結果只賣出5000元,明星帶貨的話題引發熱議。有直播行業人士認為,隨著直播帶貨行業往專業化、品質化發展,觀眾資源也會往頭部主播和機構聚集,明星跨界直播的帶貨效果漸漸不如從前,商家在選擇帶貨主播時應更加謹慎和理性。
花2萬元找明星帶貨只賣603元
在江蘇鎮江經營眼鏡生意的潘先生告訴南都記者,2021年9月,公司為擴展銷售渠道,打算嘗試直播帶貨,經員工聯系,與卓克(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卓克公司”)達成直播帶貨合作意向。
潘先生稱,經過溝通,他們同意支付卓克公司2萬元服務費,請明星劉萌萌在2021年11月22日的抖音直播上為其眼鏡產品做推廣,銷售出去的產品,還需支付15%傭金。
公開資料顯示,劉萌萌是一名影視演員,曾參演多部電視劇,因在都市愛情喜劇《愛情公寓3》中飾演“諾瀾”一角而為大眾熟知。潘先生提供的招商海報顯示,2021年11月20日為劉萌萌在抖音的直播首秀(后改期至11月22日),這也成為卓克公司招商的賣點之一。“對方工作人員跟我們說,因為是她的直播首秀,所以會投百萬做流量推廣,讓我們放心。”
到了直播當晚,潘先生及其同事緊張蹲守屏幕前,卻只收獲5個訂單,合作成交金額603元。這個結果讓他們感到十分失望。“以前做電商促銷,一次能賣幾百份產品,根據這個經驗我們特意準備一千多份貨,卻只賣了5個訂單,還被退掉了一個。”潘先生稱,當晚支付“坑位費”獲得直播坑位的還有30多個商家,大多數的銷售數據均不理想,均要求退還服務費。
另一商家鄭先生向記者稱,自己“花一萬五請他們推廣漱口水產品,當晚大約7點多,主播講解了5分鐘左右,賣出5單,總金額兩百多。”
不僅對銷售數據不滿,鄭先生和潘先生均對直播間當晚的觀眾數據持懷疑態度。鄭先生向記者出示了一張直播帶貨第三方平臺監控數據截圖稱,“當晚6點多突然涌進一萬多觀眾,然后整晚就沒有再增加,直播全程觀眾數量都保持在1.3萬人上下。我也有找過其他主播帶貨,這個數據看起來不真實。”
商家出示的2021年11月22日19時在第三方數據平臺顯示的直播數據。
鄭先生和潘先生在向卓克公司表達對直播效果的不滿后,對方答應聯系其他主播,再進行一場直播作為補償。但一個多月過去,說好的補播承諾卻遲遲未兌現。
“再問對方就是要等安排。” 潘先生稱,多次溝通無果后,他希望對方退還2萬元服務費,但被拒絕。目前,包括潘先生在內的部分商家已計劃通過法律途徑要求退還此前支付的服務費。
直播機構:不是給多少錢就保證要賣多少貨
1月6日,南都記者聯系上卓克(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賀先生回應稱,機構與商家在合作內容中,并未約定當晚的直播銷售金額,“商家反映銷量不理想,但我們在合同中也沒有保量,不是說給我多少錢就保證要賣多少貨。商家購買的直播推廣服務,除了賣貨還有推廣的作用,相當于是打廣告的。”
賀先生表示,當晚直播結束后,他們已將合同內容履行完畢,至于后續做出的“補播”等承諾,是公司基于商家銷量不佳的情況,做出的“人道主義”補償。為何一個多月仍未安排補播?對此賀先生解釋稱:“目前公司手里沒有合適的主播,其他明星也需要協調檔期,所以對于什么時候補播,我們也沒法給出時間承諾。”
對于鄭先生等商家提出的直播觀眾數據造假質疑,賀先生在回應中予以否認,“直播間數據均由平臺監管,公司沒有購買數據充數。”
專家:商家需理性選擇直播帶貨,勿盲目“追星”
有直播帶貨業內人士向記者透露,目前業內商家和主播通常不會強制約定帶貨銷量和金額,主要以雙方溝通結果和簽訂的合同為準。目前直播帶貨呈現出“二八效應”,即行業頭部主播和機構往往吸引著大量資源和觀眾,剩下的機構與主播能獲取的觀眾很有限。隨著頭部主播的專業程度提升和粉絲數量的增長,一些明星的“跨界直播”已經沒有早期那么令觀眾感到新鮮,相對的直播效果就會打折扣。
這名人士建議,商家在選擇帶貨主播和機構時,要更加謹慎和理性,“不要光聽對方吹噓自己,要多查閱主播和機構的帶貨數據,效果好的主播往往價格不會低,自己心里要有預期。”
中國互聯網協會法治工作委員會副秘書長胡鋼認為,依據《民法典》,若合同中明確約定基礎服務費直播后不予退還,那么不論直播銷量如何,商家要回該筆費用的主張一般難以得到支持。但如果商家、消費者發現直播經營者或直播營銷人員存在數據流量造假行為的,可以向網信、市場監管、工信等部門投訴,并以相關部門的行政調查、行政處罰結果為依托,依據《民法典》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主張相關民事賠償。構成消費欺詐的,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魏志鑫 實習生 李紀林 李欣悅
高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