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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方某途經李某家門口時,拴在門口的狗突然竄出,咬住方某右小腿。方某跌倒后,疼痛難忍,拼命呼救。聽到呼喊聲,狗的飼養人李某開門前來阻止,方某隨后撥打了110電話。警方到場后,李某承認是自己飼養的狗將方某咬傷,愿意承擔方某的一切醫
2021年3月,方某途經李某家門口時,拴在門口的狗突然竄出,咬住方某右小腿。方某跌倒后,疼痛難忍,拼命呼救。聽到呼喊聲,狗的飼養人李某開門前來阻止,方某隨后撥打了110電話。警方到場后,李某承認是自己飼養的狗將方某咬傷,愿意承擔方某的一切醫療費。隨后半個月內,方某就醫期間產生的交通費、醫療費都由李某支付,共計1829.2元。
此后,方某又要求李某額外支付6460元的營養費、誤工費以及精神損失費。對此,李某認為,自己已經主動承擔責任,并支付了所有交通及醫療費用,不愿承擔額外的賠償費用。
雙方就此多次私下協商無果后,方某向黃浦區南京東路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求助,希望在調委會的幫助下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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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被狗咬傷,如何賠償才合理
調解員接到方某的調解申請后,為了明晰事件經過、掌握事實情況,調解員電話聯系了糾紛另一當事人李某,首先詢問李某是否愿意接受人民調解,并從李某處核實整個事件的過程是否與方某的表述相同。
據了解,雙方均認可方某被李某飼養的寵物犬咬傷的事實,且方某受傷后,李某已主動承擔了方某的一切醫療費用及由此產生的交通費用。如今,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方某向李某提出的6460元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是否應該得到支持。
調解員先采取了個別約談的方式來進一步了解雙方當事人訴求。方某在與調解員的溝通中闡明要求6460元賠償款的理由及依據:李某雖然主動承擔并支付了所有的醫療費,但這一個月的誤工費及營養費也確實存在。受傷前,方某打兩份工,鐘點工27元/小時,一個月共計1250元;夜班210元/12小時,其26天沒有去上班,故誤工費共計5460元。在該事件中,自己是無過錯方,承擔了所有心理及肉體上的痛苦,故李某還應該支付精神損失費用1000元。而李某認為,自己主動承擔責任、及時送方某就醫治療已經盡到了義務,在支付了醫療費用后,不需要再額外給付任何補償。
雙方都各執己見,若想要讓彼此認同與信服,就要找到攻破雙方爭執點的方法。調解員請教了居委會的法律顧問,翻閱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做足充分準備的情況下,安排方某、李某面對面調解。
調解員耐心釋法,當事人達成和解
調解會上,調解員首先向雙方闡釋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由此可見,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方應當承擔相對無過錯責任,即除非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調解員向李某指出,根據法律規定,其飼養的寵物犬咬傷方某,除醫療費、交通費之外,理應賠償相應的營養費和誤工費。此前積極賠付醫療費、交通費的行為值得肯定,但是不能以此作為李某免于支付其他費用的理由。
同時,調解員告知李某,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建議其盡快去辦理養狗證并且給狗打疫苗。通過解讀法律條文,李某認識到自己法律知識的欠缺,并對拒絕支付方某其他賠償款的行為表示歉意,表示愿意支付方某營養費、誤工費,但需要方某提供相應證據。此外對方某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不能接受。
調解員轉而向方某解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當受害人由于侵權行為所導致的精神上的損害達到一定的程度時,才可以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
本案中,方某被寵物犬咬傷,雖然身心受到一定驚嚇,但是精神損害顯然尚未達到嚴重的程度,根據司法判例,同類案件中此類訴求一般都沒有得到支持,建議其重新考慮。
經過面對面釋法和調解,雙方態度皆有所轉變。在調解員有理有據的勸說疏導下,方某收集整理了自己營養費和誤工費的相關證據,并放棄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最終雙方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
案例點評
調解員在接手本案后循序漸進地進行調解,首先,通過雙方當事人的訴說,了解到雙方對于責任承擔認識明確,但就具體賠償項目存在較大的分歧,調解員快速掌握本次糾紛的關鍵點,打下化解矛盾糾紛的堅實基礎。
其次,調解員充分運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通過釋法說理,獲得了雙方當事人的信服,也明確了賠償款中應當包括的具體費用,從而使雙方的思想認識上發生變化,放棄了不合理的要求,找到了調解的突破口。
最后,調解員積極協助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合理訴求,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了一致。
記者 | 金勇
陳同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