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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是不包含目的港清關的。
DAP術語下由買家負責清關。DAP貿易術語意思是目的地交貨, 除非雙方提前約定好,否則發貨人是不用負責清關的,只負責運到對方指定地點。
如適用時,DAP要求賣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但是賣方無義務辦理進口清關、支付任何進口稅或辦理任何進口海關手續。
如果雙方希望賣方辦理進口清關、支付所有進口關稅,并辦理所有進口海關手續,則應當改用ddp術語。
DAP條款由發貨人支付運輸費
dap運費由發貨人負責。DAP意味著買方負責與卸貨和清關有關的所有費用和風險,以便將貨物進口到指定的目的地國家。這個條款下的指定地點可以是港口、買方所在地或任何商定的指定地點。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修訂版本,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2011年1月1日開始在全球范圍內實施,《2010通則》較《2000通則》更準確標明各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貨物買賣雙方支付各種收費時的角色,有助于避免現時經常出現的碼頭處理費(THC)糾紛。
此外,新通則亦增加大量指導性貿易解釋和圖示,以及電子交易程序的適用方式。
相對2000通則,2010通則主要有以下變化。
(1)13種貿易術語變為11種;
(2)貿易術語分類由四級變為兩類;
(3)使用范圍的擴大至國內貿易合同;
(4)電子通信方式被2010通則賦予完全等同的功效。
DAP條款指的是賣方已經用運輸工具將貨物送至買方指定的地點,將裝在運輸工具上的貨物(無需卸貨)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可知:DAP指的是目的地交貨。
在DAP條款中,賣家需要承擔將貨物運送至指定地點并交付給買家(無需卸貨)之前的所有風險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貨物裝船費用、出口報關費用等。而買方需要承擔賣方還沒卸貨交付給買方之后的所有風險和費用。
dap條款,英文全稱為:delivered at place,也叫目的地交貨,是指方已經用運輸工具把貨物運送到達方指定的目的地后,將裝在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不用卸載)交由方處置,即完成交貨。
在此術語下,雙方所承擔的義務:
方的義務:方承擔將貨物運送到達指定目的地并交付給方(不用卸載貨物)之前的所有風險和費用,包括出口貨物時報關手續和貨物裝船所需的各種費用和風險等等,如果方把貨物運送到達指定目的地后,按照運輸合同負擔指定目的地和卸貨有關的費用,所產生的費用方無權要求方歸還(除非當事人雙方另外有約定)。
方的義務:方則承擔方將還沒卸載的貨物交付給方之后的所有風險和費用,包括進口貨物時清關手續和卸載貨物時所需的各種費用和風險等等。
在這種情況下,dap可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包括空運,海運和陸運),也可適用于多種運輸方式結合聯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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