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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網友問大白,說被騙后報了警,警察也給立案了,怎么還不去抓人?這里,大白集中回答一下。
簡單地來說,立案的條件是比較寬松的,三個條件:1、有犯罪事實;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3、在管轄范圍內。
什么意思呢?就是公安機關已經認可你,認為你所報的案件,不是子虛烏有的,經初步判斷已經存在犯罪事實了,而不是經濟糾紛,也不是其他情況。能立案,對于你所報的案件,已經是一個里程碑式的時間節點了。
那為什么立案后,遲遲不見警察去抓人?大白認為,原因大體有三個方面:
1、證據還不太足,取證方面需要時間。其實每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都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安排工作進度的。抓人只是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而已。能不能在把嫌疑人抓了后,24小時內作出是否刑事拘留的判斷才是最重要的。甚至還要考慮到刑拘后的14天或37天內,能否及時補充足夠證據,以逮捕嫌疑人。現在警察在辦案中,抓人相對容易(特別是有清晰的對象的),但把人抓了卻因為太倉促沒有足夠證據,而要先放人,豈不是打草驚蛇?一方面,嫌疑人可能會知道民警的底牌,知道下次怎樣狡辯;另一方面,抓了他卻處理不了,就助長了他囂張氣焰,更加不愿給你還錢(特別是那種介乎于經濟糾紛和詐騙之間的案件)。
2、警察手上案子太多,事情太多,無法及時處理。這是事實情況,你理解不理解,情況也就是這樣。事情都要分個輕重緩急,說不定他手上有更急更重要的案子在辦,騰不出手來辦理你的案件。就警察這一集體來說,你別以為警察只是辦案的而已,就算是辦案,你也別以為都是辦詐騙案而已。你平時看到那些日常巡邏的;領導來訪、足球賽、演唱會安保的;站路口指揮交通的;甚至是家庭矛盾、鄰里矛盾,苦口婆心地把居委會的工作干了的,這些警察,你別以為是別人,說不定就是辦理你案件的警察。這方面,不同地方的公安局會根據轄區具體情況作不同的人員調整,大白在這里不討論頂層設計問題,但這就是現狀。像檢察院、法院,他們可以心無旁騖地辦案,警察卻不行。
3、還未掌握嫌疑人確切的位置。如果證據充足了,警察還沒抓人,可能是還沒研判出嫌疑人的確切位置。這種情況也是有的,特別是對方要是察覺了,特意規避警察的偵查。那也不要緊。警察抓人,沒有非得主動出擊,當然也可以布下天羅地網,等魚上鉤。因為證據充足的情況下,警察可以先對他刑事拘留,再網上追逃。這種情況,你需要耐心等待,除非嫌疑人“社死”了,要不然他終究會落網的。
那怎么辦呢?自己被騙,好像除了警察,也不知道指望誰了呀?大白也有一些建議。
1、千萬別輕易相信外面那些要幫你調查、追錢回來的人,他們沒有公權力,不可能做得到的。這些人,除了對你進行二次詐騙,沒有別的目的。大白說的“別人”,其實也包括一部分無良“律師”,那些“律師”業務水平不行,又沒有職業道德,雖然沒有詐騙你,但也坑了你不少錢。他們坑人兩段式,你懂嗎?“這件事情很難辦!”、“但我有方法。”如果真要找律師,一定要擦亮眼睛,挑到專業律師,才能給你專業指導。
2、還是要相信警察,相信政府。反正不管別人怎么認為,大白是個十足的愛國主義者,力挺政府的人。但切忌做巨嬰式的報警人。大白喜歡把辦案比喻成治病。你想想哪次找醫生看病,不是醫生給你把脈開藥,你按時吃藥,最終兩方共同把病魔給打倒了?其實辦案也是這樣的。警察和你,都是同一戰線上的戰士,為了懲戒壞人、追回損失這個共同目標,一起努力。千萬別與警察對立起來,這樣對你的案件辦理沒有任何好處。
3、落實到具體經辦民警是哪位,要與經辦民警保持良好溝通。多多溝通,把你收集到的證據及時跟經辦民警講,你也可以向經辦民警咨詢案件進展,實事求是,相互理解。當然,林子大了,什么鳥都有,如果真的是經辦民警自身出問題了,你也有信訪、監督、等多種投訴渠道。反正一句話,事情都有解決的方法,迷茫時多問問,多學學,總能處理好。
當然,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可咨詢大白,大白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法律條文: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丁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