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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一個2019年6月份已經一審開庭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到2020年5月份才開始發酵并引發媒體爭相報道和公眾熱議呢?究其根源在于,這個案件中有太多關鍵詞引人好奇和深思了。比如“芙蓉王”,這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王”?比如“芙蓉老人”李建忠,這
為何,一個2019年6月份已經一審開庭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到2020年5月份才開始發酵并引發媒體爭相報道和公眾熱議呢?
究其根源在于,這個案件中有太多關鍵詞引人好奇和深思了。
比如“芙蓉王”,這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王”?
比如“芙蓉老人”李建忠,這究竟又是怎樣一個老人? 芙蓉老人和芙蓉王是否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父子關系”?
如果“芙蓉王”作品真是來源于李建忠,那芙蓉老人豈不真是“太上皇”?!
比如“重復起訴”,如果重復起訴是個“二手煙”問題,那非重復起訴就是一個“一手煙”問題。
本案究竟是“一手煙”還是“二手煙”?
且聽如下分曉↘
“芙蓉王”篇
“芙蓉王”,是原常德卷煙廠生產的一款香煙,于1994年上市。常德卷煙廠后合并到湖南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湖南中煙公司”)。
自硬盒“芙蓉王”創牌以來,該系列以年均30%以上的高速度持續增長,后來被國家煙草局授予1996年度全國暢銷品牌,自此躋身中國三大高檔卷煙品牌之列,素有“湖南三絕走天下,王煙鬼酒湘妃茶”之譽。
芙蓉王系列卷煙包含“芙蓉王”、“芙蓉王(藍)”、“芙蓉王(藍軟)”、“芙蓉王(鉆石)”、“芙蓉王(賀歲)”等產品。
這些產品口感不同價格各異,最大的共同點就是其包裝上都有一朵栩栩如生的芙蓉花和芙蓉文字。花朵均由結構一致的花瓣構成,底部點綴3片大小不一的葉子,花柄位于花朵的左下方,由西北向東南方向延伸,整體來看勃勃生機躍然紙上。
這樣一朵小花看似普通,實則暗藏玄機,它貫穿了整個芙蓉香煙系列,成為了時代的烙印。究其來源,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70年代出品的第一款“芙蓉”香煙,那么這橫跨50年的指尖之花,到底有著怎樣不為人知的故事呢?
“芙蓉老人”篇
“芙蓉老人”李建忠說,他原是常德濱湖印刷廠的員工,年輕時候的他熱衷于畫畫和設計,即使他人不解,他也依然樂在其中。因為每一個作品都是他情感的投射,每一個作品都像是自己的“孩子”,看著他們在筆尖勾勒、成形、栩栩如生,心里充滿著“不足為外人道也”的滿足感。
李建忠說,正是因為他的設計讓他在當地小有名氣,才導致常德卷煙廠的員工慕名而來,希望他為廠里對即將新出品的一款“芙蓉”香煙設計外包裝。這一請求正中下懷,李建忠滿口應允,接著便開始構思。
幾番思量,為了契合香煙的名稱和特性,他決定設計一朵木芙蓉寄寓情思。經過幾經修改、調整、潤色,李建忠終于敲定一版定稿并交付給常德卷煙廠。該設計得到了常德卷煙廠領導的認可,自此“芙蓉”系列香煙開始使用李建忠設計的芙蓉花圖案。
這一朵小小的木芙蓉沿用至今,成為了“芙蓉”系列的時代印記和不滅圖騰。
“芙蓉”香煙橫空出世后斬獲好評無數,廠商名利雙收,后來,煙廠將該圖文稍作修改后使用在了他處,李建忠向煙廠追要報酬,煙廠卻拒絕向他支付任何報酬。2000年,李建忠意欲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利,卻因當時客觀條件所限未能提交足夠證據自證其是作者,煙廠在庭審中否認李建忠的作者身份,聲稱當初的設計者另有其人,導致李建忠的訴求被駁回。于是李建忠踏上的漫漫的維權之路,距今已有二十余載,于是為一朵木芙蓉據理力爭的他,漸漸成為了別人口中的“芙蓉老人”。
“芙蓉老人”VS“芙蓉王”之再度重相逢篇
2000年維權失敗后,李建忠曾一度消沉,甚至一度想放棄,如果訴諸法律也要不到一個說法,他又能向何處尋求公平呢?
后來因為偶然一個機會,李建忠得知檔案局存放的檔案可以進行查詢和復印,維權道路上重現一絲生機。
于是,在李建忠搜集到足以證明他作者身份的證據之后,2019年他重振旗鼓將湖南中煙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他認為在2003年生產的“藍色芙蓉王(軟)”及2018年生產的“白色賀歲版芙蓉王(短支)”香煙上使用了與他的作品極其相似的圖案及文字,至此“芙蓉老人”與“芙蓉”系列香煙再度重相逢。
如果“芙蓉王”香煙包裝上的圖案及文字真的來源于李建忠,那么“芙蓉老人”與“芙蓉王”香煙之間豈非“父子關系”?若“芙蓉王”作為“王煙”,“芙蓉老人”豈非“太上皇”?目前判決結果未出,結果引人遐想。
重復起訴”篇
“芙蓉老人”時隔二十年再度維權,庭審爭議焦點之一:本案是否構成重復起訴。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若后訴與前訴相比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則后訴相對前訴而言構成重復起訴。本案中,“芙蓉老人”重新提起的訴訟與前訴相比,當事人不同、訴訟請求不同、所涉侵權行為不同、所涉侵權產品等亦不同。
司法實踐中,若侵權產品并未同一,通常會認定為相對獨立的多次侵權。因此,從法律規定、事實情況以及司法實踐來看,筆者認為本次訴訟很難認定為重復訴訟。
歷史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但法律不應該是。
煙草公司可以有明知“吸煙有害健康”但“就是要生產販賣”的商業悖論,法律不可以有。
目前判決結果未出,相信法院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判決,這終將是份“名垂千史”的判決。讓我們拭目以待。
請↘↘↘遠離煙草!
(作者: ?馮云波、肖升 出品: 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 ,如有侵權,請聯系刪文)
李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