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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案件,在不經過司法機關的同意下,雙方是可以協商私下解決的。按照刑法規(guī)定,故意傷害達到輕傷、重傷、死亡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輕傷屬于可公訴、可自訴部分,這個選擇權在被害人手中。今天,“四哥有說法”就給大家聊一下,輕傷案件可私了的法律規(guī)定以
輕傷案件,在不經過司法機關的同意下,雙方是可以協商私下解決的。按照刑法規(guī)定,故意傷害達到輕傷、重傷、死亡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輕傷屬于可公訴、可自訴部分,這個選擇權在被害人手中。今天,“四哥有說法”就給大家聊一下,輕傷案件可私了的法律規(guī)定以及哪些案件中的輕傷可以私了。
輕傷案件可以私了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較為籠統(tǒng),公安部規(guī)定的比較明確。發(fā)生輕傷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警時,公安機關在受理立案之前,要向被害人履行告知義務,告訴被害人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訴,也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當然,也包括被害人不到法院起訴、不要公安機關處理,雙方私下可以解決。雙方私下協商解決民事賠償問題,不經過“公斷”,也不會再追究刑事責任(判刑)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guī)定》第八條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并不是所有輕傷案件都可以私了
上述這所指的“輕傷”是故意傷害行為中形成,如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等。在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等中的“輕傷”,雙方可以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協議,也可以諒解,但不能私了,必須經過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因為不同的罪名所侵害的法益不同。在故意傷害罪中,犯罪嫌疑人主要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權,同時也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而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主要侵害的是社會管理秩序,同時也會侵害人身權、財產權。通俗地講,故意傷害中“我的身體我做主”,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中“社會管理秩序個人不能做主,只能由國家做主”。
公安機關受理后的“輕傷”還能私了嗎?
公安機關等司法機關受理后,雙方就不能私了后再要求撤案了。因為司法機關受理后,輕傷案件就成為了公訴案件,即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撤不撤案由司法機關決定,即便不能撤案犯罪嫌疑人也會從寬處罰。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后,賠錢也不能撤案,還有賠錢必要嗎?對此問題,可以參考本人前段文章。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達成諒解協議還判刑,賠錢諒解還有必要嗎?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在刑事自訴中,被害人有更多的選擇權。
在刑事自訴中,被害人有更多的選擇權,但因為多數當事人對法律知識不掌握,現實中很少利用的。如被害人有權決定是否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也有權在達成賠償協議后撤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在公訴中,被害人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如果在司法機關介入后,犯罪嫌疑人拒不賠償的,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向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不交訴訟費用),也可以單獨提出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結束語:
輕傷可以私了,法律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考慮最大可能保護被害人的權益,給被害人一定的自主權。對于一般因民事糾紛引起的傷害,選擇私下解決有利于緩和鄰里矛盾促進和諧。在協商過程中,就賠償數額被害人也不能要求太高,要切合實際。對于那么逞能好勝、故意欺壓他人造成被害人輕傷的案件,被害人最好選擇公訴,讓司法機關教育他一下,也是可以的!
張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