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改變生活 · 科技引領未來
以案說“典”條文+案例+解讀,讓民法典從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第二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主要類型五拼裝車、報廢車交通事故責任(拼裝、報廢機動車上路必擔責)法言俗語多年以來,我國機動車保有量一直呈現快速增長態勢,報廢機動車
以案說“典”
條文+案例+解讀,讓民法典從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二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主要類型
五 拼裝車、報廢車交通事故責任(拼裝、報廢機動車上路必擔責)
法言俗語
多年以來,我國機動車保有量一直呈現快速增長態勢,報廢機動車的數量隨之也在不斷增長。而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對于機動車的相關規定,機動車在達到其使用年限或使用公里數后應當強制報廢。但由于我國對報廢機動車的管理還有一些不完善之處,報廢機動車和拼裝機動車重新回流上路的現象頻出。例如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目前家庭使用的轎車即私家車數量越來越多,而且根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在一個機檢周期內的車輛,安全不合格、環保不達標將強制報廢,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但即便如此,很多符合強制報廢條件的家用小轎車并未報廢而仍在使用甚至多次轉讓,而且為了讓已報廢汽車重新上路,對其進行非法拼裝就是一種手段,這也催生了市面上一些實際不符合上路條件的拼裝車再次注入二手車交易市場。而報廢車、拼裝車由于其本身并不符合上路行駛的法定條件,其車輛性能和安全系數極低,大大增加了其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在這種以買賣等方式轉讓的拼裝車、報廢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顯然應當讓相關人員承擔比一般情形更為嚴重的責任。所以《民法典》第1214條對這種轉讓拼裝車、報廢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的侵權賠償責任進行了嚴格的規定。
以案釋法
張某駕駛的小型汽車與李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載尚某)相撞,造成李某、尚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后張某駕車逃逸。交警部門查明肇事汽車為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并認定張某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李某、尚某無責任。肇事汽車原車主為于某,于某將三年未檢車的肇事汽車以900元的價格按廢鐵賣給從事廢品回收的郭某,后郭某將肇事車輛以1000元的價格賣給張某。李某、尚某以于某、郭某、張某為被告起訴要求賠償。
本次事故由張某承擔全部責任,其應當向李某、尚某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屬于已達到報標準的機動車,于某將達到報廢標準的該車賣給郭某,郭某又將該車轉手倒賣給張某,其均存在過錯且過錯與事故發生具有關聯性,均應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李某、尚某訴于某、郭某、張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詳見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終3414號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1214條的規定,在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即拼裝車或報廢車的情形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由全部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而且在這種情形下,不管轉讓人和受讓人是否知道肇事機動車是拼裝車或報廢車,只要是該車發生交通事故,轉讓和受讓人就應當根據這一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換句話說,只要各方之間轉讓的是拼裝車或報廢車,就推定認為轉讓人和受讓人知曉該機動車是拼裝車或報廢車,他們對該機動車轉讓后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具有共同的過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因為,對于拼裝車或報廢車而言,其本身就是不允許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所以說也不屬于可以允許在市場上流通轉讓的機動車。而且我國對機動車實行年檢制度,拼裝車或報廢車本身也不可能通過年檢而只能進行強制報廢。所以說對于機動車屬于拼裝車或報廢車的,其本身不能在市場上公開合法地轉讓,而且也無法辦理轉移登記,既然轉讓必定是違法轉讓,轉讓人和受讓人對其屬于違法的拼裝車或報廢車顯然應當是明知的。而且拼裝車或報廢車也不可能購買交強險或商業保險,其發生事故后不可能存在保險賠償。因此,上述因素明顯屬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過錯,而且是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的過錯,其在法律上構成共同侵權,而根據《民法典》第1168條的規定,在此情形下拼裝車或報廢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了他人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六 盜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誰盜搶機動車誰擔責)
法言俗語
當前我國社會治安情況總體來看雖然較為穩定,但實踐中仍存在一定數量的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犯罪行為,這其中盜竊、搶劫或者搶奪機動車的情況也是時有發生。而犯罪分子在盜竊、搶劫或者搶奪機動車后為了將機動車進行轉移,通常會駕駛機動車離開犯罪現場,或是之后使用該機動車。在這些駕駛過程中由于犯罪分子為了快速離開犯罪現場或是因不是其車輛而肆意超速行駛,極易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加之盜竊、搶劫或者搶奪機動車本身已屬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對于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顯然也應當讓相關人員承擔比一般情形更為嚴重的責任。所以《民法典》第1215條對這種盜搶機動車后發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侵權賠償責任進行了十分嚴格的規定。
以案釋法
案例1
無名氏(待查)駕駛小型普通客車碰撞袁某的房屋而肇事,事故造成車輛、房屋損壞,無名氏棄車逃離。交警部門認定無名氏駕駛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袁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該小型普通客車為被盜車輛,其所有人為林某,林某在該車被盜后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未破案追回該車。袁某以該車造成其房屋損壞為由起訴林某要求賠償財產損失。
故本案系因被盜機動車碰撞房屋而產生的財產損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2條的規定,對此類因盜搶而產生的財產損害,應由實施盜搶行為的人承擔賠償責任,故袁某請求林某對涉案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在被盜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受害人袁某應當找盜竊駕駛機動車撞壞其房屋的盜竊者要求賠償,車輛所有人林某對車輛被盜后發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袁某訴林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詳見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20民終5075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2
徐某駕駛搶劫來的小型客車與曹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曹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發后徐某駕車逃逸。交警認定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曹某不承擔事故責任。肇事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曹某以徐某和某保險公司為被告起訴要求賠償。徐某駕駛搶劫來的肇事車輛與曹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曹某受傷,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故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對于交強險限額外的損失,由侵權人徐某予以賠償。
在被搶劫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事故賠償責任應由搶劫人徐某承擔。不過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事故責任人徐某追償。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失則應由侵權人徐某直接賠償。(曹某訴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詳見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6民終2638號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1215條實際上對于盜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承擔問題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規范。而這三個方面也是對于被盜搶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擔責任的基本指引。
01 盜搶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而非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215條第1款的規定,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將機動車盜竊、搶劫或者搶奪后駕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由直接侵權人即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由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般情形下盜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基本規則。這一規則也是符合侵權法上“誰侵權,誰擔責”的基本原則的。因為在機動車被盜搶后,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機動車已經失去了控制和支配,機動車實際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控制使用,在此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對于機動車何時進行駕駛使用以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顯然是無法預料更無法控制的,加之車輛被盜搶并非出于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本意,故其對于機動車因駕駛使用而產生的運行利益也是無從談起。所以說在盜搶機動車情形下,無論是從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風險的來源與控制還是從機動車運行時的利益獲取來看,都與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無關,此時如果仍讓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事故賠償責任明顯違背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
02 盜搶機動車的使用人與盜竊人、搶劫人或搶奪人不同時應由使用人與盜竊人、搶劫人或搶奪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駕駛人即使用人不是同一個人,那么在該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且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情形下,應當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駕駛人即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民法典》第1215條第1款所增加的新規定,其解決了盜搶機動車的使用人與盜竊人、搶劫人或搶奪人不同時侵權賠償責任如何確定的問題。當然這里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屬于民事責任中最為嚴厲的責任形式。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在盜搶機動車后在一般情形下會自己駕駛機動車進行使用,但實踐中也存在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在盜搶機動車后由他人駕駛使用的情況。這種情況的出現原因在于,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在盜搶機動車后,在一般情形下要么會由自己或同伙使用被盜搶的機動車,要么將盜搶機動車賣掉賺錢。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將盜搶機動車交同伙使用其實與其自行使用在性質上并無太太差別,都是以非法行為控制使用機動車,只不過是不同的人駕駛使用而已,其均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存在過錯,并且兩者的過錯相結合共同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在法律上屬于共同侵權。在盜搶人將盜搶機動車賣掉賺錢的情形下,其實就是“銷贓”,而贓車依法是不能進行買賣的,如果有人買到贓車后在駕駛使用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其購買贓車使用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且該違法行為與盜搶行為相結合共同促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即買車人與盜搶人兩者的過錯相結合共同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在法律上仍屬于共同侵權。而根據《民法典》第1168條的規定,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03 保險公司只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在墊付搶救費用后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般情形下被盜搶的機動車往往都是已經參加保險的正常車輛,屬于被保險機動車,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其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且在墊付搶救費用后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這一規定主要為了強調區分在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情形下保險公司與最終責任人即盜搶人之間責任劃分的問題,并非對第三人即受害人免除賠償責任的問題,即保險公司在此類情形下并非賠償責任的最終承擔者,保險公司在賠償后可以向責任人即盜搶人追償。也就是說,在盜搶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情形下,保險公司雖然根據《民法典》第1213條的規定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先進行賠償,但這一賠償在盜搶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只是墊付,其在墊付后有權向責任人即盜搶人追償。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
更多信息,長按|掃描二維碼
關注?山東高法
來源:江必新、張甲天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沒有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責任的5種情形
名 為借貸實為因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債務如何處理
欠錢不還,起訴所需證據材料一覽表!
王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