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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國內疫情多點散發,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復雜。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忠于職守,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依法查處了一批價格違法案件,嚴厲打擊了不法經營者的行為,切實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營造良好消費環境。現將近期市場監管部門查辦的違法案件公布如下:吉林3月4
當前,國內疫情多點散發,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復雜。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忠于職守,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依法查處了一批價格違法案件,嚴厲打擊了不法經營者的行為,切實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營造良好消費環境。現將近期市場監管部門查辦的違法案件公布如下:
吉林
3月4日以來,吉林省長春市市場監管部門共立案查處涉及重點民生商品的價格違法案件17件,實施簡易處罰2件。3月12日起在全市所有商超和農貿市場顯著位置公示當日主要蔬菜品種價格措施,讓廣大市民放心消費、安心消費。目前未發現囤積居奇、串通漲價違法行為。
涉嫌哄抬物價典型案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民生商品價格管理的通知》的規定,擬對如下案件進行處罰:
案件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華諾水果蔬菜店涉嫌不執行政府法定價格干預措施違法行為案
經查:2022年3月11日,經執法人員核查進貨票據及銷售記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華諾水果蔬菜店大蔥購進價格為5元/500g,以10.98元/500g的價格銷售63.08kg,銷售金額為1319.38元,購銷差價率達到120%。
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已依法定程序立案調查,擬沒收違法所得596.74元,并按違法所得5倍上限處
罰款2983.70元。
案件二:凈月開發區福萬佳生鮮超市涉嫌不執行政府法定價格干預措施違法行為案
經查:2022年3月12日,經執法人員核查進貨票據及銷售記錄,該超市豆角購進價格10元/500g,以16.8元/500g的價格銷售30kg,銷售金額為1008元,購銷差價率達到68%。
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已依法定程序立案調查,擬沒收違法所得258元,并按違法所得5倍上限處
罰款1290元。
涉嫌不明碼標價典型案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擬對如下案件進行處罰:
案件三:綠園區晟宇生鮮超市、朝陽區天天鮮蔬菜店、南關區福樂購超市五谷香糧油銷售攤位涉嫌不明碼標價違法行為案
經查:2022年3月12日,綠園區晟宇生鮮超市、朝陽區天天鮮蔬菜店、南關區福樂購超市五谷香糧油銷售攤位在經營中對銷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碼標價。
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已依法定程序立案調查,擬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上限處罰款5000元。
下一步,市場監管部門將堅決貫徹落實省、市疫情防控工作決策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履行職責,主動擔當作為,緊盯重要民生商品批發、零售兩個環節價格變動情況,對囤積居奇、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予以堅決打擊,希望廣大市民積極向12315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價格違法行為案件線索,同時我局將進一步加大巡查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有效保障重點生活必需品和物資市場價格平穩。
山東
疫情發生以來,針對群眾舉報的價格違法線索,山東省淄博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市區兩級市場監管部門立刻進行查處,
已查實山東普惠誼家超市等涉嫌哄抬價格違法行為5起,約談糾正明碼標價不規范行為10起。
1.山東普惠誼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哄抬價格案。
2.張店區婷皓便利店涉嫌哄抬價格案。
3.桓臺陳莊潔馨超市涉嫌哄抬價格行為,已責令關停。
4.周村偉林超市涉嫌哄抬價格案。
5.山東理想生活服務有限公司高新區華僑城第一分公司涉嫌哄抬價格案。
下一步,市市場監管部門將
進一步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加大執法辦案力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加大曝光力度,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疫情期間市場價格秩序穩定。
疫情期間查處哄抬物價行為相關依據匯總
一、哄抬物價違法行為的定性依據
定性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款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定性依據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定性依據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界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有關問題的復函》(發改價格[2003]135號)
北京市物價局:你局《關于如何界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請示》(京價(檢)字[2003]191號)收悉。根據《價格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經商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務院法制辦,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在應對"非典"等突發事件的特定時期,經營者銷售人民群眾必需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二)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三)在一些地區或行業率先大幅度提高價格的;
(四)囤積居奇,導致商品供不應求而出現價格大幅度上漲的。構成哄抬價格行為的具體提價或漲價幅度,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提出,并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二、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要依法進行,應重點查處造謠惑眾、帶頭漲價、情節惡劣的極少數違法經營者。 三、對違反《價格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應依照《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定性依據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
為強化和規范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確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防控期間口罩、抗病毒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與群眾日常生活相關的糧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場價格秩序穩定,根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漲價信息。經營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項行為,即可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二、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捏造漲價信息。
(一)虛構購進成本的;
(二)虛構本地區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的;
(三)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的;
(四)虛構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散布漲價信息。
(一)散布捏造的漲價信息的;
(二)散布的信息雖不屬于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線提價”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
(三)散布言論,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
(四)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四、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一)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二)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生產環節、批發環節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出現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屬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為防疫需要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計劃調撥的,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對于零售領域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通過公告、發放提醒告誡書等形式,統一向經營者告誡不得非法囤積的,視為已依法履行告誡程序,可以不再進行告誡,直接認定具有囤積行為的經營者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五、經營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行為。
(一)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三)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
(四)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
經營者有本條第(三)項情形,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本條第(四)項“大幅度提高”,由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結合實際具體認定。
六、出現下列情形,對于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市場價格監管部門可以按無違法所得論處。
(一)無合法銷售或收費票據的;
(二)隱匿、銷毀銷售或者收費票據的;
(三)隱瞞銷售或收費票據數量、賬簿與票據金額不符導致違法所得金額無依據的;
(四)實際成交金額過低但違法行為情節惡劣的;
(五)其他違法所得無法準確核定的情形。
七、出現下列情形,對于無違法所得或者視為無違法所得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罰則進行處罰;經營者違法所得能夠明確計算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擴散、防治方面的虛假信息,引發群眾恐慌,進而推高價格預期的;
(二)同時使用多種手段哄抬價格的;
(三)哄抬價格行為持續時間長、影響范圍廣的;
(四)哄抬價格之外還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
(五)疫情防控期間,有兩次以上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
(六)隱匿、毀損相關證據材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七)拒不配合依法開展的價格監督檢查的;
(八)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情形。
八、經營者違反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的價格干預措施關于限定差價率、利潤率或者限價相關規定的,構成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的違法行為,不按哄抬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九、市場監管部門發現經營者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本意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出臺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具體標準以及依法簡化相關執法程序的細化措施,并向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備案。在本意見出臺前,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已經就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的,繼續執行。
十一、國家有關部門宣布疫情結束之日起,本意見自動停止實施。
二、哄抬物價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
處罰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處罰依據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
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三、哄抬物價違法行為違法所得的認定依據
認定依據1:《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
認定依據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4號令)第九條
第九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沒有違法所得論處:
(一)無合法銷售或收費票據的;
(二)隱匿、銷毀銷售或收費票據的;
(三)隱瞞銷售或收費票據數量,賬簿與票據金額不符導致計算違法所得金額無依據的;
(四)多收價款全部退還的;
(五)應當按沒有違法所得論處的其他情形。
注: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如果違法經營者將“多收價款全部退還的”全部退還的,“可以按沒有違法所得論處”。很明顯,價格違法行為的違法所得是“多收價款”,即“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
認定依據3:《價格違法多收價款計算辦法》(計價檢〔2001〕2607號)
第一條 為明確價格違法多收價款計算辦法,依法實施價格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多收價款是指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
第三條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多收價款的計算辦法:(一)抬高等級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按規定等級應執行價格)×數量;(二)壓低等級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獲得的多收價款=(按規定等級應執行價格-實際執行價格)×數量。
第四條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多收價款的計算辦法:(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的上限)〕×數量;(二)高于政府定價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定價)×數量;(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的上限)〕×數量;(四)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定價)×數量;(五)提前執行政府指導價提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提價后實際執行價格-提價前的價格)×數量;(六)提前執行政府定價提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提價后的價格-提價前的價格)×數量;(七)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降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降價前實際執行價格-降價后的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的上限)〕×數量;(八)推遲執行政府定價降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降價前的價格-降價后的價格)×數量;(九)自立項目、自定標準并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本項是指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了收費項目和標準,并明確規定不得再制定項目和標準,經營者違反規定自立項目、自定標準并收費的行為。(十)分解收費項目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收費標準-規定收費的標準)×數量;(十一)重復收費、超出收費范圍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十二)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十三)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十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十五)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收費標準-實際提供服務應收費標準)×數量。
第五條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多收價款的計算辦法:(一)高于政府規定的差價率或者利潤率幅度獲得的多收價款=經營額×(實際執行的差價率或者利潤率-政府規定的差價率或者利潤率);(二)高于規定限價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規定限價)×數量;(三)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獲得的全部金額;(四)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獲得的全部金額。
第六條 經營者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費用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銷售價格-明碼標示價格)×數量。
第七條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所列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有多收價款的計算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對哄抬物價違法行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法律依據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依據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一)違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后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二)不暫停相關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三)不暫停相關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經營者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為了方便一線基層市場監管戰“疫”執法,
我社組織整理了疫情期間常用的執法依據,
并對適用原則進行了初步的梳理,
形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領域案件查辦工作指引及法律依據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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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物價人和事
審核 | 于成龍 張麗娟
編輯 | 黃圓圓
中國工商出版社新媒體和數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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