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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右上角【關注】“拆遷法律實務”頭條號,私信回復“咨詢”,即可享有一對一法律服務咨詢。本文作者:邵一宸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在房屋征收實踐中,征收部門為了規避征收程序,常常以拆除違建的名義強制拆除被征收人使用多年的房屋。在這種情況下,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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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邵一宸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在房屋征收實踐中,征收部門為了規避征收程序,常常以拆除違建的名義強制拆除被征收人使用多年的房屋。在這種情況下,被征收人應該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呢?本文,分享一則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呂靜律師通過訴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認政府強拆行為違法的勝訴案例。
基本案情
【房屋已經被納入征收范圍,卻在收到《督促解危通知書》后遭遇街道辦強拆】
周先生及其親屬在某街道辦處共同所有一處房屋。2018年,被征收房屋被納入集體土地征收范圍之內,周先生認為征收補償標準太低,無法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故周先生及其親屬始終未簽署任何安置補償協議。
但在今年3月時,周先生及其母親兩次收到街道辦出具的《督促解危通知書》,其中稱周先生及其親屬房屋經鑒定為D級危房,要求他們在收到該通知時起7日內停止使用并撤離案涉房屋。
而后,在今年4月時,以街道辦主任為首的強拆人員將周先生及其母親強制控制后,對案涉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雖然周先生撥打了110報警電話求助,但公安人員到達現場后,并未制止街道辦實施的強拆行為即離開現場。
周先生及其親屬認為,街道辦的強拆行為嚴重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委托呂靜律師進行依法維權,律師依法以最快的速度將街道辦作為被告,協助周先生向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街道辦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案件分析】
本所呂靜律師進行了專業的法律分析后,作出了如下判斷:
一、街道辦沒有強制拆除危房的法定職權。
根據相關規定,僅有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權在認為有發生房屋安全事故現實危險,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時,采取強制拆除等必要措施消除現實危險,進行妥善安置。而被告僅為街道辦事處,無權擅自實施拆除房屋等措施。所以其行為嚴重超越職權。
二、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機構違法。
本案的危房鑒定申請人竟然為周先生所在村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該組織作為民事主體,又不是房屋所有權人,根本無權委托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所以,被告依據該鑒定作出的行為嚴重違法!
三、鑒定報告內容違法。
經過律師仔細分析后,發現該報告存在未使用專用章、鑒定方法錯誤、鑒定機構資質不足、鑒定結果缺乏科學依據等多種違法情況。
四、強拆程序嚴重違法。
街道辦在實施訴爭行為之前,沒有依法進行調查,也沒有給周先生及其親屬陳述申辯的權利,未依法送達法律文書,存在嚴重程序違法。
五、街道辦實施的是“以拆違代拆遷”的違法行為。
房屋以納入征收范圍后,拆遷方才說房屋是違建,這種“以拆違代拆遷”是典型的違法手段。
【法院認定】
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呂靜律師參加本案審理后,縣法院最終對街道辦的行為做出以下認定:
一、原告主張在涉案房屋已納入征收范圍且原告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情形下,被告以解危手段拆除涉案房屋屬于“以拆危代拆遷”,明顯不當。
二、被告對涉案房屋實施拆除措施缺乏相應依據。
法院最后判決:確認被告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經過呂靜律師的努力,周先生及其親屬訴街道辦強制拆除房屋一案,最終勝訴,周先生一家的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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