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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原則”是法律訴訟中所普遍確立或實際執行的一項重要審判原則,即是原告沒有提出的訴求,仲裁和法院不得啟動審判程序。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仲裁只會就員工提起的仲裁請求進行審理,員工在仲裁庭再提出其它訴求,將無法獲得支持。但勞動仲裁裁決后,
“不告不理原則”是法律訴訟中所普遍確立或實際執行的一項重要審判原則,即是原告沒有提出的訴求,仲裁和法院不得啟動審判程序。
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仲裁只會就員工提起的仲裁請求進行審理,員工在仲裁庭再提出其它訴求,將無法獲得支持。
但勞動仲裁裁決后,員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增加新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并且,勞動爭議案件中如果員工的訴求數額低于法定的賠償數額,仲裁和法院會認定為員工對自身權益的處分,只會支持員工的訴求部分。
實踐中,也有比較特殊的情況,比如勞動者不太清楚補償的計算方式,導致訴求的數額比較低,仲裁和法院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會依照法定數額裁決。
【案例】(2021)新42民終1538號
王喜山(化名)2018年6月入職新疆某武裝押運公司,2019年12月23日,王喜山不慎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后,勞動能力鑒定為傷殘十級。
2021年1月,王喜山提出辭職,然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5000元。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級傷殘的標準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6個月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12個月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依照規定,公司應當向王喜山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018.25元×12=72219元,遠遠高于王喜山勞動仲裁訴求的數額,并且王喜山沒有要求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用人單位向王喜山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72219元。
(仲裁裁決的數額是法律規定的數額,超過了王喜山的訴求,但對王喜山未提出訴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仲裁委未作出審理和裁決)
公司不服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王喜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000元×7=35000元,符合法律規定,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王喜山一次性就業補助金6018.25元×12=72219元,裁決超出王喜山申請的范圍。
一審法院判決:公司向王喜山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35000元。
王喜山提出上訴,解釋稱:申請仲裁時,并不知道如何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也并不知道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二者的區別,因不了解法律規定,故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主張了35000元。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勞動者對法律關系的不熟知,導致其起訴時未能完全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本案在仲裁時也是考慮到了以上情況,所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了裁決。
本院認為該裁決結果正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應予糾正。
【最終判決】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用人單位向王喜山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72219元。
丁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