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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法院民法典適用典型案例21夫妻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認定(一)——張某甲、張某乙訴董某撫養費糾紛案裁判要旨夫妻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撫養費應當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綜合考慮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父
山東法院民法典適用典型案例21
夫妻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認定(一)——張某甲、張某乙訴董某撫養費糾紛案
裁判要旨
夫妻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撫養費應當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綜合考慮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費用支出、現有生活負擔、履行義務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合理認定。
基本案情
張某甲、張某乙向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起訴稱:兩原告均系被告董某的女兒,2016年9月,被告與原告的父親因夫妻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協商,兩原告均由父親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育費300元。被告與原告的父親離婚后,兩原告一直隨父親共同生活,被告沒有按時支付撫養費用。現在隨著兩原告年齡的增長、物價的提高,被告每月支付300元的撫養費遠遠不夠兩原告的需求,原告的父親收入有限,獨立承擔原告的撫養費非常困難。為維護原告之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撫養費14400元;依法判令被告自2021年1月1日之日起向原告支付撫養費每月2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董某辯稱,撫養費只能按每月300元支付。
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甲、張某乙系張某與董某的婚生女,張某甲于2004年10月出生,現就讀于東營市利津縣某學校,上中專一年級,張某乙于2012年2月出生,現就讀于東營市利津縣某小學,上小學三年級。2016年9月張某與董某在利津縣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張某甲、張某乙由張某撫養,董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2017年4月23日張某與董某在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主持下調解約定自2017年5月份起董某每月支付張某甲、張某乙撫養費300元至張某甲、張某乙獨立生活為止。
另查明,自2016年9月起至今,董某僅支付過張某甲、張某乙3個月的撫養費。
裁判結果
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董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某甲、張某乙欠付的撫養費14400元;二、被告董某自2020年1月份起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張某甲、張某乙撫養費800元,至原告張某甲、張某乙獨立生活為止;三、駁回原告張某甲、張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未提出上訴。
案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同時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這是立法對家庭關系中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定權利與義務的基本要求。按照上述規定,離婚后,子女與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的法定撫養義務并沒有免除,因此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是其法定義務的要求。這里的撫養費具體來說應當包含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必要的費用,
關于撫養費的給付數額如何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根據上述規定,子女的生活費及教育費由一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承擔均可;在子女撫養費數額的具體確定上,首先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應能維持其衣、食、住、行、學、醫的正常需求,同時需要綜合考慮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費用支出、現有生活負擔、履行義務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合理的認定。
關于撫養費的給付請求權主體及給付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規定,撫養費的給付請求權主體僅包括兩類人:一是未成年子女,二是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前者是指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而后者中“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我國立法對撫養費的給付方式未作出明確要求,從實踐來看,撫養費一般應當以金錢方式給付,且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實踐中,隨著我國高等教育及各類職業教育的普及,大中專院校及各類職業技術學校越來越成為適齡青少年的普遍選擇。就我國傳統習慣和絕大多數的家庭選擇而言,未獲得經濟獨立的子女就讀大中專院校或職業類學校的費用,由有經濟能力的父母支付已然成為社會廣泛認同的慣例。本案中,張某與被告董某約定離婚后被告董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而原告張某甲目前就讀中專類院校,張某乙系小學生,其二人均已入學,其生活、學習等需要一定的費用,300元難以維系張某甲和張某乙正常的生活、學習。綜合考慮張某甲、張某乙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負擔能力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增加了撫養費數額。而張某與被告董某約定離婚后被告董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故被告應按約定支付撫養費,其未按約支付,應承擔全部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付撫養費14400元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法官簡介
沈穎嬌,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二級法官,現從事民事速裁審判工作。
一審獨任審判員:沈穎嬌書記員:王 雨
編寫人: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 沈穎嬌
審定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蘆 強,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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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高院審管辦
編輯:宋志國
審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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