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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8年,四川一女子吉某與前夫離婚后發現自己已經懷孕,于是找到了一名鄉村醫生林某打算引產,并且從未告知前夫此事。林某告訴吉某,因為肚子里的孩子月份已經不小,如果引產的話可能會危及生命,兩人溝通后,決定將孩子生下來交由他人撫養。后來吉某
案情
2018年,四川一女子吉某與前夫離婚后發現自己已經懷孕,于是找到了一名鄉村醫生林某打算引產,并且從未告知前夫此事。
林某告訴吉某,因為肚子里的孩子月份已經不小,如果引產的話可能會危及生命,兩人溝通后,決定將孩子生下來交由他人撫養。
后來吉某生下了一名男嬰,醫生林某聯系到中介人曾某等找到買家(買家為不同民族,不同省份的老農),吉某和林某并沒有跟買家實際接觸,而是通過中介溝通,買家為買這名嬰兒支付了133000元,其中中介人曾某等將27000元交給了女子吉某,其他全部由中介等人瓜分。
女子吉某將23000元交給了醫生林某,剩下4000元則用于兩人路途花費。
女子吉某表示
事實的確如此,但自己并不是為了犯罪,而是為了救孩子,并且獲得的錢極少,不應該構成犯罪。
醫生林某則表示認罪認罰。
法院認定
本案是一個親賣親的案件,婦女懷孕生產的確會存在各種因素,但不能因為生活條件差、負擔重、超生等原因就將人,作為商品出售。兩人以拐賣為目的,由吉某生育小孩后共同出賣,兩人共同獲利人民幣二萬七千元,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最后判決女子吉某有期徒刑五年,醫生林某有期徒刑四年。
律師點評
在“親賣親”(親生父母賣親生兒女)案件中,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
民間送養,區別于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正式收養,即私下將兒女交由他人撫養,這種行為是違法行為,但不一定都構成犯罪。
而“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則必然構成犯罪。
兩者是存在區別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存在“非法獲利的目的”,
律師認為要區分是否存在這個目的,需要通過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是否有調查過收養人情況及品德、以及是否有調查收養人的收養目的及撫養能力、送養后是否有關心過子女的生活狀態等情況,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還是單純因為不得已的原因,而將子女送養。
在這個案件中,女子吉某表示,自己是為了救孩子,這個辯解起初一看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因為她原本是想引產,結果不引產反而生出來,那就是“救”了。這看似合理,但實際上,是擔心引產危及生命健康,實則上還是一個“利己行為”。
同時女子吉某表示,自己并沒有獲利,這個辯解同樣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實際上,這個女子吉某和醫生林某兩人是徹底合謀共通,兩人都是賣家身份,與中介方、買方,其實是三個利益團體。女子吉某和醫生林某的獲利,應該視為共同獲利,他們對于共同獲利的27000元作為何種分配,都是犯罪完成后的“分贓”行為,并不能認定女子吉某最后身上沒有多少錢,則認定女子吉某沒有獲利。
所以,最終法院沒有采納女子吉某的辯解,依然認定其存在非法獲利的目的,構成拐賣兒童罪。
你呢,是否認為女子吉某應該判處拐賣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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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