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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的發展,各種新情況越來越多,以至于《繼承法》已經無法完全解決房產繼承的各種問題。而隨著《民法典》的出臺,其中針對房產繼承類問題給出了新的規定,換而言之,以后父母的房子不用再爭了,一律按新規定處理。
第一:首次引入“代位繼承”
引入“代位繼承”,其實就是擴大法定繼承范圍,在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去世的情況下,作為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享有法定繼承權。為什么要這樣做呢?根本上還是為了解決老人晚年生活的問題。現在很多老人都獨居在家,自己的孩子都在其他城市工作生活,在這種情況下,很多老人都受自己老家的親戚照顧,一般都是老人的兄弟姐妹或者他的侄子侄女。而在過去只有老人的兄弟姐妹是法定繼承人,現在老人的兄弟姐妹去世的時候,他們的孩子也享有繼承權。這樣做的好處很明顯,那就是老人的侄子侄女照顧老人也有機會獲得回報,這樣對老人來說是好事情。
第二:以后以最后遺囑為準,公證遺囑不再優先
老人在人生的最后解決,可能會根據自己孩子的表現更改遺囑,也就是遺囑可能不止一份,甚至會有多份遺囑。而過去并不是以最后的遺囑為主,如果之前老人立的遺囑已經公證的話,那就以公證遺囑優先。很明顯,這種規定并不合理,畢竟很多時候,老人最后的遺囑才代表老人最后的心愿,所以只以公證遺囑為準是不合理的。而現在根據《民法典》規定,以后以最后遺囑為準,公證遺囑不再優先,這個規定很大程度上維護了老人生前最后意愿。
第三: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平等分割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我國的老人并沒有立遺囑的習慣,很多時候老人都是喜歡口頭立遺囑。而有的時候老人走得突然,就出現了沒有遺囑的情況。如果沒有遺囑,那么按照公平公正原則,老人名下的財產實行等分,平均分給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當然,如果遇到特殊情況,比如一些子女身體不好或者家庭條件特別不好,那么就可以在其他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多分一部分財產。
第四:首次增設“遺囑信托”
增設“遺囑信托”在我國也是首次,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隨著我國居民越來越富有,財產繼承就越來越重要。特別是那些比較富有的家庭,孩子一般比較敗家,很多父母都擔心自己去世后孩子會敗光家產。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就可以委托第三方先管理名下財產,這個第三方機構可以是理財專業機構,同時也可以是個人。通過第三方機構管理財產,然后定時將一定的財富交予子女,這樣就可以有效解決了父母們擔心的問題,同時也解決了繼承糾紛的問題。
總結:可以看出,隨著新規定實施,這些年關于房產繼承的很多問題都迎刃而解,父母們所擔心的問題也基本上能夠解決。父母們安心地將自己的財富交給自己的孩子,孩子們則不會像過去那樣爭來爭去。
何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