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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應邀回答了一篇問答:為什么獻血的時候不要錢,醫院用血的時候卻很貴?讓我意外的是,有25萬閱讀,上百條評論,大家爭議紛紛,今天想跟大家聊聊關于獻血的一些事。獻血人憑借獻血證是可以享受優先、免費用血獻血后會當場給您發放全國統一版本的《無償獻
最近應邀回答了一篇問答:為什么獻血的時候不要錢,醫院用血的時候卻很貴?讓我意外的是,有25萬閱讀,上百條評論,大家爭議紛紛,今天想跟大家聊聊關于獻血的一些事。
獻血人憑借獻血證是可以享受優先、免費用血
獻血后會當場給您發放全國統一版本的《無償獻血證》。《無償獻血證》是獻血者的榮譽證書,是記錄獻血者獻血信息的載體,是有關人員享受優先用血、免除用血費用的憑證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規定,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享有如下用血權利:無償獻血的公民,本人有享受免費用血的權利。無償獻血者(不包括自身儲血)累計獻血量在800毫升以下的,按獻血量的三倍免費用血;累計獻血量在800毫升(含800毫升)以上的,終身免費用血。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需要臨床用血的,可以按獻血者實際獻血量等量免費用血。
1%的人,100%的責任
不知何時起,無償獻血一直都成為敏感的話題?,F在很多人覺得無償獻血了,醫院卻收取很高的費用不值得,所以很多人不愿意參與無償獻血。其實獻血的人沒有大家想的那么多,無償獻血來源是黨員、軍人、醫護人員、學生、教師等“特殊”人群,普通路人獻血的很少。據數據統計,我國人口獻血率僅僅為0.84%,遠遠低于世界高收入國家的4.54%,就連中等收入國家的1.01%還有很大距離。也就是說不到1%的人撐起了全國的用血需要。
至于醫院用血“貴”,主要是因為血源緊張,血液從血站出來之前,已經包含很多的其他費用。
現在紅細胞2單位大概400-500元,一單位血小板1400元左右,血小板制備及保存嚴格很多,所以相對貴不少。
無償獻的血,要經過多道程序才能到醫院
從獻血車、獻血小站的建立開始,就已經開始產生血液的成本。人員、設備、耗材、制備、調用、儲存、運輸,甚至無償獻血的宣傳品、抽血完畢的營養品、紀念品、獻血證,都需要“錢”來支撐,如果免費用血,那么作為血液調用中心的血站,將會無以為繼。
一袋血收費多少,這個價格是由發改委和物價部門來定的。以上的流程,哪個也不能少,哪個的成本也不能省,不然輸血不合格,出了事故,誰來負責?甚至每年財政要支出很大一筆錢,來幫助血液中心的運轉。
用血貴、用血難導致獻血熱情下降
哪怕如此“高價”的血液,現在也是供不應求,像是RH陰性這樣的熊貓血,更是千金難求。獻血難,用血更是難上加難,凸顯了無數的社會問題,寒了很多人的心,也造成了“不愿再獻血”的惡性循環。
1、獻血證說好了終身可用,最后卻變出了有效期?各地血站不一樣?
這個現象是存在的。本來獻血證是終身可用的,但因為血源緊張,部分地區把獻血證設置了有效期,而且可能會根據血源情況調整。血不夠就造成很多需要輸血的人用不上血,很多獻血的人因為獻血證有期限而不再獻血,惡性循環。
2、這個城市獻血只能在本城市用,跨地域就不好使?
全國的血站是不聯網的。如果是異地用血需要將自己的資料、醫生處方證明、醫院財務科開具的證明、親人則需要到派出所開具親屬證明……一大堆的材料郵寄到獻血所在地,然后才可以報銷處理。但是各地血站用血標準都不同,有些異地用血根本就報銷不到。
用獻血者用流程復雜,報銷距離太遠,這一系列的問題,讓越來越多的獻血者開始覺得委屈??赡墚敃r獻血的時候誰也沒有真的指望會用上,但真的成為病人,把獻血證當成救命藥草的時候,你跟我說不能用?到哪里說理去!
建議國家醫藥改革,把獻血、用血的流程也簡單化,全國聯網,網絡異地調取資料,獻血者用血不難,才會有更多的人投入到獻血救人的事業中。
3、百姓無償獻血,結果醫院血站都要收成本?憑什么?
這個問題其實挺復雜的。血站都不是慈善機構,要資金運轉、要設備更新、要人員工資,不然必定是倒閉的命,后面病人的問題就更沒人解決了。
但是話又說回來,我的血也不是白來的,也是我自己身體里的,你憑啥要求獻血不給錢?也有道理。
網友對此的觀點也很不一致,無償獻血不是義務,全憑自己愿不愿意吧。還是希望獻血的人越來越多,血源不再緊張,用血的價格也能下來。國家醫改一直在進行,希望這個低價用血甚至免費用血的日子早早到來吧!
很多人初心不改,愿意繼續為社會奉獻愛心
相信很多獻血者的初衷,都不是僅僅為了自己能用上,而是抱著助人為樂的心態。目前確實存在很多問題,但很多政府官員、醫務人員、軍人、學生每年的獻血熱情不減,也還有更多其他行業的人加入到無償獻血大軍中來。
未來的日子里,希望國家加快醫療改革步伐,讓更多的病人能夠順利用血;也希望廣大群眾還是不要把無償獻血看成一件吃虧的事情,還愿意為他人無償獻血。
人人為我,我為人人,這個體系才能合理地運轉起來,等真正需要用血的時候,也可以拿著自己的獻血證,享受相應的權利。
丁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