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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輛東風標致408、1輛東風標致3008,在正常行駛過程中突然發(fā)生自燃。近期,《消費者報道》再次接到多起東風標致汽車自燃事件投訴,數(shù)名消費者均聲稱廠家推卸責任、售后反饋無回應。其中一位標致408車主表示,廠家拒絕給發(fā)生自燃的東風標致汽車進行
2輛東風標致408、1輛東風標致3008,在正常行駛過程中突然發(fā)生自燃。近期,《消費者報道》再次接到多起東風標致汽車自燃事件投訴,數(shù)名消費者均聲稱廠家推卸責任、售后反饋無回應。其中一位標致408車主表示,廠家拒絕給發(fā)生自燃的東風標致汽車進行事故鑒定。
廠家推卸責任
今年8月份,《消費者報道》曝光了一起東風標致408轎車在云南高速公路上突然發(fā)生自燃的事件。根據(jù)當事車主周先生提供的廠家審核意見(7月19日):起火點在發(fā)動機艙,線束無短路痕跡,發(fā)動機艙內無異物殘留,保養(yǎng)記錄正常。分析結論:起火原因不明。
▲周先生自燃車輛
截至發(fā)稿,本刊再次致電周先生,他表示,廠家方面目前為止依然沒有任何回應,也沒有派任何售后人員與之聯(lián)系。
在河南南陽,一輛東風標致3008的車主陳先生也遇到了類似遭遇。2018年8月22日晚10點左右,陳先生駕車行駛至南陽市宛城區(qū)濱河路向陽荷花廣場附近路段時,車輛突然冒煙自燃。
據(jù)陳先生向《消費者報道》描述,當時和路過的好心車輛車主連續(xù)使用了4個滅火器進行自救,但因火勢太猛,車輛很快被大火吞噬。
據(jù)他介紹,2015年3月份,他在深圳市和致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這輛標致3008汽車,價稅合計23萬余元。購車后,車輛一直在南陽豫宛標致4S店保養(yǎng)和維修,記錄均正常。
當?shù)叵啦块T和交警部門也對該起事故出具了《出警證明》,證明陳先生駕駛的標致3008轎車系自燃起火。
在陳先生提供的廠家審核意見書上,對于此次起火的結論,廠家只有短短一句話:沒有發(fā)現(xiàn)與車輛本身質量有關的起火因素。
陳先生認為,廠家這是推卸責任,事后廠家也委托南陽東風標致4S店及廠方的技術人員二次到場,對車輛進行了詳細檢查和分析,既沒有找到能夠說明車輛是使用不當造成的自燃,廠家也沒有拿出可以證明其沒有責任的認定標準,僅僅說沒有發(fā)現(xiàn)與車輛本身質量有關的起火因素,令人無法信服。
自此之后,廠家也一直無回應,售后反饋石沉大海,客服形同虛設。
保養(yǎng)未在4S店,廠家拒絕鑒定
除了昆明、南陽兩名標致車主,來自廣西河池的車主韋女士則投訴稱,車輛突然發(fā)生自燃,廠家拒絕進行事故原因鑒定。
2014年,韋女士在廣西河池金城江區(qū)東風標致4S店購買了一輛東風標致408汽車(2013款2.0L自動舒適版)。據(jù)她介紹,該車沒有任何的改裝,車上沒有易燃易爆物品,首保和二保均按時進4S店保養(yǎng),后期在當?shù)匾患颐麨椤叭塑嚿睢钡钠嚨赇伇pB(yǎng)。
2018年8月11日上午,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突然發(fā)生自燃,幾分鐘后大火從發(fā)動機機艙燃燒至整個車身。據(jù)她介紹,事故發(fā)生后,第一時間與當?shù)?S店和廠家售后反映情況,4S店、廠家均以后期未在店內保養(yǎng)、車子已過質保期為由,自認無責任,拒絕鑒定事故起火原因,至今沒有收到廠家的直接回復。
廠家企業(yè)責任、服務精神何在?
為印證消費者的說法,《消費者報道》多次致電東風標致官方客服,客服人員表示會及時反饋消費者訴求。不過,截至發(fā)稿,本刊并未收到任何來自廠家的回復,車主也反饋廠家方面一直無回應。
而東風標致4S店方面,陳先生向本刊表示,自從廠家出具了“非產品質量問題”的鑒定報告后,4S店就不提這事了。韋女士向本刊表示,4S店與廠家溝通后,答復是不會承擔責任,理由是車主后期沒有在店內保養(yǎng)、不知道車況,廠家也不會派人來做檢查鑒定,建議車主只能走法律程序。
韋女士告訴《消費者報道》,即使后2年沒有在標致官方4S店做保養(yǎng),但這輛車是東風標致4S店購買的,廠家連事故起火原因都不做檢查鑒定,處理方式是直接推卸責任,4S店售后服務也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根據(jù)2014年3月15日正式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經(jīng)營者的義務第20條之規(guī)定:經(jīng)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但在韋女士這一案例中,東風標致方面以后期沒有在店內保養(yǎng)為由,在無檢查鑒定的情況下,僅委托4S店告知事故車主廠家不承擔責任,該答復是否真實、明確存疑。
此外,根據(jù)新消法第17條、18條之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jiān)督。經(jīng)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方法。
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尤其是高速公路行駛)突然發(fā)生自燃,這對于車主而言是一個直接危害到人身生命安全的重大事件。而廠家方面的消極處理方式,不予理睬的處理態(tài)度,更讓消費者無從著手、無處協(xié)商。
對于消費者來說,廠家不鑒定或鑒定非產品質量問題后再無回應,后續(xù)只能依靠第三方權威鑒定機構來確認是否屬于車輛質量問題或缺陷,而這又是一筆支出。在車輛突然自燃損失后,消費者負擔加重。
律師建議,根據(jù)新消法的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對于廠家來說,這些購買了東風標致汽車的消費者突然發(fā)生了自燃事故,車輛被燒成了鐵架子,廠家的企業(yè)責任、服務精神何在?
針對東風標致頻發(fā)的自燃事件及后續(xù)進展,本刊也將持續(xù)跟蹤報道,敬請消費者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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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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