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改變生活 · 科技引領未來
16年前,南京市一酒吧老板以酒吧作為掩護,組織無業男青年向同性戀者提供色情服務,當地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決被告人李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罰金人民幣6萬元。這一首例組織同性戀賣淫案,驚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于同性之間是否屬于賣淫行為有了
16年前,南京市一酒吧老板以酒吧作為掩護,組織無業男青年向同性戀者提供色情服務,當地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決被告人李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罰金人民幣6萬元。這一首例組織同性戀賣淫案,驚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于同性之間是否屬于賣淫行為有了法律上的界定。
曖昧的“酒吧”
2003年,南京市30多歲的李某,經營一家名為“正麒”酒吧,平時顧客很少,盈利也不多。有一次,他和一位姓劉的朋友聊天,講述了自己的苦惱,沒想到,這名劉某一拍大腿說:“要想讓你的酒吧賺錢,很簡單。”建議他招聘年輕男子到酒吧做“公關先生”,向有特殊愛好的同性戀者提供色情服務。
在四處張貼小廣告之后,一些“公關先生”被招進來后,就在酒吧“坐臺”和“出臺”。所謂“坐臺”就是陪客人喝酒聊天,“出臺”就是陪客人開房間睡覺,提供性服務。而每個“公關先生”出臺都要經過酒吧的同意,在收取客人服務費后,要向酒吧交回一部分。李某和劉某兩人就是根據這個來分紅。
公關先生招進來以后,劉某又幫助制訂了嚴格的“公關人員”管理制度。
丑惡的行徑
當顧客一進門,就會有一個酒吧“領班”湊上前來主動搭訕,這時,一些有特殊嗜好的顧客就會挑選出一個自己中意的,付完錢后就可以帶著他離開了。
“公關先生”招來后,酒吧確實吸引了不少的客人。但是 2003年7月,劉某突然不辭而別。于是,李某又安排原先在酒吧工作過的冷某某負責“公關先生”的“出臺”“坐臺”事宜。
不勞而獲的“男性公關”
這些“公關先生”年齡都很小,一般都在20歲左右,年齡小的都是十六 七歲,全都是從一些貧窮的地方來打工的。在李某張貼出的招聘小廣告中,他們受到“工資萬元+提成”的誘惑,覺得這份工作很輕松,賺錢容易,前來應聘。
等這些男孩子們明白,是要付出肉體乃至尊嚴的代價的時候,有的人變成了金錢的奴隸,賺取不勞而獲之財;有的則要堅決退出,李某豢養的幾名打手,對不聽話的“公關先生”,要求退報名費的進行毆打恐嚇。
摧毀黃色窩點
2003年8月的一天,南京市公安局接到舉報:說在市內一個叫“正麒”的酒吧內,有同性之間組織賣淫活動。接到群眾舉報后,南京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的偵查員們開始化裝偵查。
經過幾天的偵查,公安人員認為時機成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破門而入,先抓獲了兩個衣冠不整,躺在床上的男人現場抓獲。經過訊問,他們已經發生過性關系了。在初步掌握了這些情況后,公安人員進一步出擊,抓獲了這起案件的組織者及相關涉案人員。經過審訊,揭開了一個利用酒吧作為平臺,組織年輕男子向同性戀者提供色情服務的團伙。
法律上的難題
案件偵查終結以后,南京市公安局以組織賣淫罪向秦淮區人民檢察院申請,逮捕李某等人。
但是,遇到了法律上的難題。秦淮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新《刑法》中對組織同性賣淫行為沒有明確界定。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刑事法律原則,李某等人的行為難以定罪,就沒有批準逮捕,并將其釋放。
辯方:法無明文不為罪
李某也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他的辯護人提出: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對同性之間的性交易是否構成賣淫,未作明文規定;而根據有關辭典的解釋,賣淫是“指婦女出賣肉體”的行為。因此,組織男性從事同性賣淫活動的,不屬于組織“賣淫”,不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和良好風尚;依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罪刑法定原則,李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這一案件陷于“罪與無罪”的兩難境遇。
驚動全國人大常委會
江蘇省高級法院就這一案件的審理,專門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高法院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匯報。同年10月下旬,作為最高的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答復:李某等2名組織同性賣淫者,構成組織賣淫罪,立即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賣淫,包括不包括同性?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管理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組織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也包括男性。
被告人李某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公關人員”從事金錢與性的交易活動,雖然該交易在同性之間進行,但該行為也屬于賣淫行為,也妨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破壞了良好的社會風尚,因此,李某的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條件。
法院的認定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營利為目的,招募、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李某關于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其辯護人關于賣淫不包括男性之間的性交易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2004年2月17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1.被告人李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2.被告人李某違法所得一千五百元予以追繳。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李某不服,以組織同性賣淫不構成犯罪、量刑過重為由,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南京市中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何填補法律漏洞、空白
法律,不是萬能,隨著生活的發展,法律會滯后,因此出現這些法律漏洞、法律空白,如何填補。著名刑法學家陳興良教授認為有三種途徑:
1、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立法,也就是制定相關法律的時候,把同性戀這種現象考慮進去,做到“有法可依”;
2、通過司法解釋來加以規定,最高法、最高檢都有權進行司法解釋;
3、判例解釋,這時當前經常使用的一種方法,比如最高法、最高檢制定的指導性案例等,類似本案的判決,一旦經過最高法院確認以后,就可以作為一個判例來對待,以后遇到這樣的案例,就直接比照這個判例來進行定罪量刑。
陳龍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