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改變生活 · 科技引領未來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這是郭律師很喜歡的一句話。相信有很多勞動者一聽到“經濟補償金”,或多或少都能說出個一二三來。甚至有的人,還會侃侃而談指導其他人如何進行實操!然而很多勞動者明明占據了“天時、地利與人和”,明明可以得到一筆數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這是郭律師很喜歡的一句話。相信有很多勞動者一聽到“經濟補償金”,或多或少都能說出個一二三來。甚至有的人,還會侃侃而談指導其他人如何進行實操!然而很多勞動者明明占據了“天時、地利與人和”,明明可以得到一筆數額不菲的補償金,但由于自己不懂法,一頓操作猛如虎,一看結果只有250,不僅給自己累的直夠嗆,最后還一分錢補償都沒得到。這是為什么呢?因為“細節決定成敗,而你并不是沒注意細節,你是根本不懂細節”。其實“客觀事實”≠“法律事實”,郭律師結合多年實務經驗,總結歸納了一些實操技巧和易犯錯誤的情形,以反例的形式,來跟大家來分享,我堅信,只要你讀完本文,必定會有所收獲。
1、反面教材(一):給企業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主體名稱都寫錯了。
眾所周知“最危險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那么我們反向推理就會得出一個結論——“最淺顯的問題,往往是最為致命的弱點”!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空白的,或者干脆不會把簽訂的《勞動合同》給勞動者。加上同一老板會實際控制很多關聯企業,公司名稱五花八門,如果勞動者未經核實,冒然向某個公司主體發生解約通知,很可能還沒開始,就結束戰斗了。因為你起訴了A公司,但實際上可能B公司才是跟你建立勞動關系的那個公司。因此郭律師建議各位勞動者,在發送解約通知之前,務必要咨詢專業人士,掌握足夠證據或者分析清楚自己究竟與哪個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再發函解約。
【郭律師小妙招】如果你實在分不清自己勞動關系所對應的主體,你就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將你所知曉的這些主體名稱都羅列一下,同時注明:鑒于貴公司存在很多關聯公司,而且本人也無法分清楚自己的勞動關系究竟屬于哪個特定主體,因此向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關聯公司XXXX,均解除勞動關系。
2、反面教材(二):勞動者直接離職走人,但并沒有事先明確告知企業解約事由和訴求,如果離職后再去主張經濟補償金,基本不會得到仲裁庭、法院的支持。
有很多企業確實存在克扣勞動者工資,或者未依法繳納社保等情形,如果勞動者在離職時,沒有明確告知企業解約事由,直接不辭而別,事后再跟企業主張經濟補償金,這就基本上很難得到仲裁委或者法院的支持了。況且勞動者不辭而別容易被企業抓住漏洞,以曠工為由合法辭退,一分錢賠償得不到。
【郭律師小妙招】建議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最好向企業發送一份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這樣接下來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了。
3、反面教材(三):給企業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的解除事由非常局限。
例如:某個勞動者給企業送達的解約通知里,只有一句話“鑒于貴公司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因此本人決定與貴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這句話乍看起來,可能確實沒有什么不妥,但是仔細研讀一下,會發現一個bug!那就是“萬一你的解約理由被企業彌補,或者不被仲裁庭或者法院認可怎么辦”?亡羊補牢也晚了,很可能會竹籃子打水一場空。那我們到底應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郭律師小妙招】其實很簡單,你不如干脆直接把《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的前6項內容全部羅列進去,再在解除事由后面加個“等”字或者加上“以及其他違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情形”。這樣寫的好處就是,能夠有一個兜底條款,比較靈活,萬一在在離職后分析案件的時候靈光一閃,發現企業還有其他的違法事項,還可以大大增加你主張經濟補償金的勝率。如果非要用一句通俗易懂的話去解釋,那就是“別把路堵死,別把話說滿了”!
4、反面教材(四):勞動者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配合企業辦理離職手續時,需小心加謹慎。
有很多勞動者在向企業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人事部門經常會要求勞動者,來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這時候如果勞動者稍不留神,可能就會簽訂一些對自己不利的或者放棄各類經濟補償的離職手續。
【郭律師小妙招】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簽字一定要睜大雙眼,避免公司各類文字游戲的套路,如果實在拿不準是否該簽字,那么很簡單,不簽字直接走人就行了。
5、反面教材(五):給單位送達解約通知后,口無遮攔被公司錄音。
不得不說,現在勞動者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了,一言不合就錄音,殊不知你在錄音的同時,公司也可能在錄音,因此郭律師在這里建議大家,拿不準的事情不要做,不確定的事情不要說,否則逞一時口舌之快說的話,很可能會成為對方的呈堂證供,打官司時候可能會讓你陷入不利的境地。
【郭律師小妙招】一旦對公司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了,無論打電話還是發微信,亦或者當面說話都要小心謹慎了。
6、反面教材(六):給單位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并沒有留存任何證據或者痕跡。
很多勞動者辛辛苦苦寫了一個完美的解約通知,也向公司當面送達了,但是既沒有錄像也沒有錄音,也沒有通過線上方式送達,正如徐志摩的《再別康橋》:“悄悄的我走了,正如我悄悄地來;我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一片云彩”。你說你忙活半天,都無法證明已經向企業送達了解約函告,對方一旦在仲裁庭上否認,你說你哭能解決問題不?
【郭律師小妙招】建議勞動者采用“當面送達原件+微信發送照片+手機彩信發送照片+EMS郵寄 原件”的方式,多渠道,全方位,立體式向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而且,千萬別忘了在EMS封面上注明:“某某某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7、反面教材(七):《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被企業拒收后就手足無措了。
別慌,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的規定與企業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是不需要經過企業同意的,只需要證明你已經向企業送達了解約通知即可。無論企業接收與否,都不影響你送達的法律效力。畢竟,咱們可是好幾種方式同時送達的,總有一種方式能夠得到仲裁庭的認可!
【郭律師小妙招】被拒收的快遞也不要著急拆開,對,你沒看錯,不要著急拆開,應當原封不動的妥善保管,以便在仲裁庭或者法院當場拆開來證明自己的主張。你瞅瞅,你看看,你聽聽,這就是細節!
我是@郭飛律師,一個讓法律變得有趣、易懂的法律人。如果大家有任何疑問或想要咨詢的問題,都可以在評論區留言,我看到后會及時回復。如果大家覺得文章寫得還不錯的話,別忘了加個關注支持一下,您的支持將是我創作文章最大的動力,在此謝過!
劉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