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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趙聰張光平受賄案的特點是其在受賄中“樂于助人”。細數法院認定的全部159萬余元受賄金額,真正落入張光平自己腰包的只有20萬余元,僅占被指控全部賄款的13%,其余將近九成的賄款均是張光平為他人作出的“無私奉獻”,卻悉數記入到張光平的受賄賬
文/趙聰
張光平受賄案的特點是其在受賄中“樂于助人”。細數法院認定的全部159萬余元受賄金額,真正落入張光平自己腰包的只有20萬余元,僅占被指控全部賄款的13%,其余將近九成的賄款均是張光平為他人作出的“無私奉獻”,卻悉數記入到張光平的受賄賬單上。
2020年6月11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一起廳官受賄案一審判決結果,皖南醫學院原副院長張光平(副廳級)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雖然張光平自己實際拿到手的賄款只有20萬余元,卻要為法院認定的全部159萬元賄賂負責。
庭審現場,來源:網絡
坐吃空餉,特定關系人屢屢受益
張光平的履歷資料顯示,其于2004年8月起升任皖南醫學院副院長。張光平此前常年在安徽省蕪湖市從政,并于2007年官至蕪湖市馬塘區委書記。當上地方黨委的一把手,找上門來請托的人自然多了起來,而張光平的大部分受賄經歷也是發生在他當上區委書記之后。
2002年,張光平擔任蕪湖市馬塘區委書記期間,馬塘區開展南瑞新城安置房項目。
工程商許星在獲悉楊琴與張光平是情人關系后,就主動找到楊琴,提出讓楊琴幫忙拿項目,并承諾中標后利潤與她五五分成。于是,楊琴向張光平提出由許星掛靠的蕪湖縣建筑安裝公司(以下簡稱“建安公司”)承建南瑞新城工程項目,張光平同意了。張光平事后打電話給舊城改造指揮部常務副指揮劉曉明,并讓楊琴直接跟劉曉明聯系。張光平發話后,蕪湖建安公司果然順利中標。
相關證據材料顯示,許星以建安公司名義中標了9棟樓,并承接其中的4棟,盈利120萬元。拿到利潤后的許星說話算數,將其中的一半即60萬元分給了楊琴。由于當時其與許星合伙經營的兩個項目都虧損了,楊琴便用這60萬元沖抵虧損。事后,楊琴跟張光平說了這個60萬元的事。
2000年至2014年,張光平在擔任蕪湖市馬塘區委書記、皖南醫學院副院長期間,屢屢接受安徽星辰規劃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辰公司”)老總趙玲的請托,并為星辰公司在承接設計項目等事宜上提供一些幫助。作為回報,趙玲在2004年春節至2019年2月期間,先后向張光平賄送現金1萬元、價值15萬元的本田雅閣轎車一輛,并由星辰公司承擔了張光平使用該車期間的保險費等1.4314萬元。
也許是趙玲覺得張光平對自己的企業發展幫助比較大,只對張光平一個人表示不足以表達她的感恩之情,于是便將利益輸送的對象鎖定在其近親屬身上。2007年左右,趙玲主動提出讓張光平的姐姐張惠琴去星辰公司幫忙做賬。在趙玲的協調下,張惠琴于2010年被聘用到星辰公司上班。但到了2012年10月后,張惠琴就不怎么去上班了,2014年2月后徹底不去上班。雖然張惠琴不上班了,但“重情講義”的趙玲仍然給其發工資,一直發到2019年2月。幾年下來,張惠琴從星辰公司領取工資和獎金達到23.2萬元,其中大部分屬于吃空餉。張惠琴領取工資后均告知了張光平。
“我知道趙玲是看我的面子才這么做的。”張光平事后承認。
屢獲優待,身邊人頻頻出手
一般而言,在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開發商會有一些讓利政策,讓購房人享受優惠。正常來講,一套百來萬元的房子如果比市場價便宜個三千五千還在情理之中,但如果是以低于市場價十余萬元、二十余萬元成交的,其中一定有貓膩了。
在賄賂犯罪審理實踐中,這種超低價售房的情況經常出現在落馬官員買房的過程中。張光平賄賂犯罪也涉及兩次超低價購房,只不過買房人并不是張光平本人,而是其身邊的利害關系人。
1996年至2004年間,張光平利用其擔任蕪湖市規劃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蕪湖偉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星公司”)總經理洪升的請托,為該公司房地產項目的規劃審批等事宜提供過幫助。“張光平經常介紹蕪湖市政府各級領導給我認識,使偉星公司在開發房地產項目期間的各個審批過程都很順暢。”洪升事后如是說。可以說,張光平是有恩于洪升的。
2008年的時候,楊琴打算以女兒周睿名義購買偉星公司開發的一處房產,于是便讓張光平給洪升打個招呼,希望房價能夠優惠。張光平向洪升轉達楊琴的想法后,提出讓洪升把價格“讓到位”,洪升立馬照辦。“我打算按預售價每平方米4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楊琴,這是偉星公司優惠力度最大的一次。”洪升事后稱。
就這樣,楊琴于2008年6月以105.1760萬元的價格從偉星公司購買了左岸生活社區一套住宅。經評估,按照當時每平方米4836元的市場價計算,該房屋的實際價值為127.1578萬元,楊琴因此少支付購房款21.9818萬元。同樣因為張光平享受住房特殊優惠政策的,還有張光平的母親李娣。
1996年至2014年,張光平擔任蕪湖市規劃局局長、皖南醫學院副院長等職務期間,為蕪湖市金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鼎公司”)在房地產項目的規劃審批、貸款融資等事宜上提供了幫助。特別是在開發金鼎廣場的時候,由于項目涉及婦幼保健院的土地,時任規劃局局長的張光平出面協調了兩次。張光平調往皖南醫學院之前,皖南醫學院在銀行有一筆1000萬元的閑錢,金鼎公司通過銀行委托借貸的方式在使用著,張光平調任皖南醫學院副院長后,金鼎公司老總李齊找張光平幫忙將該款延期使用了一年。
2004年11月,在張光平的溝通協調下,張光平的母親李娣以44.5809萬元的價格從金鼎公司購買金鼎廣場金龍閣住宅一套。經評估,該房屋2004年11月的實際市場價值為59.2055萬元,李娣因此少支付購房款14.6246萬元。
東窗事發,“義氣”廳官并非代人受過
起訴書指控張光平受賄金額為159萬元,盡管張光平實際只得到其中的20萬余元,絕大部分賄款張光平并未實際取得,但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張光平仍然要對全部犯罪數額承擔責任。
2018年12月18日,張光平因涉嫌受賄被留置。2019年6月17日,張光平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執行逮捕。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1996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張光平利用其擔任蕪湖市規劃局局長、蕪湖市馬塘區委書記、皖南醫學院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星辰公司、金鼎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項目的規劃審批、設計項目承接、工程建設、貸款融資等方面提供幫助。2002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光平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許星、趙玲等6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9.2378萬元。
2020年6月1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布張光平受賄案一審判決結果:被告人張光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對被告人張光平的違法所得159.2378萬元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張光平受賄案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行賄人大多是向其特定關系人輸送利益,張光平并沒有實際得到所有的款項。自己沒有收到錢,卻要為別人撈取好處的行為承擔罪責,也許有人認為張光平是代人受過。但事實并非如此,法院最終將這些金額認定為張光平的受賄金額是有法律依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賄賂犯罪中的“特定關系人”范圍,規定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均屬于特定關系人的范圍。該意見第七條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犯罪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意見還規定,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也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x)
(本文除被告人外,其余人名均為化名)
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