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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察洋酒價格(折獄龜鑒)

    時間:2022-10-09 16:57 作者:金龍東

    《折獄龜鑒》中國古代一部著名的案例匯編,宋代鄭克編著。又名《決獄龜鑒》。原書20卷。舊傳諸本大都有缺佚,僅明代《永樂大典》載有全書,但各卷界限已不可考。清代收入《四庫全書》時,曾加以校訂,重新整理,分為8卷。《折獄龜鑒》又名《決獄龜鑒》是南

    《折獄龜鑒》中國古代一部著名的案例匯編,宋代鄭克編著。又名《決獄龜鑒》。原書20卷。舊傳諸本大都有缺佚,僅明代《永樂大典》載有全書,但各卷界限已不可考。清代收入《四庫全書》時,曾加以校訂,重新整理,分為8卷。

    理察洋酒價格(折獄龜鑒)

    《折獄龜鑒》又名《決獄龜鑒》是南宋鄭克所著。關于鄭克的生平,《宋史》無傳。據宋人萬桂榮《棠陰比事序》、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彭百川《太平治跡統類》記載,以及清人朱緒曾所作考證,也只知道他是開封人,字武子,一字克明。宣和六年中進士,南宋初曾以迪功郎任建康府上元縣尉,后以承直郎任湖南提刑司干官。

    該書提出了“情跡論”,情指案情真相,跡指痕跡、物證,主張通過物證來推斷案情真相。“情跡論”是物證理論出現的標志。

    《折獄龜鑒》是在五代和凝父子的《疑獄集》的基礎上而成,宋末元初時人劉塤的《隱居通議》記載:“高宗紹興三年(1133),降詔恤刑,戒飭中外,俾務哀矜。”鄭克“因閱和凝《疑獄集》,嘉其用心,乃分類其事,……易舊名曰《折獄龜鑒》。”本書分為20卷,分釋冤、辯誣、鞫情、議罪、宥過、懲惡、察奸、擿奸、察慝、證慝、鉤慝、察盜、跡盜、譎盜、察賊、跡賊、譎賊、嚴明、矜謹,276條,收集各類案例故事395則,并附以作者的論斷。

    《折獄龜鑒》中國古代一部著名的案例匯編,宋代鄭克編著。又名《決獄龜鑒》。原書20卷。舊傳諸本大都有缺佚,僅明代《永樂大典》載有全書,但各卷界限已不可考。清代收入《四庫全書》時,曾加以校訂,重新整理,分為8卷。該書以五代和凝、和父子所著《疑獄集》的全部案例為基礎,逐條增補,合共276條,395例,分為釋冤(上、下)、辨誣、鞫情、議罪、宥過、懲惡、察奸、核奸、擿奸、察慝、證慝、鉤慝、察盜、跡盜、譎盜、察賊、跡賊、譎賊、嚴明、矜謹等20類。前 6類是全書的正篇,其余有關奸、慝、盜、賊的12類屬于副篇,分論懲惡的各個方面;最后兩類帶有結論性質。編者通過對各個案例的分析和評論,就歷史上有關決疑斷獄和司法檢驗的各種經驗教訓,作了言簡意賅的介紹。編者主張“明慎用刑”,從“矜恕”出發,按照人情事理分析和推究案情,嚴防枉濫,反對“深文峻法,務為苛刻”的刑法思想。該書不受“正史”的局限,旁搜博采,取材范圍廣泛,不免有瑣細、猥雜之病。特別是包含了不少迷信落后意識,如宣揚封建倫理道德,鼓吹因果報應和卜筮怪異等,是其一大缺點。但是它在了解和研究社會風物人情、開闊眼界以及啟發人們思考等方面,又有獨到之處。此書的很論斷,基本上符合客觀實際和樸素辯證法要求,因此是了解和研究中國古代司法實際的一種重要參考材料。此書自清代以來,有多種印本。清代胡文炳又輯《折獄龜鑒補》一書,于光緒四年(1878)刻行。

    《折獄龜鑒》,晁公武《郡齋讀書志》、馬端臨《文獻通考》俱作《折獄龜鑒》,蓋同書而異名。大旨以五代和凝父子的《疑獄集》未臻詳盡,因采集舊文,補充所缺。至于本書成于何時,根據跋語和序言所說情況,以及按語中補錄有宋徽宗大觀、政和(1107-1117)年間故事的事實,可以推知,當系成書、刊印于南宋初年。

    《折獄龜鑒》所輯的故事多見正史,有些則出于墓志或小說,但文字上均有改動,甚至情節上也不盡相同,帶有明顯的再創作色彩,如劉崇龜的辨刀獲盜,就是突出的例子。實際上,此書是鄭克取材于舊籍所寫的案例故事集。

    所以《折獄龜鑒》雖以《疑獄集》為基礎,但復采摭舊文,廣增條目,附益宋事,每條又加以論斷、評述,元遠為宏博精深。《郡齋讀書志》稱其“依劉向《晏子春秋》,舉其綱要為之目錄,體例井然”。《四庫提要》亦稱其“所輯故事,務求廣博”,“究悉物情,用于見聞而資觸發,較和氏父子之書,特為賅備”。故成書之后,歷南宋、元、明、清4朝800多年,文為流傳,為世人所重。而且作者還力主尚德緩刑,求實戒枉,甚至還提出“饑饉盜賊多”等同情人民的觀點,具有一定的進步性。但它畢竟又是封建時代的東西,有很多糟粕如宣揚封建倫理道德,相信卜筮鬼神,甚至誣良為盜等。

    《折獄龜鑒》作為舊時代的東西,有它的歷史局限,但我們也同時看到它是我國歷史上一部不朽的名著,影響久遠,就是在今天,書中所闡明的有些基本經驗和方法,對偵破、審判、察傷、辨誣、決疑等司法實際工作也并不喪失其參考和借鑒作用。

    胡文炳,字虎臣,金塔縣戶口壩(今三合鄉永光村一隊)人,清道光巳酉(1849年)拔貢(拔貢系明、清兩朝保送到京師國子監讀書的秀才),同年中舉。他一生聰明好學,喜讀經史,學識淵博。少年時代即有志著述,曾主講金塔、酒泉、玉門等縣書院,教學嚴謹,教育有方,頗有威望。同治壬戌(1852年)曾任湖南湘鄉縣知縣,為人耿直,不阿權貴。初到任時,有一捐班出身的巨紳,見胡所穿靴子破綻,譏笑其吝,胡針鋒相對地說:“其靴雖爛,底子很正。”巨紳尷尬無言。

    當時,知府案件堆積如山,鄉紳鄙視胡為西北人,才疏學淺,冷眼靜觀,看胡如何處理結案。但胡文炳先生微服私訪,了解案情,胸有成竹;一旦開堂,明鏡高懸,從容不迫;審理案件有條不紊,是非分明,深受群眾愛戴。在任職期間,政績卓著,惠政于民。

    胡文炳先生在湖南匯同縣任知縣期間,由于辦事公正,為民請命,不畏權貴,性格耿直。因忤上級而被罷官,胡毫不介意,后任陜西關中書院山長,閉門謝客,銳意潛修,從事著作。已出版問世的有《折獄龜鑒》、《史學聯珠》、《讀史碎金》、《二百四十孝圖》、《春秋類賦》、《楚南鴻爪》、《韻字同異辯》、《幼幼集》、《最最言》等。當時,陜西版印缺乏,文炳去上海,將著作交付刻印,又購其版印,馱運陜西,藏于關中書院,關中名士,覽其書者,無不欽仰,都稱“胡夫子”。

    胡文炳先生不僅政聲卓著,在中國文壇也有一席之位。例如對郭巨埋兒大不以為然,在他所著的《二百四十孝圖》序言里說:“……坊間所刻《二十四孝》,善矣。然其中郭巨埋兒一事,揆之天理人情,殊不可以訓。……炳竊不自量,妄為編輯。凡矯枉過正而刻意求名者,概從割愛;惟擇其事之不詭于正,而人人可為者,類為六門。……”怪不得魯訊先生在《朝花夕拾.后記》(魯訊全集2集321頁、322頁)里就此評論說:“因為想尋幾張插畫,常維鈞兄給我在北京搜集了許多材料,有幾種是為我所未曾見過的。如光緒已卯(1879年)肅州胡文炳作的《二百孝圖》─原書有注云:“讀如習”。我真不解他何以不直稱四十,而必須如此麻煩即其一。我所反對的“郭巨埋兒”,他于我還未出世的前幾年,已經刪去了。”因此魯迅先生又贊嘆道:“這位肅州胡老先生的勇決,委實令我佩服了”。胡文炳先生敢于將封建禮教所樹的“標兵”郭巨,從自己的書中剔除,在當時是很不簡單的。

    胡在關中殉于任所,未經回里,享年72歲。胡的事跡被列入《甘肅通志》、《肅州新志》。

    目錄:

    卷一·釋冤上

    卷二·釋冤下

    卷三·辨誣

    卷三·鞫情

    卷四·議罪

    卷五·懲惡

    卷五·察奸

    卷六·核奸

    卷六·擿奸

    卷六·察慝

    卷六·證慝

    卷七·鉤慝

    卷七·察盜

    卷七·跡盜

    卷七·譎盜

    卷七·察賊

    卷七·跡賊

    卷七·譎賊

    卷八·嚴明

    卷八·矜謹

    補遺·卷四·宥過

    卷五·懲惡

    114、孔琇之案兒(王敬則一事附)南齊孔琇之,為吳令。有小兒年十歲,偷刈鄰家稻一束,琇之付獄案罪。或諫之,答曰:“十歲已能為盜,長大何所不為。”縣中皆震。出南史孔靖傳。琇之,靖之孫也。舊集不載。

    按:南齊王敬則,為吳興太守。郡舊多剽掠,有十數歲小兒于路拾取遺物,敬則殺之以徇。自此路不拾遺,郡無劫盜。出南史本傳。舊集不載。

    敬則欲駭眾立威故爾。夫小兒無識,路有衍遺物而拾取之,非剽掠也,何足深罪。殺之以徇,斯為酷濫,是前代長吏專殺之弊也。若琇之所案者,庶可以懲惡矣。

    115、李杰覘婦(曾孝序一事附)唐李杰,為河南尹。有寡婦告其子不孝,杰物色非是,謂寡婦曰:“汝寡居,唯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無悔乎?”婦言:“子無狀,寧復惜!”杰曰:“審如此,可買棺來取兒尸。”因使覘其后。寡婦出,與一道士語曰:“事了矣。”俄將棺至。杰即令捕道士,劾問,具服:“與寡婦通,為子所制,故欲除之。”于是杖殺道士,納于棺。舊出唐書本傳。

    按:曾孝序資政,知秀州。有婦人訟子,指鄰人為證。孝序視其子頗柔懦,而鄰人舉止不律。問其母,又非親。乃責鄰人曰:“母訟子,安用爾!”為事非涉己,因并與其子杖之。聞者稱快。蓋以繼母私鄰人,而忌其子間之,故致訟。見近時小說。

    鄰人與道士類矣,然彼教寡婦訟其子以死罪,故殺之;此教繼母訟其子罪不至死也,故杖之而已。雖輕重有異,其懲惡一也。覘婦、責鄰二事,又見察奸門。

    116、崔黯搜孥唐崔黯,鎮湖南。有惡少,自髡鉗為傭隸,依托佛教,幻惑愚俗,積財萬計。黯始下車,恐其事敗,乃持牒詣府,云:“某發愿焚修三年,今已畢,請脫鉗歸俗。”黯問:“三年教化,所得幾何?”曰:“逐旋用,不記數。”又問:“費用幾何?”曰:“三千緡不啻。”黯曰:“費者有數,納者不記,豈無欺隱!”命搜其室,妻孥蓄積甚于俗人。既服矯妄,即以付法。舊不著出處。脫鉗事又見察奸門。

    按:矯妄幻惑,乃妖民也。與“假鬼神以疑眾,執左道以亂政”者同矣,可不懲歟!

    117、張輅入穴晉高祖鎮鄴時,魏州冠氏縣華村僧院有鐵佛一軀,高丈余。忽云佛能語,以垂教戒。徒眾稱贊,聞乎鄉縣。士庶云集,施利填委。高祖命衙將赍香設供,且驗其事虛實。張輅請與偕行。至則盡遣僧出,乃開其房,搜得一穴,通佛座下,即由穴入佛身,厲聲以說諸僧過惡,衙將遂擒其魁。高祖命就彼戮之。舊不著出處。入穴事又見察奸門。

    118、安重榮斃母晉安重榮,鎮常山。有夫婦共訟其子不孝者,重榮面加詰責,抽劍令自殺之。其父泣言“不忍”,其母詬詈逐之。乃繼母也。重榮咄出,一箭斃之。聞者稱快。舊不著出處。抽劍事又見摘奸門。

    按:古之后婦疾前妻子,亦已多矣。茍得其情,則切責而嚴戒之可也,何必取快一時,加之非法乎?語曰:“不教而殺,謂之虐。”重榮固不足道,此事亦非所取。舊集載之,故略辨焉。

    119、張詠斬吏(兵士決杖乞劍一事附)張詠尚書,淳化五年知益州,兼充西川同捉賊招安使。時李順初破,余黨猶盛。因責決一吏,輒枝詞不伏。詠曰:“這的莫要劍吃?”吏云:“決不得,吃劍則得。”詠令牽出,斬之以徇。軍吏愕眙相顧。自是俱服詠之威信,令出必行。見張忠定公語錄。

    按:詠始下車,人情觀望。于斯時也,吏因責決,枝詞不伏,奸猾甚矣。能以威信折猾吏奸,則令無不行,眾無不服,是故卒能平定蜀地也。

    丁謂丞相說:真宗朝,有兵士作過,于法合死,特貸,命于橫門決脊杖二十除配。不伏決杖,叫喚乞劍。把捉不得,遂奏取進止。傳宣云:“須決卻杖二十后,別取處分。”尋決訖,再取旨,真宗云:“只是怕吃棒后如此。即已決了,便送配所,更不須問。”見丁晉公談錄。

    蓋彼猾吏枝詞不伏,豈只是怕吃棒,意謂書生畏懦,不敢容易斬人,故以此嘗試詠耳。兵士之情既與彼異,且朝廷威令行乎四海,不待斬此卒而后立焉,則置不復問可也。夫懲惡者,體茲矜謹之意,安有枉濫之咎乎!

    120、馬亮誅豪馬亮尚書,知饒州。有土豪白氏,多持吏短長。嘗殺人,以赦免,而愈驁橫,為閭里患。亮發其奸而誅之,部中畏懾。見本傳。

    按:亮提點福建刑獄時,覆訊冤獄,全活數十人。其誅奸豪,必無枉濫,蓋以懲惡當如是也。

    121、薛顏籍社(薛元賞一事附)薛顏大卿,知耀州。有豪姓李甲者,結客數十人,號“沒命社”。或不如意,則推一人以死斗,數年為鄉人患,莫敢發之。顏至,大索其黨。會赦當免,特杖甲流海上,余悉籍于軍。見本傳。

    按:唐薛元賞,為京兆尹,都市多惡少年,以黛墨镵膚,夸詭力,剽奪坊閭。元賞到府三日,收惡少,杖死三十余輩,陳諸市,余黨懼,悉以火滅其文。

    出唐書本傳。蓋懲惡如此者,省獄訟之術也。顏之籍社,頗相類矣。

    122、楊告擒賊(田瑜一事附)楊告諫議,初為洪州豐城簿。邑有賊殺人,投尸于江。里中人雖知主名,而畏不敢言。告聞,親往擒之,會赦原。殺人原赦,蓋干興初登極赦也。有言賊欲報怨者,告不為之動。既而,果乘夜來刺,告復捕得之,卒置于法。境內肅然。

    按:田瑜龍學知青州時,城中有殺人投尸井中者,吏以無主名而不以聞。瑜廉得之,曰:“豈有奸盜殺人而縱之耶?”厚以金帛募人告捕。后數日,果于鄰郡獲賊。是亦能懲惡者也。然郡將為此,比之主簿,則差易矣。

    123、李若谷磔盜李若谷參政知潭州時,有盜上下洞庭間,邀劫舟船,殺人即投于湖中,沒其尸。及捕獲,輒蒙讞得減死,黥配他州。既而逃歸,為患滋甚。若谷潛使人擒到,條前后殺人狀,磔于市。

    按:書曰:“怙終賊刑。”謂怙其奸慝,終不悛改,以賊害人,當刑殺之。此先王懲惡之義也。告之捕置于法,若谷之擒磔于市,傅諸古義,亦庶幾焉。

    124、劉湜焚尸劉湜待制,初知耀州。富平縣有盜掠人子女者,既擒獲,輒詐死,伺間即逸去。再捕得,復詐死,湜趣令焚之。以上四事,并見本傳。

    按:因其詐死,遂以為實,而即埋之,亦足以折奸而懲惡矣,何必焚之耶?將慮其徒或能掘取而復活耶?掠人子女之罪,于法不至戮尸,不為焚尸事可也。

    125、呂公綽安眾呂公綽侍讀知開封府時,虎翼卒劉慶告變。下吏案驗,乃慶始謀,眾不從,反訴以誣眾,且覬幸得賞。公綽言:“京師衛兵多,若使奸人得計,則無以安眾心。”卒論慶法外。見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126、孫沔刑丐孫沔副樞,知杭州。有丐者,左臂無一手,右臂唯兩指,盜細民鑊,相競至庭。丐者舉臂泣曰:“細民誣我!無指之人,豈能盜鑊?”沔即然之,叱細民出,撫勞丐者,因與其鑊。始弗敢受,再三安慰。丐者不知其計也,以指撮鑊,徐以臂舉,戴于首而去。沔追還,斷其指,令于市。見近時小說。

    按:懲惡之事,本非中道,不得已而為之。論卒法外者,謂不如是無以安眾心也,事體所系大矣,則其為此驚詟群奸,于理或可也。丐者盜鑊,事極微末,譎得其情,法外刑之,亦何忍哉?此世俗所夸以為嚴明,而君子不取者也。特著其事,且辨其義,庶懲惡得以鑒焉。

    127、吳中復戮兵吳中復龍學知江寧府時,屬郡郵兵苦巡轄者苛刻,輒共拘縛鞭之。及獄具,乃不應死。中復以便宜戮其首惡,余悉配流。奏著于令。見本傳。

    按:是時廂軍無階級法,故不應死。中復帶本路兵馬鈐轄,故以便宜戮之。夫宥過者,或縱舍于法中;懲惡者,或誅戮于法外。所以異乎議罪者,彼其處決有所推本,若輕若重無非法也。今法不應死,以便宜戮之,豈非誅于法外乎?

    128、彭思永具獄彭思永中丞,嘗為益州路轉運使。成都闕守,攝領府事。吏盜官錢數百萬,付獄已三歲,出入自若。思永視事一日,即具獄。見本傳。

    按:思永疾吏庇奸,則固善矣。然其為轉運使亦可劾吏正法也,乃必待攝領府事而后一日具獄,何哉?此唯通判為之乃可稱耳,在于監司不足道也。但其懲惡亦有取焉,故特著之。

    129、周沆撤室周沆侍郎,嘗知渤海縣。濱州大吏恃府勢,筑室障民居,害其出入。民訴縣以十數,前令莫敢直。沆立表撤室,收吏抵罪。豪猾惕息。見司馬光丞相所撰神道碑。

    130、薛儀繩奸薛儀殿丞,通判渭州。守將武人不能謹廉,大吏郝正把其陰事,招權受賂,人莫敢詰。儀請治之。將內窘,以情告。儀曰:“止欲去惡吏,必不使及君。”將即移疾。儀攝州事,乃發正私出塞市馬,收案伏法。將不染于辭,深德之。見司馬光丞相所撰墓志。

    按:君子之懲惡,不必皆于法外誅戮也。若豪猾之人,恣為奸利,莫敢治之以法,而獨以法繩之,亦足以懲惡矣。故著此二事,使折獄者以為鑒也。

    卷五·察奸

    131、子產聞哭(莊遵、韓滉、張詠、郭申錫四事附)鄭子產聞婦人哭,使執而問之,果手刃其夫者。或問:“何以知之?”子產曰:“夫人之于所親也,有病則憂,臨死則懼,既死則哀。今其夫已死,不哀而懼,是以知其有奸也。”舊出獨異志。

    按:疑獄集又載兩事:

    莊遵為揚州刺史,曾巡行部內,忽聞哭聲,懼而不哀。駐車問之,答曰:“夫遭火燒死。”遵令吏守其尸,乃有蠅集于首,披髻視之,得鐵釘焉。因知此婦與人共殺其夫也。 韓滉在潤州,宴于萬歲樓,忽聞哭聲,懼而不哀。問左右:“在何所?”對曰:“在某街。”即命捕之,乃婦喪夫也。信宿,獄不成。吏懼,守于尸側,有青蠅集其首,因發髻視之,腦有大釘。果婦私鄰人,醉其夫而釘殺之也。二事舊不著出處。 近時小說亦載一事:

    張詠尚書鎮蜀日,因出過委巷,聞人哭,懼而不哀,亟使訊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窮治。吏往熟視,略不見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頂發,當有驗。及往視之,果有大釘陷其腦中。吏喜,輒矜妻能,悉以告詠。詠使呼出,厚加賞勞,問所知之由,令并鞫其事。蓋嘗害夫,亦用此謀,發棺視尸,其釘尚在,遂與哭婦俱刑于市。

    此三事始末略同,皆用子產語以察奸者也。或疑張、韓之事后人傅會為之,然則上虞孟嘗、臨淄曹攄,所論孝婦亦可疑矣。古今雖殊,事理無異,適然相似,何足致詰?當知子產言猶可用。 郭申錫給事,初為常州晉陵尉。民有號泣訴其弟為人所殺者,申錫察其色懼而不哀,曰:“吾得賊矣。”執而訊之,果兄殺弟。見本傳。

    此其事異而理不異,豈非亦用子產之言以察奸乎?蓋言茍中理,無時不驗。非若譎詐,忌人窺測,已陳芻狗,用輒為祟也。王者發政,必占古語,盡心君子焉可忽哉!

    132、趙廣漢治潁漢趙廣漢,為潁川太守。吏俗朋黨,廣漢患之。厲使其中可用者受記,出有案問,既得罪名,行法罰之,廣漢故漏泄其語,令相怨咎。又教吏為缿筒,及得投書,削去主名,而托以為豪杰大姓子弟所言。其后強宗大族家家結為仇,奸黨散落,風俗大改。吏民相告訐,廣漢得以為耳目。盜賊以故不發,發又輒得。一切治理,威名流聞。出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吏俗朋黨,壅蔽為奸,則太守勢孤,而為眾所制矣。是故廣漢以受記、案問、投書、告訐之事,破壞其黨,使之散落,然后用為耳目,督察盜賊,而皆畏戢,乃可治理。察奸之術,有在是者,故特著之也。

    133、尹翁歸披籍(趙廣漢、江文遙、黃霸三事附)漢尹翁歸,為東海太守。郡中吏民賢不肖,及奸邪罪名盡知之。縣縣各有記籍。自聽其政,有急名則少緩之;吏民少解,輒披籍。縣縣收取黠吏豪民,案致其罪,高至于死。收取人必于秋冬課吏大會中,及出行縣,不以無事時。其有所取也,以一警百,吏民皆服,恐懼改行自新。出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趙廣漢使吏民相告訐,乃得以為耳目;翁歸所以盡知吏民賢、不肖及奸邪罪名者,何也?傳稱:“廣漢為人強力,天性精于吏職,見吏民或不寢至旦,尤善為鉤距,以得事情。郡中盜賊,閭里輕俠,其根株窟穴所在,及吏受取請求銖兩之奸,皆知之。”則用為耳目者,不獨相告訐之吏民也。后魏江文遙,為咸陽太守。勤于禮接,終日坐廳事,至者見之,假以恩顏,屏人密問。于是民所疾苦、大盜姓名、奸猾吏長,無不知悉。亦以精強之力,鉤距之術,而得人皆為其耳目也。

    是故史言:黃霸在潁川時,吏民見者,語次,尋繹問他陰伏,以相參考。人咸畏服,稱為神明。翁歸所以能盡知者,殆亦然歟?蓋以己耳目察奸,不若以眾耳目察奸之廣且盡也。第恐為彼所欺耳,故于精強鉤距,亦有取焉。

    若翁歸之可取者,則不獨此也。仲尼之言曰:“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翁歸之政近之矣。“有急名,則少緩之者”,寬以濟猛之謂也;“吏民少解,輒披籍案罪者”,猛以濟寬之謂也。又“不以無事時”,有所取必因課吏大會及出行縣,則其用猛可謂謹重矣;雖盡知奸邪罪名,而不盡案致其罪,但“以一警百”,而“吏民皆服”,則其用寬可謂簡嚴矣。是故能使人人恐懼,改行自新,和可知也。察奸之道,莫善于此。夫苛察細事,駭服眾人,以矜其明者,于翁歸何足道哉?擬諸古之良吏,其鄭子產之流亞歟?史稱薛宣“為世吏師”,宣特一世之吏師耳,翁歸乃百世之吏師也。

    134、黃昌掩取后漢黃昌,為宛令。政尚嚴猛,好發奸伏。有盜其車蓋者,昌初無所言,后乃密遣親客,至門下賊曹家掩取得之。悉收其家,一時殺戮。大姓戰懼,皆稱神明。出后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賊曹主盜賊事,而盜令君車蓋,正如周于為召陵侯相,廷掾憚其嚴明,欲損其威,而晨取死人斷手足立寺門,是奸猾之吏與令為戲者也。有以勝之,則其黨皆畏戢;無以勝之,則其黨皆侮玩。故昌初無所言,猶兵法“初如處女,敵人開戶”也;掩取得之,猶兵法“后如脫兔,敵不及拒”也。此其所以勝奸之術也。夫一車蓋,亦何所直?嘗試縣令,人必非遠。察其情狀,猶涉疑似;驗其物色,遂見端的。于是掩取,理無不得也。昌發奸伏,可謂有術。然悉收其家,一時殺戮,則殘酷已甚矣。此乃前代長吏法許專誅之過也。今但取其察奸之術耳。酷吏之事,善人所惡,何足道哉!

    135、馮緄疑詔(劉文裕一事附)后漢馮緄,父煥為幽州刺史,疾忌奸惡,數致其罪。怨者乃詐作璽書譴責煥,賜以歐刀。又下遼東都尉龐奮使速行刑,奮即收煥。煥欲自殺,緄疑詔文有異,止煥曰:“大人在州,志欲去惡,實無他故,必是兇人妄詐,規肆奸毒。愿以事自上,甘罪無晚。”煥從其言,上書自訟,果詐者所為,追奮抵罪。緄由是知名。出后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劉文裕觀察,太平興國三年,領秦隴徼巡。會李飛雄偽乘傳矯制,執縛韋韜、周承瑨、田仁昭、王侁、梁崇贊、馬知節洎文裕等數輩,將以逗撓戮于秦州,因劫守卒,據城叛。文裕與語,覺其詐,乃與仁昭等擒飛雄,具狀以聞。獄成,誅之,夷其三族。見本傳。文裕察奸,與緄類矣。蓋見語言有異,而覺其詐也。

    136、荀攸諫叔(孟表一事附)魏荀攸少孤,祖父廣陵太守曇卒,故吏張權求守曇墓。攸年十三,疑之,謂叔父衢曰:“此吏有非常之色,殆將有奸!”衢寤,乃推問,權果殺人亡命。出魏志本傳。舊集不載。

    按:后魏孟表,鎮渦陽。南齊遣裴叔業攻圍六十余日。表撫循將士,戮力固守。初,有一南人,自云姓邊字叔珍,攜妻息從壽春投表,未及送闕,會叔業圍城。表后察叔珍,言色頗有異,即推核,乃是叔業姑兒,規為內應,所攜妻息,并亦假妄,遂斬之,人情乃安。出北史本傳。舊集不載。

    夫察奸者,或專以其色察之,或兼以其言察之,其色非常,其言有異,必奸詐也,但不可逆疑之耳。見其有異,見其非常,然后案之,未有不得其情者。茍逆疑之,則與意其鄰之子竊鈇者類矣。是故逆詐示明者,不得為善察奸也。

    137、薛胄察異隋薛胄,為兗州刺史。有陳州人向道力,偽作高平郡守,將之官。胄遇諸涂,察其有異,將留詰之。司馬王君馥固諫,乃聽詣郡。既而悔之,即遣主簿追道力。部人徐俱羅嘗任海陵郡守,先是,已為道力偽代之。比至秩滿,公私不悟。俱羅語君馥云:“向道力經代為郡,豈容疑之。”君馥又以俱羅所陳固請,胄呵之,乃止。遂收之,道力懼而引偽。時稱神明。出北史薛辯傳。胄,其四世孫也。舊集不載。

    按:徐俱羅、王君馥皆不覺道力有異,而胄獨能察之,斯可謂明矣。明茍不足,豈能察奸?然不可妄以逆詐為明也。

    138、李至遠識奸(包拯一事附)唐李至遠,為天官侍郎,知選事。疾令史受賄謝,多所黜易,吏肅然斂手。有王忠者,被放,吏繆書其姓為“士”,欲擬訖增成之。至遠曰:“調者三萬,無士姓,此必王忠也。”吏叩頭服罪。出唐書李素立傳。至遠,其孫也。舊集不載。

    按:善察奸者,吏不能欺,至遠是也。 雖然,小人為奸,亦頗難防。包拯副樞知開封府,號為嚴明。有民犯法,罪當杖脊。吏受賕,與之約曰:“今見尹,必付我責狀。汝第號呼自辨,我與汝分罪。汝決杖,我亦決杖。”既而拯引囚問畢,果付吏責狀。囚如吏言,分辨不已,吏大聲訶之曰:“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拯謂其招權,捽吏于庭,杖之十七。特寬囚罪,止從杖坐,以折吏勢。不知乃為所賣,卒如素約。見筆談。此蓋防其招權,不防其見賣也。大抵察奸不可有意,吏果招權,杖之可矣;矯枉過正,遂寬囚重,為彼窺測,以至見賣,失在有意折吏之勢也。然則善察奸者,可不鑒于此哉。

    139、李杰覘婦(葛源、曾孝序二事附)已見懲惡門。

    按:葛源郎中為吉水令時,有毛氏寡婦,告其子不孝。源以恩義喻之,不聽。使人微捕得與間語者,驗其對,乃書寡婦告狀者也。鞫之,具服:“為私謀誣其子。”此乃用李杰覘婦之術也。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曾孝序杖鄰人事,亦見懲惡門。蓋以寡婦指鄰人為證,既在訟廷,事可立決,故不待覘而知之。若其能察奸,則與源無異也。葛源驗對事,又見核奸門。

    140、裴均釋夫(河間婦人一事附)唐裴均,鎮襄陽。部民之妻與其鄰通,托疾,謂夫曰:“醫者言,食獵犬肉即差。”夫曰:“吾家無犬,奈何?”妻曰:“東鄰犬常來,可系而屠之。”夫用其言,以肉餉妻。鄰人遂訟于官。收捕鞫問,立承,且云:“妻所欲也。”均曰:“此乃妻有外情,躓夫于禍耳。”追劾之,果然。妻及奸者皆服罪,而釋其夫。舊不著出處。

    按:柳宗元說:河間淫婦托疾,令其夫夜召鬼解除,即使人告其夜祠,咒詛不道。吏訊驗,笞殺之。與屠犬者類矣。均能察其奸,斯亦可稱也。

    141、崔黯搜孥

    已見懲惡門。

    142、張保雍處變(王晦叔一事附)張保雍刑部,知漢州。四卒夜叩府,告禁兵兩營變。佐吏駭懼。保雍徐出,械四卒掠之,趣作誣狀,徇兩營。至明,鞫得實,乃四卒與伍中謀,幸授己甲,因即以叛。遂及同謀者九人棄之市。見曾鞏舍人所撰神道碑。

    按:保雍所以察其為奸者,軍若已變,則告者何獨四卒?軍若未變,則何用夜叩府告?其械而掠之,趣作誣狀者,蓋慮軍情因此不安,欲徇兩營也。此不惟善察奸,抑亦善處事矣。 王晦叔丞相,知益州。有卒夜告其軍將亂。晦叔覆狀,立辨其偽,而斬之。與此事頗相類,故附著焉。見尹洙龍圖所撰神道碑。

    143、任顓梟卒(賈昌朝一事附)任顓侍郎知潭州時,儂智高陷嶺南九郡,宣撫司移文稱:宣毅卒有功,補為本軍校。卒至,顓察其色動,曰:“必有奸。”即付所司。搜其家,得細書文字,記潭之軍伍、兵仗、城郭、道路,乃智高所用為內應者。顓令梟首以徇,遂大為守備。見本傳。

    按:征戰之際,卒有功者雖補為將校,亦當留軍前,豈可發歸本營?顓得宣撫司移文,固已疑之矣。其卒至而色動,其有奸灼然。是以即付所司,且搜其家也。亦可謂善察奸矣。

    賈昌朝丞相,判大名府。時妖人王則,謀舉大名反河南北,使其黨挾書妄言,冀得近而為變。昌朝察其有奸,考問具服。于是則惶恐,獨嬰貝州以反。即遣將馳兵,操攻具往。見王安石丞相所撰神道碑。夫言之異者,必有奸也。收捕考問,而得其情,奸何能為?此與顓事略相似也。

    144、俞獻卿執僧(凡一門之事,雖皆以時代為次,亦或以事類相從,庶便于觀覽。故任顓在俞獻卿前。他皆仿此。)俞獻卿侍郎,初為壽州安豐尉。有僧積施財甚厚,其徒殺而瘞之,乃告縣曰:“師出游矣。”獻卿揣其有奸,詰之曰:“師與吾善,不告而去,何也?”其徒色動。因執之,得所瘞尸。一縣大驚。見本傳。

    按:僧之富者,必不能出游;其出游也,則必治裝告別,亦不能如打包僧,翩然往也。來告之辭已可疑矣,被詰之色又可見矣,有奸灼然,是故執之。獻卿亦可謂善察奸也。

    145、張昪辨奸張昪丞相,知潤州,有婦人,夫出數日不歸,忽聞菜園井中有死人,即往視之,號哭曰:“吾夫也。”遂以聞官。昪命屬吏集鄰里,就其井驗是其夫否。皆言井深不可辨,請出尸驗之。昪曰:“眾皆不能辨,婦人獨何以知其為夫?”收付所司鞫問。果奸人殺其夫,而與聞其謀也。見沈括內翰筆談。

    146、李繹密刺李繹諫議,知華州。有蒲城縣民李蘊,訴盜殺其侄者。繹問:“若有仇耶?”曰:“無。”“若有亡失耶?”曰:“無。”繹曰:“吾得之矣。若第歸。”因使人密刺之,乃蘊有陰罪。懼其事暴,殺以滅口也。見本傳。

    147、孫長卿訊兄孫長卿侍郎,知和州。民有訴弟為人所殺者,察其言不情,乃問:“汝戶幾等?”曰:“上等也。”“汝家幾人?”曰:“唯一弟與妻子耳。”長卿曰:“殺弟者,兄也。豈將并有其貲乎?”按之,果然。見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奸人之匿情而作偽者,或聽其聲而知之,或視其色而知之,或詰其辭而知之,或訊其事而知之。蓋以此四者得其情矣,故奸偽之人莫能欺也。然茍非明于察奸之術,則亦焉能與于此哉?

    148、朱壽隆查火朱壽隆大監知彭州九隴縣時,吏告一家七人以火死,壽隆曰:“豈有一家焚而無一人脫者?此必有奸。”逾月,獲盜,果殺其人而縱火。壽隆,熙寧四年終于少府監。見本傳。 按:此蓋知其有奸,而嚴于察捕,故能獲盜也。若信吏所告,不以為意,則彼得幸免矣。

    149、向緯得狀向緯郎中,知鄆州陽谷縣。有土豪殺人,而遺其妻金,以故久不發。緯密得其狀,一日悉逮捕至庭下,而人莫知也。訊之,服罪。見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土豪殺人而遺其妻金,與夫被人殺而受其仇金,皆為奸者,不可不察也。若容其幸免,則愈無忌憚,強者害政,弱者傷教,無所不至矣。此君子所疾,故察而治之不少貸也。

    150、章頻驗券(此亦以事類相從,故章頻在向緯后。)章頻侍御知彭州九隴縣時,眉州大姓孫延世,偽券奪族人田,久不能辨,轉運使委頻驗治之。頻曰:“券墨浮朱上,必先盜用印而后書之。”既引伏,獄未上,而其家人復訴于轉運使。更命知益州華陽縣黃夢松覆按,無所異。夢松用此召入為監察御史,頻乃坐不即具獄,降監慶州酒。頻景佑元年使契丹,道中病卒。見本傳。

    151、江某伸紙江某郎中,知陵州仁壽縣。有洪氏,嘗為里胥,利鄰人田,紿之曰:“我為若稅,免若役。”鄰人喜刬其稅,歸之,名于公。上逾二十年,具偽券,茶染紙類遠年者以訟。某取紙即伸之,曰:“若遠年紙,里當白;今表里一色,偽也。”訊之,果服。見李泰伯主簿所撰墓志。江,衢州開化人,失其名。

    按:偽券之奸,世多有之,巧詐百端,不可勝察,著此二事,亦足以鑒也。

    152、薛向監稅薛向樞密,初為京兆府戶曹參軍,兼監商稅。有賈人過稅務,出銀二篋,書其上曰:“樞密使遺涇原都監。”向曰:“此必偽也。豈有大臣餉人物,乃使賈人致之耶?”執詣府治之,果服詐。見呂大防丞相所撰墓志。

    按:折獄龜鑒之為書也,以釋冤、辨誣、鞫情、議罪、宥過,懲惡、嚴明、矜謹八篇為正;而奸、慝、盜、賊十有二篇,特為懲惡言之耳。古之治此四者,主于嚴明,佐以矜謹。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是故列此四種之事,在彼二篇之前,覽者盡心,庶亦有補也。

    卷六·核奸

    153、周于語尸后漢周于,遷召陵侯相。廷掾憚于嚴明,欲損其威,乃晨取死人斷手足,立寺門。于聞,便往至死人邊,若與死人共語狀。陰察視口眼有稻芒,乃密問守門人曰:“悉誰載篙入城者?”門者對:“唯有廷掾耳。”又問鈴下:“外頗有疑吾與死人語者否?”對曰:“廷掾疑君。”乃收廷掾考問,具服:“不殺人,取道邊死人。”后人莫敢欺者。舊出后漢書本傳。語尸事,又見擿奸門。 按:于視口眼有稻芒者,跡也;若與死人共語者,譎也。以跡推核其事,以譎發擿其情,乃復密問,以相參考,而奸人得矣。是故后人莫敢欺也。

    154、國淵比書(王安禮、葛源二事附)魏國淵為魏郡太守時,有投書誹謗太祖者,太祖疾之,必欲知其主名。淵請留其本書,而不宣露。書中多引二京賦,乃敕功曹曰:“此郡既大,今在都輦,而少學者。其簡開解少年,欲遣就師。”功曹差三人,臨遣引見,訓以“所學未及二京賦,此博物之書也,世人忽略,少有其師,可求能讀者從受之。”旬日,得能讀者,遂往受業。吏因請使作箋,比方其書,似出一手。收問,服罪。舊出魏志本傳。

    按:王安禮右丞知開封府時,或投書,告一富家有逆謀,都城惶恐,安禮不以為然。后數日,有旨根治。搜驗富家,事皆無跡,因問:“曾與誰為仇?”對以:“數月前,鬻狀馬生者,有所貸而弗與,頗積怨言。”于是密以他事綰馬生至對款,取匿名書校之,字無少異,訊鞫引伏。此乃用淵核奸之術者也。見近時小說。 葛源郎中為吉水令時,捕與寡婦間語者,驗其對。事已見察奸門。是亦用淵核奸之術者也。

    155、韋皋驗簿(陳執方一事附)唐韋皋,鎮劍南。有逆旅,停止大賈,貲貨萬計,因病毒之,十隱七八,遂以致富。皋知其事,未及發覺。復以北客蘇延病死報于府。延,太原人,商販蜀川。使驗其簿,已被換易。尋究經過,辭多異同。遂敕店主與同店者立承欺隱,凡數千緡,諸胥分受者二十余人,悉以付法。由是劍南客免橫死。舊不著出處。

    按:陳執方大卿知均州時,漢上舟子,數溺商旅,取貨財,輒以險為解。執方捕案,悉置于法。因取近灘數家,除其徭役,使表水險涉者,因此得不橫死。與皋核奸之術頗同也。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156、張輅入穴已見懲惡門。

    157、獄史滌墨江南大理寺,嘗鞫殺人獄,未能得其實。獄史日夜憂懼,乃焚香懇禱,以求神助。因夢過枯河,上高山。寤而思之,曰:“河無水,可字;山而高,嵩字也。”或言崇孝寺有僧名可嵩,乃白長官下符攝之。既至,訊問,亦無奸狀。忽見屨上墨污,因問其由,云:“墨所濺。”使脫視之,乃墨涂也。復詰之,僧色動。滌去其墨,即是血痕,以此鞫之,僧乃服罪。見吳淑校理秘閣閑談。

    按:可嵩事與馮昌類矣。然未見奸狀時,若不著血污之屨,將何以核其奸乎?蓋獲冥助,如蕭儼禱神而雷震牛死,非智算所及也。和凝嘗曰:“潔誠齋戒,祈獲佑于上穹;銳意典墳,思有得于邃古。”兼此二者,用以折獄,諒無難矣。

    158、王利求卒王利屯田通判滄州時,遣三卒至都下,二人者共害一卒,取其赍裝,反以卒逃狀聞。利疑其奸,密遣吏自郡至都,以物色求之,得其實。二人即服罪。見尹洙龍圖所撰墓志。

    按:利所以疑其奸者,卒之色辭必有異也。君子固不可逆詐,亦不可受欺,疑而核之,理當然也。

    159、張式窮詰(李景略一事附)張式郎中知壽州,民有縊其妻而以自殺告者,吏受賕實之,式窮詰立服,人稱其明。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按:唐李景略,初辟李懷光朔方節度府巡官。五原將張光殺其妻,以貲市獄,前后不能決。景略核實,論殺之。既而有若女厲者進謝廷中,如光妻云。出唐書本傳。舊集不載。

    式之核奸,頗亦類此。且人縊之,與其自縊,傷跡有異,驗則知矣。吏既受賕,以非為是,必于驗狀有可疑者,茍能聽察,以理窮詰,彼雖巧詐,將何所逃!人稱其明,不為過也。凡附著之事,或以后證前,或以古明今,隨事變文,無定例也。

    160、葛源親鞫葛源郎中提點湖北刑獄時,鄂州崇陽大姓與人妻謀殺其夫,而州受賕出之。源使再劾,劾者又受賕,獄如初,而源終以為不直。其弟訴于轉運使,雖他在事者,亦莫不以為冤。遂親往鞫問,不復置獄,卒得其奸賕狀,論如法。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蓋布耳目,察民事,而先知其為奸受賕者,故再劾不得其情,而終以為不直。親往鞫問,然后得之。罪狀既明,議者自服,監司之職當如是也。

    161、李兌解縊(李應言一事附)李兌尚書知鄧州。有富人搏其仆至死,系頸棄井中,以自縊為解。兌曰:“投井固不自縊,自縊豈復投井。此必吏受賕,教富人使不承耳。”已而案之,果然。兌,熙寧五年終于工部尚書。

    按:李應言諫議為開封府判官時,京師富民陳氏殺傭作者,而誣以自經死。事覺,輒逃匿不獲。應言指其豪橫,交結權要,請嚴捕之。及出知河陽,而事遂緩。應言,慶歷三年終于右諫議大夫。二事并見本傳。

    此皆善核奸者,唯陳氏幸免為可惜也。

    162、朱壽昌探情(侯詠一事附)朱壽昌中散知閬州,大姓雍子良屢殺人,挾財與勢,故得不死。時又殺人,賕其里民,使出就吏。獄具,覺其奸,引囚并左右訊之,囚對如初。壽昌告之曰:“爾以死代人,毋令有悔。吾聞子良與汝錢十萬,納汝女為子婦,許嫁其女汝家,有之乎?”囚色動。又告之曰:“汝且死,書券抑汝女為婢,指十萬為傭直,而嫁其女于他人,汝將奈何?”囚悟,泣下,乃以實對。立取子良置于法,一郡以為神明。見曾肇內翰所撰墓志。 按:大理評事侯詠為虢州錄事參軍時,土豪趙寶者殺人,誣其傭,令代死,且賕吏成其獄。詠辨狀,立正之。見尹洙龍圖所撰墓志。

    與子良事頗相類也。一賕獄吏使以傭代,一賕里民使以身代,其為奸等耳。詠能辨獄吏受賕之狀而正其罪,壽昌能探里民受賕之情而得其實,是皆善核奸者也。

    163、范純仁劾毒范純仁丞相知河中府時,錄事參軍宋儋年會客罷,以疾告,是夜暴卒。蓋其妾與小吏為奸也。純仁知其死不以理,遂付有司案治。會儋年子以喪柩歸,移文追驗其尸,九竅流血,睛枯舌爛,舉體如漆。有司訊囚,言置毒鱉胾中。純仁問:“鱉胾在第幾巡?豈有中毒而能終席耶?必非實情。”命再劾之。乃因客散醉歸,置毒酒杯中而殺之。此蓋罪人以儋年不嗜鱉而為坐客所共知,且其后巡數尚多,欲為他日翻異逃死之計爾。見范忠宣公言行錄。

    按:凡善核奸者,必善鞫情也。若不得實情,則后必翻異,而奸人得計矣。推核之際,戒在疏略,是故漢史稱嚴延年之治獄也,“文案整密,不可得反。”雖酷吏無足道,然于此一節亦有取焉耳。

    164、李行簡拒金李行簡給事,初為彭州軍事推官。富民陳子美者,繼母詐為父遺書,逐出之,累訴不得直。轉運使檄行簡劾正其事。及代還,子美乃以金五百兩餞行,行簡怒不納。感泣而去。

    165、郎簡勘券郎簡侍郎,嘗知竇州。有縣吏死,子幼,贅婿偽為券,收其田。后子長,屢訴不得直,因訴于朝,下簡劾治。簡以舊案示之曰:“此爾婦翁書耶?”曰:“然。”又取偽券示之,弗類也,始服罪。

    按:彼劾正繼母訴為父遺書者,亦必有以核之,惜乎史辭太簡,故失其傳耳。

    166、劉沆問鄰劉沆丞相知衡州時,有大姓尹氏,欲買鄰人田,莫能得。鄰人老而子幼,乃偽為券,及鄰人死,即逐其子,二十年不得直。沆至,又出訴。尹氏出積歲所收戶抄為驗,沆詰之曰:“若田千頃,戶抄豈特收此乎!始為券時,嘗問他鄰乎?其人固多在者,可以取為證也。”尹氏不能對,遂服罪。

    按:賣田問鄰,成券會鄰,古法也。使當時法不存,則將何以核其奸乎?近年有司茍取小快,遂改此法,未之思歟?

    167、尹洙檢籍尹洙龍圖,嘗知河南府伊陽縣。有女幼孤而冒賀氏產者,鄰人證其非是而沒之官。后鄰人死,女復訴,且請所沒產,久不能決。洙問:“汝年幾何?”曰:“三十二。”乃檢咸平年籍,二年賀死而妻劉為戶。詰之曰:“若五年始生,安得賀姓耶?”女遂服。以上四事并見本傳。

    168、程顥校年程顥察院知澤州晉城縣時,有富民張氏子,其父死未幾,晨起有老父在門,曰:“我汝父也,來就汝居。”具陳其由。張氏子驚疑莫測,相與詣縣,請辨之。老父曰:“業醫,遠出治疾,妻生子,貧不能養,以與張氏。某年月日某人抱去,某人見之。”顥謂:“歲月久矣,爾何說之詳也?”老父曰:“某歸而知之,書于藥法冊后。”因懷中取冊以進,其記曰:“某年月日,某人抱兒與張三翁。”顥問張氏子:“爾年幾何?”曰:“三十六。”“爾父在年幾何?”曰:“七十六。”謂老父曰:“是子之生,其父年四十,人已謂之‘三翁’乎?”老父驚駭服罪。聞之前輩。

    按:凡為巧詐,必有缺漏,推核已至,奸欺自露。如檢戶籍以視孤女所冒之非,校年齒以驗老父所記之妄,皆此術也。唯盡心者,則能之耳。

    169、吳元亨履田(范諷一事附)同州馮翊令吳元亨,為政不茍。縣與華陰接境,以漆、沮為界,中間洲上有美田,民相與爭之五十余年,吏不能決。元亨檄華陰令會境上,盡案兩鄉之籍,遍履其田,執度以度之,皆得其實。自是民不敢復爭,時人稱之。見司馬光丞相所撰墓志。

    按:范諷給事,嘗知鄆州平陰縣。會河決王陵埽,水去而土肥,阡陌不復辨,民數爭,不能決。諷為手書,分別疆理,民皆持去,以為定券,自是無復爭者。見本傳。

    元亨事頗類此。核得其實,奸無所容,是省獄訟之術也。

    170、任術收地延州臨真尉任術有智數,監司使治地訟。其地山險,不可登陟,由此數為訟者所欺。術呼訟者告之曰:“吾不忍盡爾,當貰爾半。爾所有之田,兩畝止供一畝,謹不可欺,欺則盡覆入官矣。”民信之,盡其所有供半。既而指一處覆之,文致其參差處,責之曰:“我戒爾勿欺,何為見負?今盡入爾田矣。”凡供一畝者,作兩畝收之,更無一黎得隱。見沈括內翰筆談。

    按:此乃兵法詐謀之類也,偶然使中,遂以為奇,已泄之機,安可再用,民若狡猾,將反見欺。夫欲核奸,譎不若正,履而度之者是也。

    171、王罕按圖(呂惠卿一事附)王罕大卿初知常州宜興縣時,縣臨泖湖,民歲訴水,多幸免。罕因農休,召封內父老,各列其田之高下,繪而為圖。明年,既得訴狀,乃親往按之。其臨一鄉,輒曰:“某戶輸可免,某戶不可免。”眾環視無一辭。是時范仲淹知潤州,乃奏罕檢田法,下諸路。見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呂惠卿參政治縣法災傷門云:“要使實被災者不至枉納分數,而不被災者莫敢妄訴以求幸免,則宜居常按視縣圖,究知鄉村地形高下,仍以小圖子分為九等,出入下鄉,復更窮按,有不盡者,隨手改正。遇有水旱,于未收刈前,先行巡省,已知被災人戶、田土多寡之大數。其積水所占年例,災傷田土皆先度見頃畝數目。至披訴時,將狀內頃畝比對,即免夾帶之弊。”罕檢田法殆亦類此歟?是皆以正核奸者也。

    172、李南公責豪李南公尚書,初知長沙縣。諸村各有詭名,戶稅存而戶亡,每年戶長代納之。南公悉召其豪右,謂曰:“此田不過汝曹典買耳,與汝一月限,為我推究出,不然汝曹均分輸納。”及期,盡得其人,使之承稅。聞之士林。

    按:詭戶之稅,非獨豪右作此弊也,蓋其鄉司相與為奸。今專責豪右,而鄉司獲免,殆亦于理有未盡歟?善核奸者,宜并按之。抑又有說焉,若專令鄉司任責,則豪右愈更得計,必以厚賂,使填逋欠。稅數之外,物力所減,固亦多矣。內外相比,以欺縣官,何由可得其實乎?然則責豪右宜急,責鄉司宜緩,南公之意當在此也。

    卷六·擿奸

    173、黃霸抱兒(李崇、于仲文、張詠三事附)前漢時,潁川有富室,兄弟同居,其婦俱懷妊。長婦胎傷,匿之,弟婦生男,奪為己子。論爭三年,不決。郡守黃霸使人抱兒于庭中,乃令娣姒競取之。既而,長婦持之甚猛,弟婦恐有所傷,情極凄愴。霸乃叱長婦曰:“汝貪家財,固欲得兒,寧慮或有所傷乎?此事審矣。”即還弟婦兒,長婦乃服罪。

    舊出風俗通。

    按:疑獄集又載一事,與此相似:后魏李崇,為揚州刺史。部民茍泰有子三歲,失之,后見在郭奉伯家,各言己子,并有鄰證,郡縣不能決。崇乃令二父與兒各別禁數日,忽遣吏謂曰:“兒已暴死,可出舉哀。”泰聞之,悲不自勝;奉伯嗟嘆而已,殊無痛意。遂以兒還泰。出北史本傳。此乃用霸擿奸之術者也。

    別載一事,亦頗相似:后周于仲文,為安固太守。有任、杜兩家各失牛,后得一牛,兩家具認,久不能決。仲文令各驅其家牛群至,乃放所認者,牛遂向任氏群中。又使人微傷其牛,任氏嗟惋,杜氏自若。遂訶杜氏,服罪而去。出北史于栗磾傳。仲文,其八世孫也。此亦用霸擿奸之術者也。

    隋襄州總管裴政云:“凡推事有兩:一察情,一據證。審其曲直,以定是非。”據證者,核奸用之;察情者,擿奸用之。蓋證或難憑,而情亦難見,于是用譎以擿其伏,然后得之。此三事是也。于仲文放牛事又見證慝門。

    近時小說亦載一事云:張詠尚書鎮蜀日,市有二嬰孩同戲,其一為奔馬所斃,孩母二人競認生者為己子,私證無所驗,有司不能決。詠佯怒,謂二嫗曰:“若當時二子盡斃馬足,爾亦何所爭耶?”乃令健卒取兒,將擲于井中。一母前走,急往護之;一母后行,其意差懶。遂以子還前行者。此乃妄人傅會為之也。夫始生而奪之者,兒固未能識母也;三歲而失之者,兒或已忘其父也。二嬰同戲,縱未能言,當已識母;非歷時長久,亦不應便忘。且于仲文放所認牛向任氏群,而杜氏服罪;若放所認兒,則必向其母,而非母者服罪矣。豈得云“私證無所驗”,而復用擿奸之術,佯為擲井之怒乎?無足取者,聊附之耳。

    174、薛宣斷縑前漢時,臨淮有一人,持匹縑到市賣之,道遇雨,披覆。后一人至,求共庇蔭。雨霽當別,因相爭斗,各云我縑,詣府自言。太守薛宣核實良久,莫肯首服。宣曰:“縑直數百錢,何足紛紜,自致縣官。”呼騎吏中斷縑,人各與半,使追聽之。后人曰:“太守之恩。”縑主乃稱冤不已。宣知其狀,詰之服罪。舊出風俗通。

    按:此與黃霸抱兒之術同也。薛宣用于斷所爭之縑,仲文用于傷所認之牛,以其事異而理同故爾。后有善擿奸者,則霸之術猶可用也。

    175、周于語尸已見核奸門。

    按:于察死人狀而得稻芒焉,因以求為奸之跡,是核奸者也;與死人語而使疑怪焉,因以動懷奸之心,是擿奸者也。核奸以正,擿奸以譎,此其所以異也。

    176、崔思兢詐言已見辨誣門。

    177、莊遵審奸已見釋冤門。

    178、安重榮抽劍已見懲惡門。

    按:擿奸鉤慝之術,皆與鞫情相似,而必用譎焉。盡心君子亦不可忽也。

    卷六·察慝

    179高柔問錢魏高柔,為廷尉。護軍營士竇禮近出不還,營以為亡,表言逐捕,沒其妻盈及男女為官奴婢。盈稱冤自訟,莫有省者,乃詣廷尉。柔問:“何以知夫不亡?”盈泣對曰:“夫非輕狡不顧室家者。”又問:“汝夫不與人有乎?”曰:“夫良善,與人無。”“汝夫不與人交錢物乎?”曰:“嘗出錢與同營士焦子文,求不得。”時子文適坐事系獄,柔乃召問所坐,語次,問:“曾舉人錢否?”對曰:“單貧,不敢舉人錢。”察其色動,遂復問:“汝曾舉竇禮錢,何言不耶?”子文怪知事露,應對不次。柔詰之曰:“汝已殺竇禮,便宜早服。”子文于是叩頭服罪。舊出魏志本傳。

    按:慝與奸異者,奸必巧詐,慝唯隱諱。如釘殺其夫,而云“遭火燒死”,是巧詐也。如舉竇禮錢,而云“單貧不敢”,是隱諱也。禮近出不還,疑為人所殺,故首問其,次問交錢物者。嘗出錢與焦子文,而求不得,或緣嫌恨,以致此禍,于是察其色動,辭對不次,則隱諱之情得矣,故詰之服罪。是善察慝者也。

    180胡質詰吏魏胡質,為常山太守,遷任東莞。士盧顯為人所殺,質曰:“此士無而有少妻,所以死乎?”悉集其比居少年。書吏李若見問而色動,遂窮詰情狀,若即自首,罪人斯得。舊出魏志本傳。

    按:高柔知竇禮無,而與人交錢物所以死也,故察得焦子文。胡質知盧顯無,而有少妻,所以死也,故察得李若。夫人之相殺害者,茍無恨,若不因財,則必因色。惟此二者,足以得其人矣。然所以察之者,皆不過色與辭之間,亦唯聰明,故不可欺也。

    181蔡高指盜(褚裒一事附)蔡高調福州長溪尉,民有夫婦皆出,而盜殺其守舍子者。高亟召里民舉會,環坐而熟視之,指一人曰:“此殺人者也。”訊之,果服。見歐陽修參政所撰墓志。

    按:民之被殺,無所猜執,則其夫婦必皆良善,而于同里亦無仇怨,忍殺其守舍子者,乃兇殘人也。兇殘之人,氣貌當異,故不待聞之而色動,詰之而辭屈,唯環坐而熟視之,其人已得矣。高之明察,尤可稱也。昔孟嘉在坐,褚裒未識,而庾亮使裒自求之。眄睞良久,乃指嘉曰:“此人小異,得無是乎?”雖善惡有殊,而物理何別?高之視裒,諒無愧焉。

    182呂公綽疑仇呂公綽侍讀,知開封府。有營婦,夫戍未還。夜,盜入舍,斷腕而去。主名不立,都人喧言駭異。公綽謂:“非其夫仇,不宜快意戕害至此。”亟遣馳詰其夫,果獲同營韓元者,具奸狀,伏誅。見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蓋知營婦為人非不良者,故特疑其夫仇戕害之也。既得其事,乃察其實,彼之隱慝,將何所遁?斯可以謂之明矣。

    卷六·證慝

    183、孫寶稱馓(曹沖一事附)漢孫寶,為京兆尹。有賣散者,偶與村民相逢,擊落散盡碎。村民認填五十枚,賣者堅言三百枚,因致喧爭。寶令別買散一枚,稱見分兩,乃都稱碎者紐折,立見元數。眾皆嘆服。舊不著出處。

    按:魏太祖時,孫權致巨象,欲知其斤重,訪之群下,莫能出其理。鄧哀王沖方數歲,請:“置象大船之上,刻水痕所至,而稱物以載之,校可知也。”與稱散之理同矣。寶以散一枚之重,校碎者之重,其枚數立見;沖以載象所至之痕,校稱物之痕,而斤重可知;皆其智有余也。夫片言可以折獄者,何其為人信服至于如此哉?蓋以智有余而言中理,故爾。欺誑之慝,以此為證,而不可諱矣,彼焉得不服耶!是故片言可以折獄也。

    184、張舉燒豬張舉,吳人也,為句章令。有妻殺夫,因放火燒舍,稱火燒夫死。夫家疑之,訴于官。妻不服。舉乃取豬二口,一殺之,一活之,而積薪燒之。活者口中有灰,殺者口中無灰。因驗尸口,果無灰也。鞫之,服罪。舊不著出處。按和凝所著二十九條,皆以時代為次,其書舉事在吳人之末,晉人之前,豈非孫氏之臣乎?但先既云吳廢帝孫亮,則此宜云吳張舉,不當于姓名下言吳人耳。句章,屬會稽郡。

    按:孫寶以散一枚之重為證,而誑言三百枚之慝顯矣;張舉以死豬口中之灰為證,而誑言夫燒死之慝顯矣:是謂慝未顯者,以物證之,則不可諱也。然則莊遵守尸,而首有蠅集,為核奸有效,豈若張舉驗尸,而口無灰入,為證慝盡理乎?

    185、傅琰破嗉(許宗裔一事附)宋傅琰,為山陰令。有兩人爭雞,琰問:“雞早何食?”一云粟,一云豆。乃殺雞破嗉,而有粟焉,遂罰言豆者。舊出南史本傳。

    按:釋冤門許宗裔之驗贓也?問:“線胎心用何物?”一云杏核,一云瓦子。開見杏核,而罪言瓦子者。其術蓋本于此。

    186、顧憲之放牛(于仲文一事附)宋顧憲之,元徽中為建康令。時有盜牛者,被主者所認,盜者亦稱己牛,二家辭理等,前后令莫能決。憲之至,覆其狀,謂二家曰:“無為多言,吾得之矣。”乃令解牛任其所去,牛逕還本主宅,盜者始伏其辜。發奸擿伏,多如此類,時人號曰神明。舊出南史顧凱之傳。憲之其孫也。

    按:證以人,或容偽焉,故前后令莫能決,證以物,必得實焉,故盜者始服其罪。于仲文放牛事已見擿奸門,與此正相類。其異者,彼之家遠而有牛群,此之家近而無牛群也。隨事制宜,然后放之,理無異焉。

    187、李惠拷皮(傅琰一事附)后魏李惠,為雍州刺史。人有負鹽負薪者,同釋重擔,息于樹陰。二人將行,爭一羊皮,各言藉背之物。惠遣爭者出,顧州綱紀曰:“以此羊皮拷知主乎?”群下以為戲言,咸無應者。惠令人置羊皮席上,以杖擊之,見少鹽屑,曰:“得其實矣。”使爭者視之,負薪者乃服而就罪。凡所察究,多如此類,由是吏民莫敢欺犯。舊出北史本傳。

    按:傅琰之為山陰令也,有賣糖姥與賣針姥爭絲一團,琰令掛絲鞭之,有少鐵屑焉,乃罰賣糖姥。鞭絲擊皮,事異理同,皆以物為證者也。

    188、慕容彥超賜酒漢慕容彥超,帥鄆。有役人盜食櫻桃,主吏白之,不服,彥超慰喻曰:“汝輩豈敢盜吾所食之物,主吏誣執,不須憂懼。”各賜以酒,密令入藜盧散于酒中。既飲,即吐,有櫻桃在焉,于是服罪。此蓋和所聞之事。

    按:俗有入口無贓之語,此說足以破之。然事既細微,鞫亦刻薄,何足道哉!

    189、歐陽曄視食歐陽曄都官,知端州。有桂陽監民爭舟相毆死,獄久不決。曄出囚坐庭中,去其桎梏,而飲食之。訖,皆還于獄,獨留一人。留者色動,曄曰:“殺人者汝也。”囚不知所以然。曰:“吾視食者皆以右手持匕,汝獨以左。今死者傷右肋,此汝殺之明也。”囚泣曰:“我殺之,不敢以累他人。”見歐陽修參政所撰墓志。

    按:曄已觀其驗狀,云傷右肋死,故因飲食視所用手。彼獨左手持匕者,乃是毆殺之人也。以此為證,其辭自屈,與錢維濟辨誣之術同矣。茍非盡心察獄,則亦豈能然耶。

    190、王璩揭簡王璩寺丞,嘗為襄州中盧令。有賊系獄,訊治久之,不能得情。偶于賊橐中得故簡,而揭視之,乃房陵商人道為賊所掠者,賊即引服。不爾幾脫。見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非智算所及,偶然得之耳,亦可見璩之治獄能盡其心。鞫獄之情,昔人賴于證也,歐陽曄以右肋之傷為證,而毆殺者辭窮;王璩以橐中之簡為證,而劫掠者情得。證慝之術,焉可忽哉。

    191、王曾判田(曾諤一事附)王曾丞相,少時謁郡僚,有爭負郭田者,封畛既泯,質劑且亡,未能斷決。曾謂:“驗其稅籍,曲直可判。”郡將從之,其人乃服。見沂公言行錄。

    按:界至不明,故起爭訟;契書不存,故難斷決。唯有稅籍,可為證據:辭與籍同者,其理直;辭與籍異者,其理曲也。曲直既判,焉得不服。

    大觀間,有曾諤朝議者,知越州諸暨縣。四明富民,初唯一子,后通其仆之妻,又生一子而收養之。年十六,富民亡。子與母謀,以還其仆。后數年,所生母與嫡母皆死,乃歸持服,且訟分財,累年不決。監司委諤推治,歷訊不能屈。因索本邑戶版,驗其丁齒,而富民嘗以幼子注籍,遂許其分。見近時小說。

    此亦以籍為證者也。爭田之訟,稅籍可以為證;分財之訟,丁籍可以為證。雖隱慝而健訟者,亦聳懼而屈服矣。此證慝之術所以可貴也。

    192、韓億示醫韓億參政知洋州時,土豪李甲者,兄死,迫嫁其嫂,因誣其子為他姓,以專其貲。嫂歷訴于官,甲輒賂吏使掠服之。積十余年,其訴不已。億視舊牘,未嘗引乳醫為證。一日,盡召其黨,以乳醫示之,眾無以為辭,冤遂辨。見本傳。

    按:嘗云:“推事有兩,一察情,一據證。”固當兼用之也。然證有難憑者,則不若察情,可以中其肺腑之隱;情有難見者,則不若據證,可以屈其口舌之爭。兩者迭用,各適所宜也。彼誣其子為他姓者,所引之證,想亦非一,獨未嘗引乳醫,則其情可見矣。故盡召其黨,以乳醫示之,既有以中其肺腑之隱,又有以屈其口舌之爭,則眾無以為辭,而冤遂辨,不亦宜乎!

    193、程顥辨錢程顥察院,初為京兆府鄠縣主簿。民有借其兄宅以居者,發地中藏錢,兄之子訴曰:“父所藏也。”令言:“無證左,何以決之?”顥曰:“此易辨耳。”問兄之子曰:“爾父藏錢幾年矣?”曰:“二十年。”遣吏取千錢,視之,謂曰:“今官所鑄錢,不五六年則遍天下。此錢皆爾父未藏前數十年所鑄,何也?”其人遂服。令大奇之。見程頤侍講所撰行狀。

    按:旁求證左,或有偽也;直取證驗,斯為實也。彼言地中藏錢是其父所藏者,取錢驗之,皆古錢也,又豈能選擇古錢藏之耶?以此為證,妄訴明矣。是故其人不敢不服也。

    194、李南公捏痕李南公尚書知長沙縣時,有斗者,甲強而乙弱,各有青赤痕。南公召使前,自以指捏之,曰:“乙真而甲偽也。”訊之,果然。蓋南方有櫸柳,以葉涂膚,則青赤如毆傷者;剝其皮,橫置膚上,以火熨之,則如棓傷者,水洗不落。但毆傷者血聚則硬,而偽者不然。南公乃以此辨之也。聞之士林。

    按:斗毆之訟,以傷為證,而有此偽,豈可不辨?故特著焉。

    195、李處厚沃尸太常博士李處厚,知廬州慎縣。嘗有毆人死者,處厚往驗尸,以糟胾灰湯之類薄之,都無傷跡。有一老父求見,曰:“邑之舊書吏也,知驗傷不見跡,請用赤油傘日中覆之,以水沃尸,跡必立見。”處厚如其言,傷跡宛然。自此江、淮間往往用其法。見沈括內翰筆談。 按:凡據證折獄者,不唯責問知見辭款,又當檢勘其事,推驗其物,以為證也。則驗傷者宜盡心焉。故書南公捏痕事,又以處厚沃尸事繼之也。

    卷七·鉤慝

    196、李崇紿兵已見釋冤門。

    按:崇之譎以舉哀擿爭兒奸,與其術同。蓋自其巧詐而言之,則謂之奸;自其隱慝而言之,則謂之慝。其實無異也,故術亦同焉。

    197、張允濟決牛(西門豹、裴子云二事附)唐張允濟,隋大業中為武陽令,務以德教訓下,百姓懷之。元武縣與其鄰接,有人以牸牛依其妻家者八九年,牛孳生至十余頭。及將異居,妻家不與。縣司累政不能決。其人詣武陽質于允濟,允濟曰:“爾自有令,何至此也?”其人垂泣不止,且言所以。允濟遂令左右縛牛主,以衫蒙其頭,將詣妻家村中,云捕盜牛賊,召村中牛悉集,各問所從來處。妻家不知其故,恐被連及,指其所訴牛曰:“此是女婿家牛也,非我所知。”允濟遂發蒙,謂妻家人曰:“此即女婿,可以歸之。”妻家叩頭服罪。舊出唐書本傳。 按:史記以西門豹附滑稽傳后。豹,古循吏也,特以其止河伯娶婦事巧而捷,乃發于俳者,故曰滑稽爾。允濟,其豹之儔歟?理鄰邑贅婿牛,亦以發于俳,故能巧而捷,與止河伯娶婦事相類矣,然乃循吏鉤慝之術也。

    疑獄集又載新鄉令裴子云一事云:部民王恭戍邊,留牸牛六頭于舅李琎家,養五年,產犢三十頭。恭還索牛,舅曰:“牸牛二頭已死,乃還四頭老牸,余非汝牛所生。”恭訴于縣,子云以恭付獄,追盜牛賊李琎。琎惶怖而至,子云叱責曰:“賊引汝同盜牛三十頭,藏汝莊內,喚賊對辭。”乃以布衫籠恭頭,立南墻下。琎急,吐款云:“三十頭牛是外甥牸牛所生,非盜得來。”子云令除恭頭布衫,琎驚曰:“此是外甥。”子云曰:“是即還牛,更欲何語。”琎默然。復謂琎曰:“五年養牛辛苦,特與五頭,余并還恭。”聞者嘆服。舊不著出處。此乃用允濟鉤慝之術者。但部民則易追,而非部民則難追矣,故允濟詣彼村中捕盜也。然越境有所捕,召集一村牛,亦是當時可以為此,若在異日,止合移文追而詰之,如趙和者是也。但欲巧捷者,勢須為此耳。

    198、趙和斷錢(侯臨一事附)唐江陰令趙和,咸通初,以折獄著聲。淮陰有二農夫,比莊通家。東鄰嘗以莊契契于西鄰,后當取贖,先送八百千,自恃密熟,不取文證,再赍余鏹至,西鄰遂不認。東鄰訴于縣,又訴于州,皆不獲伸理,遂來訴于江陰。和曰:“縣政甚卑,何以奉雪?”東鄰泣曰:“至此不得理,則無處伸訴矣。”問:“爾果不妄否?”曰:“焉敢厚誣!”乃召捕賊之干者 赍牒淮陰,云有劫江賊,案劾已具,其同惡在某處,姓名、狀貌悉以西鄰指之,請梏付差去人。西鄰自恃無跡,初不甚懼,至則械于廷,和厲聲詰之,囚泣訴其枉。和曰:“事跡甚明,尚敢抵諱!所劫之物,藏汝莊中,皆可推驗,汝具籍貲產以辨之。”囚不虞東鄰之越訴,乃供“折谷若干,莊客某人者;細絹若干,家機所出者;錢若干,東鄰贖契者。”和復審問,乃謂之曰:“汝非劫江賊,何得隱諱東鄰贖契錢八百千?”遂引其人,使之對證,于是慚懼服罪,梏回本縣,檢付契書,置之于法。舊不著出處。

    按:和所用之術,蓋亦本于張允濟也。

    近時小說載侯臨侍郎一事云:臨為東陽令時,他邑有民,因分財產,寄物姻家,遂被諱匿,屢訴弗直。聞臨治聲,來求伸理。臨曰:“吾與汝異封,法難以治。”止令具物之名件而去。后半年,縣獲強盜,因縱令妄通有贓物寄某家,乃捕至下獄。引問,泣訴盜所通金帛皆親黨所寄。臨即遣人追民識認,盡以還之。此乃用和鉤慝之術者,雖巧捷不逮,而沉密過之。譬猶持重之將,不茍出于奇,亦必依于正。以此用譎,則無敗事,尤可貴也。

    199、包拯密喻(錢和一事附)包拯副樞,初知揚州天長縣時,有訴盜割牛舌者,拯密喻令歸屠其牛而鬻之。遂有告其私殺牛者,拯詰之曰:“何為割某家牛舌而又告之?”其人驚服。見本傳。

    按:近時小說載朝散大夫錢和一事云:和嘗知秀州嘉興縣,有村民告牛為盜所殺,和令亟歸,勿言告官,但召同村解之,遍以肉饋知識,或有怨即倍與。民如其言。明日,有持肉告民私殺牛者,和即收訊,果其所殺。此乃用拯鉤慝之術者。蓋以揣知非仇不爾,故用此譎,使復出告也。

    昔趙廣漢“善為鉤距,以得事情。”晉灼云:“鉤,致也。距,閉也。”蓋以閉其術為距,而能使彼不知為鉤也。夫惟深隱而不可得,故以鉤致之,彼若知其為鉤,則其隱必愈深,譬猶魚逃于淵,而終不可得矣。是故史稱:“唯廣漢至精能用之,它人效者莫能及也。”此數君子,材智過人,亦庶幾焉。

    卷七·察盜

    200、張敞署職(黃昌一事附)漢張敞,為京兆尹。長安市偷盜多,百賈苦之。敞既視事,求問父老,偷盜酋長數人,居皆溫厚,出從童騎,閭里以為長者。敞皆召見責問,因貰其罪,把其宿負,令致諸偷以自贖。偷長曰:“今一旦召詣府,恐諸偷驚駭,愿一切受職。”敞皆以為吏,遣歸休。置酒,小偷悉來賀。飲且醉,偷長以赭污其衣裾。吏坐里閭閱出者,污赭輒收縛之,一日捕得數百人。窮治所犯,或一人百余發,盡行法罰。由是桴鼓稀鳴,市無偷盜。出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盜賊不得,獄訟必多,其當察而治之,亦與奸慝等矣。是以舊集有彭城書菜、元膺擒輿之類,凡十余事,今則因而列此六門也。敞以偷盜治偷盜,督察之術,莫善于此。故首著焉。若后漢黃昌為蜀郡太守,密捕盜帥一人,脅使條陳諸縣強暴姓名、居處,分遣掩討,無有遺脫,宿惡大奸,奔走他境,則又猛政之尤者,抑亦用敞察盜之術歟!

    201、曹攄察理晉曹攄為洛陽令,大雪,宮門夜失行馬。攄收門士。眾謂不然,攄曰:“宮掖禁嚴,非外人所敢盜,必是門士以燎寒耳。”訊之,果服。舊出晉書本傳。

    按:此以事理察之也。攄若不善察盜,姑徇眾人所見,則有罪者幸免,而無辜者濫及,獄訟不勝其繁矣。是故折獄之術,亦有取于此也。

    202、蘇瓊抄名(本傳盜牛一事附)北齊蘇瓊,為徐州行臺左丞,行徐州事。城中五級寺忽被盜銅像一百軀,有司搜撿四鄰防宿及蹤跡所疑,逮系數十人。瓊一時放遣,寺僧怨不為推賊,瓊曰:“便且還寺,得像自送。”爾后十日,抄賊姓名及贓處所,徑收掩,悉獲之。出北史本傳。舊集不載。

    按:傳又載一事云:瓊為南清河太守時,有魏雙成者,失牛,疑其村人魏子賓,列送至郡。一經窮問,知其非盜,而便放之。雙成云:“府君放賊去,百姓牛何處可得?”瓊不理其語,密遣訪獲盜者。與此相類。蓋能廣耳目,以察盜賊也。傳言:“郡中舊賊一百余人,悉充左右,人間善惡及長吏飲人一杯酒,無不即知。”此其耳目歟?然既曰“舊賊”,必非志實,豈可深信,乃見親委耶?魏、吳校事竊權害政,人皆患苦,久乃誅戮。瓊之駕馭,何以勝彼,而能免斯患耶?張敞召偷長悉受職,特取其一時之用而已矣,未嘗置之左右,任以耳目,豈非慮患深歟?瓊廣耳目,察盜賊可也,此一事不足法,略辨其理云。

    203、韓褒置帥(尹賞一事附)后周韓褒,為北雍州刺史。州帶北山,多有盜賊。褒密訪之,并豪右所為也,而陽不之知,厚加禮遇,謂曰:“刺史起自書生,安知督盜?所賴卿等共分其憂耳。”乃悉召桀黠少年素為鄉里患者,置為主帥,分其地界,有盜發而不獲者,以故縱論。于是惶懼首服曰:“前盜發者,并某等為之。”所有徒侶,皆列其姓名,或亡命隱匿者,亦悉言其所在。褒乃取盜名簿藏之,因大榜州門曰:“自知行盜者,急來首,即除其罪。盡今月不首者,顯戮其身,籍沒妻子,賞先首者。”旬日之間,諸盜咸悉首盡。褒取名簿勘之,一無差異,并原其罪,許以自新。由是群盜屏息。出北史本傳。舊集不載。

    按:褒之察盜,與張敞類矣。若尹賞為長安令則不然,部勒戶曹掾史,與鄉吏、亭長、里正、父老、伍人,雜舉長安中輕薄少年惡子,無市籍商販作業,而鮮衣兇服者,悉籍記之,得數百人。一朝會長安吏,車數百兩,分行收捕,皆劾以為通行飲食群盜。賞親閱,見十置一,其余悉納“虎穴”中,穿地方深各數丈,致令辟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以“虎穴”。百人為輩。數日一發視,皆相枕籍死,后世縣令不能會吏車如此之多,亦不敢為“虎穴”,使數百人相枕藉死,蓋時異則法異也。所置數十百人乃其魁宿,或故吏善家子失計隨輕黠愿自改者。貰其罪,詭令立功以自贖。盡力有效者,因親用之為爪牙,追捕甚精。郡國亡命散走,各歸其處,不敢窺長安。見漢書本傳。

    賞雖亦以偷盜治偷盜,善于駕馭,稱其職任,然異乎張敞不純用誅罰,故號酷吏,為萬世戒。唯褒之察盜,視敞可以無愧。其不同者,彼窮治所犯,糾之以猛也;此首原其罪,施之以寬也。敞之猛,不至于民殘,而市無偷盜;褒之寬,不至于民慢,而群盜屏息:則是同歸于治也。

    204、柳慶問飲已見釋冤門。

    205、張允濟聽蔥唐張允濟,初仕隋為武陽令時,道中見一姥,種蔥結庵守之。允濟曰:“但歸,不煩守此。遇盜,即來告。”姥歸,一宿而蔥大失。允濟乃召集蔥地左右居人,呼令前,一一聽之,遂得盜蔥者。舊出唐書本傳。

    按:周禮:“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觀其出言,不直則煩。)二曰,色聽。(觀其顏色,不直則赧。)三曰,氣聽。(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四曰,耳聽。(觀其聽聆,不直則惑。)五曰,目聽。(觀其顧視,不直則眊。)”允濟召集蔥地左右居人,呼令前,一一聽之,遂獲盜蔥者,蓋用此術也。然其意度頗涉矜炫,非不得已而用之,則與“卻雍視盜,察其眉睫之間,而得其情”者,何以異哉?茍未能使人恥為盜,不若聽姥守之也。

    206、蘇無名獲盜唐則天時,太平公主庫中失所賜寶器。天后怒,督捕甚峻,官吏震恐。有湖州別駕蘇無名,善擒奸擿伏。游徼衢中遇無名,相與請之至縣,請見長史。長史問之,請聞朝廷。天后召見,無名對曰:“請寬府縣,盡以捕盜吏卒付臣,不過數日,決為陛下獲盜。”天后許之。無名戒吏卒于東北門伺察,有人十余輩,衣衰绖,出赴北邙,即踵以報。果見諸人至一新家,設奠,哭而不哀;既徹奠,又巡行冢旁,相視而笑。無名喜曰:“得之矣。”遂使吏卒盡執之,而發其冢,剖棺視之,寶器在焉。天后問:“以何術獲盜?”對曰:“臣無他術,但識盜耳。臣到都日,正見此輩出葬,便知是盜,但未知葬處。今清明拜掃,計必出城,尋逐蹤跡,可以得之。哭而不哀者,所葬非人也;巡冢而笑者,喜墓無傷也。向若陛下迫促府縣,此賊計急,必取而逃矣。”天后稱善,遷秩二等。舊不著出處。

    207、董行成叱賊唐懷州河內縣董行成善察盜。有人從河陽長店盜一驢并囊袋,天欲曉,至懷州。行成市中見之,叱曰:“彼賊住!”盜下驢,即承伏。少頃,驢主尋蹤至。或問何以知之,曰:“此驢行急而汗,非長行也;見人即引驢遠過,怯也。是故知其為盜也。”舊不著出處。 按:蘇與董非聞人也,特以察盜尺寸之長,著于舊集,傳于今世,與賀懷智琵琶、米嘉榮歌、李謨笛托名唐人詩中者類矣。茍無所長,誰復稱之?使不泯沒,亦足勸能也。

    208、裴度待印(許仲宣一事附)唐裴度在中書時,堂吏忽報亡失省印,同列驚愕,皆欲究治,度略不顧問。良久,復報印在故處。度笑謂同列曰:“此必吏人盜印驛券也。向若急之,則投諸水火矣。”同列乃服。出趙璘因話錄。舊集不載。

    按:此蓋以事理察盜者也。其略不顧問,則與蘇無名請寬府縣之意同矣。彼緩以伺之,獲為盜之人;此緩而待之,獲所盜之物:皆可謂善處事也。

    許仲宣,漢干佑初登進士第,為曹州濟陰簿。先是,縣印令與簿晝夜更掌。時令有妾,與室爭寵,不能禁,妾恚恨,欲陷其主于罪,竊取印藏之,封緘如故。仲宣受之。翌日,吏將用印,開但空匣,因逮捕縣吏及令、簿仆廝家人,系獄驗問,果得于令舍竇火煙煤中。初失印,眾皆恐,仲宣晏然不為之動。既而果獲,人服其量。此乃量足以處事,識足以察盜者也。夫吏盜省印,以有所欲故爾;妾盜縣印,以有所忿故爾:此兩者,可以得盜之情矣,則當用是察之也。仲宣后事本朝,終于給事中。見本傳。

    209、閻濟美料銀唐閻濟美,鎮江南。有舟人,傭載一賈,客物甚繁碎,密隱銀十錠于貨中。舟人窺見,伺其上岸,盜之,沈于泊船之所。夜發至鎮,旦閱諸貨而失其銀,乃執舟人詣官。濟美問:“船上有何物?”曰:“搜索皆無。”“昨夜宿何處?”曰:“去此百里浦汊中。”亟令武士與船夫同往索之,密諭武士曰:“必是舟人盜之,沈于江中矣,可令楫師沈鉤取之,獲當重賞。”武士依命 獲篋,銀在其中,封題猶全。舟人遂服罪。舊不著出處。

    按:治民之官,每患奸盜敢為欺蔽。善料事者,譬猶用兵善料敵也。濟美所以知舟人盜銀沈于江中者,此耳。是亦可稱也。

    210、歐陽穎械子歐陽穎郎中,知歙州。富家有盜啟其藏,捕甚急,久不獲,有司苦之。穎曰:“勿捕。”獨召富家二子,械付獄鞫之。吏民皆曰:“是素良子也。”大怪之。二子服罪,猶疑不勝楚掠而自誣。及取其所盜某物于某處,皆是,乃歡曰:“公神明也。”見歐陽修參政所撰墓志。

    211、何中立視事何中立龍學,知開封府。先有盜慈孝寺神御服器者,知府李絢嘗以屬吏,不服而釋之。及中立視事,或復執所釋囚至,中立熟視之,曰:“此真盜也。”遂窮治之,盡得其贓。見本傳。

    按:盜之服罪,必以贓證,然后可見非自誣者。彼所以獨械富家二子付獄,蓋以其事情理察之也;此所以窮治既釋復執之囚,蓋以其人氣貌察之也。贓證具在,罪狀明白,安得不服乎?此皆可謂之善察矣。

    212、徐的息火徐的省副,知荊南府。荊南故多火,奸人緣以為盜,有一夕十發者。的籍諸惡少為保伍,使更相伺察,由是火幾息。見本傳。

    按:此蓋用韓褒察盜之術也。若火發處有盜不獲,同保伍人以故縱論,則彼焉敢不察奸盜乎?由是火幾息,蓋火乃奸盜為之也。

    213、彭思永黥盜彭思永侍郎為益州路轉運使時,攝成都府事。蜀民以交子貿易,多置衣帶中,而盜于爪甲挾刀,伺便微取之,至十百而不敗,民甚病之。思永捕獲一人,使盡疏其黨,悉黥隸諸軍。盜以衰息。見本傳。

    按:此蓋用黃昌捕盜帥一人,脅使條陳諸縣強暴,分遣掩討之術也。若非有以脅之,豈肯盡疏其黨,無所隱漏乎?若非分遣掩討,豈能黥隸諸軍,無所遺脫乎?雖以嚴治而無酷名,止用其察奸之術,而不為其殘民之政,此又賢于黃昌遠矣。

    卷七·跡盜

    214、尹翁歸教推漢尹翁歸守右扶風,奸邪罪名,縣各有籍,盜賊發其比伍中,翁歸輒召其縣長吏,曉告以奸黠主名,教使用類推跡盜賊所過抵,類常如翁歸言,無有遺脫。出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翁歸之治奸邪也,雖各有名籍,不比而誅之。必待盜賊發其比伍中,乃召長吏,教使推跡,無有遺脫,則與尹賞、黃昌異矣。是故彼有惡名,而此得美譽,蓋其材頗同,而德弗類也。跡盜之術,此其大者,故首著焉。

    215、高浟市脯

    北齊彭城王浟,為滄州刺史。有一人從幽州來,驢馱鹿脯,至滄州界,腳痛行遲,偶會一人為伴,盜驢及脯去。明旦告州,浟乃令左右及府僚吏分食鹿脯,不限其價。其主見識之,推獲盜者。轉都督、定州刺史。時有人被盜黑牛,背上有白毛。長史韋道建謂中從事魏道勝曰:“使君在滄州,擒奸如神,若捉得此賊,定神也。”浟乃詐為上符市牛皮,倍酬價直。使牛主認之,因獲其盜。建等嘆服。又有老母姓王,孤獨,種菜三畝,數被偷。乃令人密往書菜葉為字。明日,市中看菜葉有字,獲賊。爾后境內無盜,政化為當時第一。舊出北史本傳。 按:前二事皆有跡可求,而菜之跡頗難辨,故以書字驗之。若夫詐為上符買皮而倍酬其直,乃兼以譎取之者也。

    216、高湝留靴北齊任城王湝,領并州刺史。一婦人臨水浣衣,有騎馬人換其新靴馳去,婦人持故靴詣州訴。湝留靴,召居城諸嫗,以靴示之,紿曰:“有乘馬人于路被賊殺害,遺此靴。焉得無親戚乎?”一嫗拊膺哭曰:“兒昨著此靴向妻家。”如其語,捕獲之。一時稱明察。舊出北史本傳。

    按:湝留故靴者,將以跡求之也;紿諸嫗者,兼以譎取之也。與浟買皮事頗相類。然居城諸嫗所以可召者,北齊承后魏喪亂之后,并州城中居人不多,雖盡召之,亦不為擾。茍或蕃庶,當如楊津下教而已,此在隨事制宜也。

    217、張鷟去轡(管仲一事附)唐張鷟為河陽尉,有客驢韁斷,并鞍失之三日,訪不獲,詣縣告。鷟推窮甚急,乃夜放驢出而藏其鞍,鷟曰:“此可知也。”遂令不秣飼驢,去轡放之,驢尋向昨夜喂處,乃搜索其家,于草積下得之。人服其智。舊不著出處。

    按:管仲之相齊侯也,伐山戎還,而迷失道。仲令解縱老馬,軍隨以行,乃得之。鷟蓋采用此術也。夫故道有跡可求,而人莫能識,彼皆識故道者,則宜假以求之矣。是亦君子善假于物之義也。顧憲之任牛索主,亦以此歟?

    218、桑懌得衣桑懌崇班,嘗居汝,潁間。諸縣多盜,自請補耆長,往來察奸匪,因召里中惡少年戒之曰:“盜不可為,吾不汝容也。”有頃,里老父子死未斂,盜夜脫其衣去,父不敢告官。懌疑少年王生者為之,夜入其室,得其衣,而王生未之知也。明日,見而問之曰:“爾許我不為盜,今盜里老父子尸,非爾耶?”少年色動,即推仆地,縛之,詰共盜者姓名,盡送縣,皆按以法。見歐陽修參政所撰懌傳。

    按:朱邑為桐鄉嗇夫,而死有遺愛;仇覽為蒲亭長,而時稱大化。懌之賢雖不逮古人,請為耆長事亦可書,故卒能立功當世,垂名太史。此特稱其跡盜之一節爾,亦足以勸也。

    卷七·譎盜

    219、高謙之枷囚后魏高謙之,為河陰令。有人囊盛瓦礫,指作金,詐市人馬,因而逃去。詔令追捕甚急。謙之乃偽枷一囚,立于馬市,宣言是前詐市馬賊,今欲刑之。密遣腹心,察市中私議者。有二人相見欣然曰:“無復憂矣!”執送案問,悉獲其黨。舊出北史高恭之傳。謙之,其兄也。

    按:譎盜之術與擿奸同,彼亦用譎以擿之也。

    220、慕容彥超穴庫(錢惟濟一事附)漢慕容彥超為鄆帥日,置庫質錢。有奸民以偽銀二鋌,質錢十萬,主吏久之乃覺。彥超陰教主吏夜穴庫墻,盡徙其金帛于他所,而以盜告。彥超即榜于市,使民自占所質以償之。民皆爭以所質物自言,已而得質偽銀者,執之服罪。舊出五代書本傳。 按:錢惟濟留后知成德軍,有以偽銀質錢者,其家告官。惟濟密謂曰:“第聲言被盜,而立賞捕之,質偽銀者必來責余直。”果然。乃用彥超譎盜之術者也。見本傳。

    彼有譎之不出者,何哉?或盜轉而之他,或盜知其為譎也。是故用譎宜密而速,與兵法同矣。

    221、孫沔刑丐已見懲惡門。

    222、陳述古祠鐘陳述古密直,嘗知建州浦城縣。富民失物,捕得數人,莫知的為盜者。述古紿曰:“某廟有一鐘,至靈,能辨盜。”使人迎置后合祠之,引囚立鐘前,喻曰:“不為盜者,摸之無聲;為盜者,則有聲。”述古自率同職,禱鐘甚肅。祭訖,帷之,乃陰使人以墨涂鐘。良久,引囚以手入帷摸之,出而驗其手,皆有墨,一囚獨無墨,乃是真盜,恐鐘有聲,不敢摸者。訊之,即服。見沈括內翰筆談,云“此亦古法,出于小說。”按:譎非正也,然事有賴以濟者,則亦焉可廢哉。抑又聞之,正不廢譎,功乃可成;譎不失正,道乃可行。是于譎盜之術,取其一端而已,蓋亦未可責備也。然與鑊、摸鐘,皆用譎鉤慝,頗似鞫情之術矣,但意所主者,特在于盜,故以附譎盜門也。

    卷七·察賊

    223、趙廣漢知情(孫沔一事附)漢趙廣漢,為京兆尹。郡中盜賊,閭里輕俠,其根株窟穴所在,及吏受取請求銖兩之奸,皆知之。長安少年數人,會窮里空舍謀行劫,坐語未訖,廣漢使吏捕治,具服。出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此廣耳目以察賊者也。孫沔副樞知徐州時,淮陽軍有強盜數人,捕之急,過徐境。沔即知之。方宴客,淮陽檄至,召吏諭曰:“淮陽賊幾人,易衣冠,舍某處。”少頃,皆捕至庭下。見孫威敏公遺事錄。與廣漢類矣。史稱廣漢“善為鉤距,以得事情。”謂鉤致其隱伏,使不得遁;距閉其形距,使不可窺也。世言沔所用為耳目者,雖左右親信之人,亦莫能曉,殆亦挾此術歟?

    224、苻融占夢已見釋冤門。

    225、柳崇溫顏后魏柳崇,為河中太守。郡人張明失馬,疑執十余人。崇初到郡,見之,不問賊事,人別借以溫顏,更問其親老存否,農業多少,而微察其辭色,即獲真賊呂穆等二人,余并放遣。郡中畏服,境內帖然。出北史本傳。舊集不載。

    按:崇不問賊事者,惡彼匿其情也;問以親老存否,農業多少者,欲彼吐其情也。于是真情見乎辭色,乃可微察,以獲真賊,是亦用鞫情之術者也。賊與盜異,害物曰賊,攘物曰盜;劫取曰賊,竊取曰盜。此失馬者,殆被劫歟?不然,何以疑執十余人也。

    226、韋鼎中忌隋韋鼎,為光州刺史。州中有土豪,外修邊幅,而內行不軌,嘗為劫盜。鼎于都會時謂之曰:“卿是好人,那忽作賊?”因條其徒黨奸謀逗遛,其人驚懼,即自首服。出南史韋睿傳。鼎,其孫也。舊集不載。 按:此亦廣耳目以察賊者,用于鞫情之術,則以中其忌諱,故能使之首服也。

    227、呂元膺搜輿(柳公綽一事附)唐呂元膺,鎮岳陽。因出游覽,有喪輿駐道左,男子五人,衰服隨之。元膺曰:“遠葬則汰,近葬則簡,此必詐也。”亟令左右搜索棺中,皆兵刃,乃擒之。詰其情,對曰:“欲過江劫掠,故假為喪輿,使渡者不疑。又有同黨數輩,已在彼岸期集。”悉捕獲以付法。舊不著出處。

    按:蘇無名察奸之術,正與元膺察賊相類。柳氏敘訓有一事云:柳公綽,為襄陽節度使。歲歉,鄰境尤甚。有齊衰者,哭且獻狀曰:“遷三世十二喪于武昌,為津吏所遏,不得出。”公綽覽之,即命軍候擒其人,破其柩,皆實以稻米。蓋葬于歉歲,不應并舉三世十二喪,故知其詐耳。雖非劫取者,而與元膺搜輿事頗相類也,故附著之。然議者以為閉糴非美,不足為法。今但取其明察,慮有他奸,故著為察賊之鑒耳。

    228、張詠勘僧張詠尚書,知江寧府。有僧陳牒出憑,詠據案熟視久之,判送司理院勘殺人賊。翌日,群官聚聽,不曉其故,詠乃召問:“為僧幾年?”對曰:“七年。”又問:“何故額有系巾痕?”即惶怖服罪。蓋一民與僧同行,于道中殺之,取其祠部戒牒,自披剃為僧也。見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語錄。

    按:善察賊者,必有以識之,使不能欺也;善鞫情者,必有以證之,使不可諱也。詠實兼此二術矣,可不謂之明乎。

    229、喬某收詰喬某虞部知果州西充縣時,有強寇,夜出剽掠,罪人久不獲。民或爭財,而訟于庭,某察其物色有異,乃曰:“是必前日盜也。”收詰之,果服。見呂大監正字所撰墓志。某華陰縣人,失其名。

    按:昔魯兩生有大臣節,而史失其名,然跡之著不可掩也。今江某之核奸,喬某之察賊,其事必傳矣,雖失其名,亦何憾哉!

    卷七·跡賊

    230、司馬悅視鞘已見釋冤門。

    按:此與高湝留靴之術同,但彼譎而此正耳。

    231、魏昶搜宅唐中書舍人郭正一破平壤,得一高麗婢,名玉素,極姝艷,令專知財物庫。正一夜須漿水粥,玉素遂毒之。良久,覓婢不得,又失金銀器四十余事。敕令捕賊,鼎沸三日。長安萬年捉不良有主帥魏昶,請喚舍人家奴,取少年端正者三人,布衫籠頭;又傳衛士四人,問:“十日以來,何人曾覓舍人家?”衛士云:“有投化高麗,留書與舍人捉馬奴,書見在。”取驗之,但言“金城坊中有一空宅”,更無他語。昶乃往金城坊應空宅并搜之,果至一宅,封鎖甚密,即時打開,婢及投化高麗皆在,乃是投化高麗與捉馬奴藏之。敕斬于東市。舊不著出處。按:唐書郭正一傳云,正一與郭待舉、魏玄同、岑長倩并相高宗、唐平章事自正一等始。正一為中書舍人,不當出征高麗;酷吏周興誣而殺之,非為婢所毒也。其征高麗者有郭待封,乃孝恪之子,武將,其后副薛仁貴伐吐蕃,敗績貶死,附見薛仁貴傳中,亦無為婢所毒事。此蓋小說所載,傳聞繆說,不足信者,姑取其事之跡可也。

    按:昶喚舍人家奴,取少年端正者三人,布衫籠頭,欲以譎取之也;又傳衛士四人,問“十日以來,何人曾覓舍人家”,欲以跡求之也。雖兼用二術,然譎賊不效,而跡賊效矣。譬猶得雀者網之一目,而不可以一目之網捕雀也。昶雖小人,而善捕賊,與蘇無名、董行成類矣,特著其事,以勸能者,不為無補也。

    232、劉崇龜換刀已見釋冤門。

    233、府從事發瘞已見釋冤門。

    234、桑懌閉柵(虞詡一事附)桑懌崇班,初以右班殿直,為永安縣巡檢。明道末,京西旱蝗,有惡賊二十三人。樞密院召懌至京師,授以賊名姓,懌曰:“盜畏吾名必潰,潰則難得矣。宜先示之以怯。”至則閉柵,戒軍吏不得一人輒出。居數日,其下不知所為,數請出自效,輒不許。夜與數卒服盜服,跡盜所嘗行處,入民家,老小皆走,獨一媼留為治飲食,如事群盜。懌歸,閉柵三日,復往,自攜具就媼饌,而以余遺媼。媼以為真盜,乃稍就,與語及群盜,媼曰:“彼聞桑殿直來,皆遁去。近閉營不出,知其不足畏,今皆還矣,某在某處,某在某所。”懌又三日往,厚遺之,遂以實告曰:“我桑殿直也,為我察其實勿泄,后三日復來。”又三日而往,媼盡得居處之實,以告懌。明日,部分軍士,盡擒諸盜,其尤強梁者,懌自馳馬取之。見本傳。

    按:懌先閉柵譎賊,使不走;乃因媼跡賊,使不覺;然后悉擒之;皆兵法也。

    后漢虞詡為朝歌長時,賊寧季等數千人攻殺長吏,屯聚連年,州郡不能禁。詡到官,既誘令劫掠,伏兵殺之;又潛遣貧人能縫者,傭作賊衣,以采線縫其裾為識,有出市里者,吏輒擒之。賊遂駭散,咸稱神明。出后漢書本傳。是亦兵法也。然于跡賊之術,悉皆有所考焉,顧用者如何耳,故并著之以備采擇也。

    卷七·譎賊

    235、蘇秦車裂蘇秦在齊,大夫與之爭寵,使人刺之,不殊而去,求賊不得。秦且死,謂齊王曰:“臣死之后,王車裂臣以狥于市,曰蘇秦為燕作亂于齊,如此則刺臣之賊必得矣。”王如其言,賊果出,乃誅之。舊出春秋后語。

    236、陸云錄妻晉陸云,為浚儀令。民有被殺而主名不立者,云錄其妻,而無所問。十許日,遣出,密令人隨其后,謂曰:“不出十里,當有男子候之與語,便縛來。”既而果然。問之具服,云:“與其妻同謀殺之,聞得出,欲與語,畏憚近縣,遠相要候。”人皆嘆服。舊出晉書本傳。

    按:此蓋察其妻有奸狀,故拘錄之以譎奸人,使疑而出也。

    237、楊津下教后魏楊津,為岐州刺史。有武功人赍絹三疋,去城十里,為賊所劫。時有使者馳驛而至,被劫人因以告之。使者到州,以狀白津。津乃下教,云:“有人著某色衣,乘某色馬,在城東十里被殺,不知姓名,若有家人,可速收視。”一姥哭而出,云是己子。遣騎追收,并絹俱獲。舊出北史楊播傳。津,其子也。

    按:此與高湝留靴紿嫗術同,彼以靴為跡,此以衣與馬之色為跡,而皆用譎取之。其異者,彼實得靴,則主于跡而兼以譎;此空言衣與馬之色,則主于譎而示以跡也。

    238、柳慶榜書后周柳慶,領雍州別駕。有胡家被劫,郡縣按察,莫知賊處,鄰近被囚者甚眾。慶以賊是烏合,可以詐求之,乃作匿名書,榜官府門曰:“我等共劫胡家,徒旅混雜,終恐泄露。今欲首服,懼不免誅。若聽先首免罪,便欲來告。”慶乃復施免罪之牒。居二日,廣陵王欣家奴面縛自告牒下,因此盡獲黨與。舊出北史柳虬傳。慶其弟也。

    239、蔣常留嫗(張松壽一事附)已見釋冤門。

    按:常之留嫗,蓋用陸云錄妻之術,譎賊使出,乃可捕獲也。唐張松壽任長安令時,昆明池邊有劫殺賊,敕限十日捕獲,督責甚峻。松壽至行劫處撿蹤,見一老姥路旁賣飯,即以從騎馱歸縣中,供酒食三日,卻馱送舊處,令一腹心人密往伺察之,有人來問賊事,即收縛。果有一人問曰:“明府若為推勘?”遂擒送縣,一問款服,并贓皆獲。舊不著出處。此又用蔣常留嫗之術者也。

    240、劉崇龜換刀已見釋冤門。

    按:賊逃匿者,譎使出焉,免于追捕之煩,其術固不可廢。然人之逃匿,既可譎取之矣,則情之隱匿,亦可譎取之也。擿奸鉤慝,是譎取其情者也,故彼兩門又與鞫情之術相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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