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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剛剛過去的2015年,“法”依然是一個關鍵字。這一年的最后一天,呼喊冤屈23年的陳滿殺人放火案在海口敲響了再審的法槌,受賄金額超過2億元的魏鵬遠在保定出庭受審,人們的視線再次聚焦在大案與公正。個案改變法治,法治改變中國。一起個案訴訟,就是
在剛剛過去的2015年,“法”依然是一個關鍵字。
這一年的最后一天,呼喊冤屈23年的陳滿殺人放火案在海口敲響了再審的法槌,受賄金額超過2億元的魏鵬遠在保定出庭受審,人們的視線再次聚焦在大案與公正。
個案改變法治,法治改變中國。
一起個案訴訟,就是依法治國進程中一顆鋪路的石子,一個“首例”在來日也許就是一條法律的創立與修正。
一起影響性訴訟,對國家是一個必立的法治標志桿,對社會是一堂需知的法治公開課。它告訴我們,明天怎樣才能比今天更公正?你我又該怎樣獲得公正的對待?
無論是一張丟失的車票,還是16只被掏走的小鳥,案件無論大小,能夠影響立法創新、影響司法改革、影響觀念嬗變的訴訟就具有了法治意義上的影響性。
影響性訴訟,正是我們讀懂并標注中國法治進程的坐標點。公平來自一張張個案判決書,也來自一雙雙關注的眼睛,它在法理,也在人心。
回首2015,跳出當時的情緒,理性地回味與選取,一起來陪審過去這一年我們身邊的公平與公正。
法治,不僅是一個宏大的國家命題,更是每一個公民的生存思維與生活方式。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中國的建成,需要每一個公民的參與。因此,參與“2015影響中國法治進程的十大訴訟” 的評選,也是為我們每一個人明天所需要的公正投票。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啟動“2015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訴訟”評選活動。下面是此次活動參選的23個社會關注度高、對我國法治進程推動有積極意義的重大案件,這些案件將由評審委員會評審后,最終確定“十大訴訟”,在央視新聞頻道連續播出。
您認為哪些案件應當入選 “2015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訴訟”?歡迎在閱讀完參評候選案件的基本案情和推薦理由后,參與頁面底部的評選投票,一同見證中國法治進程。
一、 刑事案件
1
周永康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
基本案情:
1992年至2012年,被告人周永康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吳兵、丁雪峰、溫青山、周灝、蔣潔敏謀取利益,收受蔣潔敏給予的價值人民幣73萬余元的財物,明知并認可其子周濱、其妻賈曉曄收受吳兵、丁雪峰、溫青山、周灝給予的折合人民幣1.29億余元的財物。
2000年至2009年,被告人周永康在擔任中共四川省委書記、公安部部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期間,濫用職權,要求蔣潔敏、李春城等人,為其子周濱、侄子周鋒、弟弟周元青及朋友何燕、曹永正等人在經營活動中提供幫助,使上述人員非法獲利人民幣21億余元,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14億余元及惡劣社會影響,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周永康在擔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期間,違反保守國家保密法的規定,在其辦公室將5份絕密級文件和1份機密級文件交給不應知悉上述文件內容的曹永正。
推薦理由:
周永康作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書記,是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在反腐敗斗爭中被追究刑責的最高級別官員,其位之高、權之重、根之深、影響之大,前所未有。對周永康案的依法處理,彰顯了依法治國的執政理念,昭示了我們黨依法懲治腐敗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充分說明黨紀面前沒有特殊黨員,國法面前沒有特殊公民,“打虎”沒有特區,懲腐沒有例外,誰都不能心存“刑不上大夫”的僥幸,任何人無論權利大小、職務高低,只要破壞法紀,必然受到法律的嚴懲。
2
劉漢、劉維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
劉漢、劉維等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危害當地經濟、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社會危害性極大。在劉漢、劉維組織、領導下,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了5起故意殺人(其中1起系犯罪中止),致6人死亡、1人輕傷、1人輕微傷;1起故意傷害,致1人死亡、1人輕傷;1起非法拘禁,致1人死亡;共7起命案,致8人死亡、2人輕傷、1人輕微傷。
另外,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還實施了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妨害公務,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窩藏等數十起犯罪事實以及隨意毆打他人,串通拍賣,聚眾賭博等11起違法事實。除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上述犯罪外,組織成員還分別實施了2起故意殺人、3起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販賣毒品、非法經營等犯罪,共致5人死亡、1人輕傷。
劉漢系四川漢龍(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通過他人代為持股等方式實際掌控漢龍集團。四川漢龍(集團)有限公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等共計人民幣4.52億元、美元1.24億元,情節特別嚴重。2015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劉漢、劉維等5人死刑。2月9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劉漢、劉維等5人執行了死刑。
推薦理由:
劉漢、劉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即“1·10專案”)是黨的十八大后查處的性質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是十八大以來全國打黑第一案,國內外高度關注,媒體廣泛報道。
劉漢兄弟作為擁有億萬家財,富甲一方并且鼎鼎有名的億萬富翁受到依法嚴懲,表明任何人,無論貧富,觸犯刑律一律依法嚴懲。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依法促進公民、法人守法具有重要意義。
3
季建業受賄案
基本案情:
1992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季建業在擔任吳縣縣委副書記、蘇州太湖國家旅游度假區工委書記、昆山市市長、揚州市市長、揚州市委書記、南京市市長等職務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務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本人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或通過其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32萬余元,構成受賄罪。
煙臺中院一審公開宣判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原市長季建業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季建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
推薦理由
季建業案的依法審判,充分反映了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堅決依法懲治腐敗、陽光反腐的決心。季建業案中央電視臺等主流媒體對該案進行了充分報道,向世界展示,任何人,無論職務高低,權力大小,都必將受到依法嚴懲。
季建業在接受媒體專訪時懺悔貪腐心路,結合自己的成長經歷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認為自己是“突破了原則底線,迷失了權力界線,放松了思想防線”而導致走到今天的下場。對推進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治吏,“把權力裝進籠子”具有重要意義。
4
郭福祥內幕交易案
基本案情:
郭福祥在濱海能源重組公開信息披露前,利用內幕信息,集中大量買入股票,并將部分股票溢價賣出。在股票復牌后,逐步將其在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內購買的大部分濱海能源股票賣出,并將部分賬戶予以銷戶。經深交所確認,郭福祥在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內進行濱海能源股票交易成交額為6864萬余元,盈利金額為889萬余元。
天津一中院以內幕交易罪判處郭福祥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90萬元。一審宣判后,郭福祥提起上訴后又申請撤訴,天津高院作出準許撤訴裁定。
推薦理由:
本案有力打擊了內幕交易犯罪行為,嚴厲懲處了違法犯罪分子,在證券交易市場內形成了強有力的警示和震懾,對進一步規范證券交易行為,推進證券市場建設起到良好促進作用。同時對提高公民尊法守法意識,提升法律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積極意義。
5
付宣豪、黃子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基本案情:
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付宣豪、黃子超等人租賃多臺服務器,使用惡意代碼修改互聯網用戶路由器的DNS設置,使用戶登錄“2345.com”等網站時,跳轉至“5w.com”導航網站。
再將獲取的互聯網用戶流量出售給“5w.com”導航網站所有者、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短期內違法所得高達75.47萬余元。2015年6月,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后判處付宣豪、黃子超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推薦理由:
這是全國首例判決的“流量劫持”刑事案件。對“流量劫持”者首次判處刑罰表明,劫持流量行為不但違法,而且也會構成犯罪,為此付出被入刑的沉重代價。作為危害網絡安全的一大“毒瘤”,“流量劫持”的判決,對保障我國互聯網安全,推進網絡空間法治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6
朱武進、鄭毅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初,被告人朱武進、鄭毅預謀通過批量獲取電信用戶手機號碼及登陸密碼,篩選開通支付寶賬戶的號碼,設置短信攔截功能,利用攔截短信對支付寶賬戶密碼進行篡改,直接將支付寶賬戶和關聯的銀行卡內的存款轉入銀行賬戶或買賣游戲點卡實施盜竊。
2013年10月7日至10月26日期間,先后伙同陳兆祥、吳起合、楊家西等人共盜取人民幣238228.71元。所獲贓款全部揮霍。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一審以盜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五人1-5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期。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2015年5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推薦理由:
本案系全國首例通過網絡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通過支付寶進行網絡盜竊。在信息時代,個人信息除了具有身份識別、相互交往的價值外,更被作為重要資源賦予了經濟利益,并隨著信息產業的發展價值不斷攀升。在經濟利益的刺激下,不法分子通過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推銷產品、非法牟利和違法犯罪。本案的公開審理,對推動我國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建設與完善起到積極作用。
7
李征琴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轄區某學校老師反映,稱該校學生施某某 (男,9歲)身上有多處表皮傷,懷疑系遭其養母毆打所致。
4月5日凌晨,養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9月28日至30日,備受關注的“南京虐童案”開庭審理。29日,李征琴當庭吵鬧,被法庭依法訓誡;休庭期間李征琴試圖撞墻,法院決定逮捕李征琴。9月30日,南京浦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征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10月10日,李征琴以此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為由,正式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訴,要求改判其無罪。
11月20日,經過公開開庭審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虐童案作出二審宣判:維持原判,養母李征琴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推薦理由:
本案的依法審判表明,管教孩子絕不只是一項“技術問題”,“棍棒底下出孝子”的錯誤觀念必須依法拋棄。本案判決,對推動我國兒童合法權益的保護具有重要作用。
8
連恩青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連恩青因鼻部疾病,在浙江省溫嶺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時接受了該醫院耳鼻喉科的手術治療。因對醫院的治療效果和投訴處理事宜不滿,10月25日上午8時許,手持榔頭、尖刀的連恩青直奔醫院持械行兇,致1人死亡、2人受傷。
連恩青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2014年1月27日,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連恩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4年4月1日下午,浙江溫嶺殺醫案終審維持死刑判決,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15年5月25日,浙江溫嶺殺醫案兇犯連恩青被執行死刑。
推薦理由:
嚴懲“溫嶺殺醫案”暴力傷醫犯罪,對震懾違法犯罪分子,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維護醫護人員人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該案的判決在中國醫患關系史上有著重要的標桿意義:不僅依法對行兇者作出了判決,也為相關“醫鬧”和暴力傷醫者敲響了警鐘。
9
閆嘯天、王亞軍等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閆嘯天、王亞軍多次非法獵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動物16只,后將獵捕的隼掛在網上販賣,屬情節特別嚴重,二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閆嘯天、贠榮杰分別非法收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鳳頭鷹、燕隼,且被告人閆嘯天收購鳳頭鷹目的是為了販賣,二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2015年5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亞軍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贠榮杰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當事人不服上訴,同年8月,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推薦理由:
2015年12月1日,《鄭州晚報》率先以《掏鳥16只,獲刑10年半——啥鳥這么寶貴?燕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為題刊發本案消息。本案的依法審判,在輿論的風暴里快速變成“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半”的負面事件。隨著負面消息的持續發酵,越來越多的全國媒體不斷跟進報道。各種聲音紛至沓來,到那底是媒體報道有失偏頗還是量刑確實不當?面對強大的輿論壓力,河南新鄉市兩級法院在認真調查核實該案件辦理情況的基礎上,迅速公布事實真相,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新鄉中院主動在官方微博、微信上發布案件情況通報,主動接受中央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采訪,第一時間深入回應群眾關心的幾大問題。由于司法公開,主動回應,洶涌的輿情從一開始的一邊倒,逐漸出現反轉。社會公眾開始對新鄉兩級法院的依法判決表示認可和支持。
本案的審判與輿論變化,充分說明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對推進人民法院司法公開、公正司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對推進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判案件加強公民普法教育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對人民法院正確處理輿論監督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二、民商事案件
10
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訴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第三人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日,鳳凰網在中超頻道首頁顯著位置標注并提供魯能VS富力、申鑫VS舜天比賽的直播。新浪互聯公司認為鳳凰網所有及運營方天盈九州公司未經合法授權,非法轉播中超聯賽直播視頻,侵犯了該公司享有的涉案體育賽事節目作品著作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攫取了經濟利益,分流了用戶關注度和網站流量。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天盈九州公司停止侵權、聲明致歉并索賠經濟損失1000萬元。
2015年6月3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天盈九州公司停止播放中超聯賽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間的比賽,在鳳凰網首頁連續七日刊登聲明以消除不良影響,同時賠償新浪互聯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
推薦理由:
本案是全國首例體育賽事轉播權糾紛,該判決直接引用國際足聯章程、中國足協章程等文件確認了體育賽事的相關權利確認問題,在全國范圍內首次認定體育賽事轉播具有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該案審理在業界引起廣泛關注和探討,對加強體育節目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該案判決有效推動了體育賽事轉播權的知識產權保護,促進了體育賽事互聯網轉播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
11
上海歐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遼寧特萊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謝濤企業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上海歐寶生物科技有限2010年6月13日向遼寧高院提起訴訟,請求遼寧特萊維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返還8650萬元借貸本金及利息,特萊維公司對歐寶公司的訴訟請求完全認可。遼寧高院于2011年3月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支持了歐寶公司的訴請。后因特萊維公司的其他債權人謝濤提出申訴,遼寧高院裁定再審并撤銷原一審判決,駁回歐寶公司的訴訟請求,但未認定該案系虛假訴訟。歐寶公司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在庭前依職權調取了大量證據,于今年10月27日經開庭審理后明確認定兩公司制造虛假訴訟,當庭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決定對歐寶公司和特萊維公司各罰款50萬元。
推薦理由:
該案為最高法院認定的虛假訴訟第一案,該案的審理過程和裁判結果,獲得了人大代表、新聞媒體和旁聽師生的高度贊揚,公眾輿論反映良好。眾多媒體發表評論,認為該案的公正判決和罰款決定,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維護司法公正和訴訟誠信的決心,必將成為審理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標志性案例。
12
北京福聯升鞋業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內聯升鞋業有限公司“福聯升”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
基本案情:
“內聯升”為中國馳名商標,先后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榮獲“中國布鞋第一家”等榮譽稱號。福聯升公司惡意攀附內聯升公司及“內聯升”商標的商譽,在鞋類等產品上惡意申請注冊“福聯升FULIANSHENG及圖”商標(以下簡稱福聯升商標),并在其全國各加盟店中使用該商標銷售老北京布鞋。內聯升公司依法對福聯升商標提出異議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不予核準注冊福聯升商標。福聯升公司不服,先后提起行政訴訟并上訴,并于二審敗訴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認定福聯升商標不應核準注冊。
推薦理由:
本案通過法院審判強調了在商標注冊中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意義,依法制止了攀附中華老字號的惡意商標注冊行為,保護了中華老字號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對于弘揚并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凈化商標注冊、使用環境,依法保護中華老字號的發展傳承,均有積極意義。
13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訴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機預裝應用軟件引發侵權責任糾紛問題,分別對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9月17日,上海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上海市消保委訴天津三星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上海市消保委表示撤回對三星公司的起訴。
隨后,上海一中院召開了上海市消保委訴歐珀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審前會議,上海市消保委表示仍堅持對歐珀公司的訴訟請求。10月16日,上海市消保委向法庭提出撤訴申請,表示歐珀公司已向其提交了《關于OPPO手機預裝軟件優化方案說明》。
鑒于歐珀公司已糾正了其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不當行為,上海市消保委認為其訴訟目的已經達到,故向法院提出撤訴。上海市消保委同時表示,如果歐珀公司在今后的經營過程中再出現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上海市消保委仍將繼續依法提起公益訴訟。11月13日,上海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消保委訴廣東歐珀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對上海市消保委撤回對歐珀公司起訴的申請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進行了審查,并當庭作出裁決,準予上海市消保委對三星、歐珀公司的撤訴申請。
推薦理由:
這兩起公益訴訟是全國首次進入訴訟程序的消費者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發起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手機用戶對手機預裝應用軟件的知情權與選擇權。一方面,由于這類案件在全國法院并無先例可循,需要審理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嘗試確立相關的訴訟規則,并為以后審理此類案件積累經驗。另一方面,這兩起公益訴訟案件審理的意義不僅限于個案的定分止爭,更在于著眼對行業的引導和規制。
14
談華龍、董自芳與被上訴人昆山華泛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寧波華泛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日談杰與寧波華泛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華泛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寧波華泛公司將其派往昆山華泛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華泛公司)工作,2013年12月12日,談杰被安排加班至凌晨1點多,下班回到宿舍休息后猝死,后談杰的父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寧波華泛公司、昆山華泛公司賠償相應的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談杰下班后在公司宿舍內死亡,這種情形不構成工亡;而根據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電子公司對談杰的死亡存在過錯,故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談杰父母的訴訟請求。
蘇州中院認為,雖勞動者受傷或死亡不符合工傷或工亡認定條件,勞動者或其家屬無法取得工傷保險待遇,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傷害與用人單位的違法侵權行為有關,符合《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勞動者或其家屬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本案中,談杰下班后猝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構成工亡,但昆山華泛公司安排談杰上夜班后又超時加班,違反勞動法律規定,嚴重忽視對談杰身體健康的保護,應認定存在侵權行為,且主觀上存在過錯。故二審法院依據侵權責任理論及相關法律規定,按照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判令由寧波華泛公司、昆山華泛公司對談杰的死亡承擔40%的侵權賠償責任。
推薦理由:
當前,勞動者猝死的案例屢見不鮮,且呈增多趨勢。如果勞動者在下班后家中猝死,按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構成工亡,勞動者的權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這是當前審判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本案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創新適用法律,在國內首次適用侵權責任法判決勞動者下班后猝死糾紛,為全方位保護勞動者及其家屬權益提供了一條新的路徑。該案判決后,用人單位主動履行付款義務。
15
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訴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廢鹽酸、廢硫酸總計2.5萬余噸,以每噸20~100元不等的價格,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江中公司偷排于泰興市如泰運河、泰州市高港區古馬干河中,導致水體嚴重污染。
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以污染環境為由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江蘇高院二審判決6家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1.6億多元。案件發生法律效力后,6家企業中3家向最高人民法院院申請再審。
推薦理由:
該案件是由環保組織作為原告,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不僅參與主體特殊、訴訟程序完整,而且涉案被告最多、判賠金額巨大,案件審判的借鑒價值高,展示了人民法院鮮明的環境司法政策,對推進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具有重大意義。
16
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訴謝某、倪某、鄭某、李某,第三人南平市國土資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區林業局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日,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綠家園依據當日施行的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向南平中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謝某、倪某、鄭某、李某三個月內承擔恢復林地植被的責任,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134萬元;如不能在三個月內恢復林地植被的,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10.19萬元,由第三人南平市國土資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區林業局組織恢復林地植被。
南平中院一審判決,判令四被告五個月內清除礦山工棚、機械設備、石料和棄石,恢復被破壞的28.33畝林地功能,在該林地上補種林木并撫育管護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內恢復林地植被,則共同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10.19萬元;共同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127萬元,用于原地生態修復或異地公共生態修復;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綠家園支出的評估費、律師費、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16.5萬余元。被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015年12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推薦理由:
該案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實施后的全國首例由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也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實施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全國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本案有四個鮮明的特點:一是提起公益訴訟主體條件相對規范。二是體現于首次判決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三是引入專家輔助人出庭制度,對完善民事訴訟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四是明確行政執法機構不承擔公益訴訟民事責任。該案判決對今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具有重大意義。
17
全國首例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基本案情:
2013年,邵某因強奸、猥褻未滿十周歲的親生女兒小玲,被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在辦理邵某一案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發現小玲處于無人監護的危險狀態,及時制定并啟動了對小玲的維權救助方案,專門設置了2萬元生活撥付專用賬戶,先后進行多次心理疏導,為小玲聯系了寄宿學校,并與當地民政部門協調辦理“孤兒”救助金。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簡稱《意見》)正式實施,銅山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邵某和小玲的母親王某某符合“可以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應當撤銷其監護人資格。隨后向銅山區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該局就撤銷監護人資格事宜提起訴訟。
1月7日,銅山區民政局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月8日,銅山區人民檢察院向銅山區人民法院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支持民政局起訴撤銷被申請人邵某、王某某的監護人資格。
2月4日,銅山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撤銷被申請人邵某、王某某的監護人資格,指定銅山區民政局為小玲的監護人。銅山區民政局與臨時照料人張某某簽訂了《臨時照料協議》,采用家庭寄養方式讓小玲暫時生活在張某某家中,由民政局按月為小玲提供生活及學習費用。
推薦理由:
本案是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正式實施后全國第一例司法實踐。
本案的依法審理和判決,一是將沉睡多年的法律條文喚醒,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二是彰顯出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對那些拒不履行監護責任、虐待傷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一種強力震懾,尤其會對“虐童是自已的家事”等錯誤觀念產生強烈沖擊,對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非常深遠的意義。
三、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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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為發訴江蘇省盱眙縣運輸管理所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1日,淮安市交通運輸局發布《淮安市機動車駕駛人培訓市場發展規劃》,該規劃方案明確:“根據淮安市各區縣的小型汽車培訓能力及教學車輛規劃,結合淮安市駕培市場發展現狀,目前淮安市駕培市場已處于供大于求的狀態,在規劃期內不宜再增加駕校數量及教學車輛。”
金為發于2013年11月21日向盱眙縣運輸管理所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2013年12月5日,縣運管所根據《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辦法》和《淮安駕培規劃》文件規定,以“淮安市駕培市場已處于供大于求的狀態,并且在2013-2020年期間內將不再增加新駕校”為由,作出盱交駕許(2013)00001號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金為發不服,向盱眙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淮安駕培規劃》能否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條件依法應由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省級政府規章設定。《淮安駕培規劃》是道路運輸領域的專項發展規劃,屬技術性規范而非法律性規范,不能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其載明的“在規劃期內不宜再增加駕校數量及教學車輛”的表述只是一種行政指導而非行政命令。
盱眙縣運輸管理所以此為由作出不予設立駕校的交通行政許可,屬于增設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行政許可的條件,不符合《行政許可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規范的規定。據此,法院判決撤銷被告盱眙縣運輸管理所作出的盱交駕許(2013)00001號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推薦理由:
依法行政是法治中國建設的要求,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必須得到保障與支持。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制定的不合法的規范性文件不能成為定案依據。本案中,被告以“紅頭文件”為依據,違法干預市場,限制市場競爭,最終行政行為被法院依法撤銷。本案的判決對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本案的判決表明,行政機關制定“紅頭文件”時,必須依法并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19
丹陽市珥陵鎮鴻潤超市訴丹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登記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江蘇省丹陽市珥陵鎮鴻潤超市(以下簡稱鴻潤超市)向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提交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在原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增加蔬菜零售項目。
2015年2月,該局向鴻潤超市出具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受理通知書,隨后審查材料,赴實地調查核實,認定鴻潤超市經營場所距丹陽市珥陵農貿市場不足200米,其申請不符合丹陽市人民政府丹政辦發(2012)29號《關于轉發市商務局<丹陽市菜市場建設規范>的通知》(以下簡稱29號文)中“菜市場周邊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與菜市場經營類同的農副產品經銷網點”的規定,遂作出了駁回通知書,決定對其變更申請不予登記。
鴻潤超市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駁回通知書,判令對其申請事項進行變更登記。丹陽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本案中,原告鴻潤超市申請變更登記增加的經營項目為蔬菜零售,并非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被告市市場監管局適用29號文中“菜市場周邊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與菜市場經營類同的農副產品經銷網點”的規定,對原告的申請不予登記,但該規定與商務部頒發的《標準化菜市場設置與管理規范》不一致,與商務部等13部門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第(七)項關于“積極發展菜市場、便民菜店、平價商店、社區電商直通車等多種零售業態”的規定不相符,也違反上述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依法不能作為認定被訴登記行為合法的依據。遂判決撤銷涉案駁回通知書、被告于判決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對原告的申請重新作出登記。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被告已為原告重新辦理了變更核準登記。
推薦理由:
本案是行政機關違反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原則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審判直接關乎人民群眾的切身生計。法院適用了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明確指出市政府29號文不僅與商務部有關規定不符,也違反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的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不能作為行政行為合法性依據,切實貫徹了行政訴訟法的修改精神,具有一并審查“紅頭文件”(規范性文件)的時代意義。對依法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依法維護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0
“北雁云依”落戶登記案
基本案情:
原告“北雁云依”,女,2009年1月25日出生。其父母欲為其起名“北雁云依”,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性。派出所拒絕以“北雁云依”為名辦理落戶手續。“北雁云依”法定代理人便提起訴訟。因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該案層報至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選取“第三姓”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隨意選取姓氏甚至恣意創造姓氏,會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極易造成社會管理混亂,無利于社會和他人,有違公序。
姓氏主要來源于客觀上的承襲,承載了對血緣的傳承、對先祖的敬重、對家庭的熱愛,重視和尊崇姓氏的傳承是我國優秀的文化傳統,符合主流價值觀念,是中華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載體和鏡像。隨意選取姓氏甚至自創姓氏,會沖擊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道德要求,有違良俗。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未上訴。
推薦理由:
本案的審判,直接推動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相關問題進行立法解釋,意義重大。本案是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件,在個性彰顯的現代社會,此案判決具有典型意義。人民法院支持依法行政,通過司法審判保護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承與發展,對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中華民族優良文化傳統的傳承與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四、審判監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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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無罪釋放案
基本案情:
1996年4月,因福建福清發生一起綁架殺人案,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人被偵查機關、公訴機關認定為嫌疑人、被告人,此后,該案被法院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福建高院兩次發回重審。
2006年,福建高院在第三次審理后作出判決,維持福建中院的判決,判處黃興、林立峰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處陳夏影無期徒刑。
2008年林立峰在監獄中病逝。
2015年2月,福建高院再審此案。2015年5月29日,法院依法宣判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人無罪。
推薦理由:
本案系被告人被檢察機關指控犯罪后,因證據不足而被人民法院無罪釋放案件,昭示國家的刑事司法走向文明、進步。
本案的最終判決體現了重庭審,不輕信口供的法律原則,昭示國家的司法改革逐步走向庭審中心主義。
本案的判決,對人民法院依法保護保障公民的人身權、依法糾正冤錯案件具有重大意義。
五、國家賠償案
22
沈陽北鵬房地產公司申請遼寧省公安廳刑事賠償案
基本案情:
因沈陽北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遼寧省公安廳違法扣押刑事賠償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賠復字[2015]2號刑事賠償復議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其焦點集中在賠償義務機關扣押2000萬元和財務賬本的時間、方式、理由,賠償義務機關對2000萬元扣押款的后續處理情況以及賠償義務機關應否賠償2000萬元扣押款的孳息損失和計算方法等方面,索賠數額巨大,事實與法律關系認定復雜,且所涉利息賠償問題在法律上僅有原則性規定,對案件法律適用帶來困難。經過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查和組織質證,聽取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意見。
公開質證后,合議庭組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就賠償項目、方式和數額進行了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然后通過視頻會議的方式召開賠償委員會委員會議對案件進行了討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議討論結果,當庭宣布了確認雙方協議的國家賠償決定:遼寧省公安廳在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返還北鵬公司被扣押的人民幣200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損失83萬元。
推薦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首例刑事違法扣押賠償案,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主審,該案不僅涉案金額和社會影響較大,而且所涉利息賠償問題在法律上僅有原則性規定,故有必要借助該起典型案例推動國家賠償法的貫徹實施,確立更加明確的法律適用標準,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減刑假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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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曉夢不予假釋案
基本案情:
王曉夢,女,原判認定其以介紹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信任,而后采取非法拘禁,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兩被害人賣淫五次,后果嚴重。
2009年11月25日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以強迫賣淫罪判處王曉夢有期徒刑十一年。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2014年分別裁定對王曉夢減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和一年零五個月。
2015年3月30日執行機關山東省女子監獄以王曉夢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向濟南中院提出對其予以假釋的建議。濟南中院立案后將假釋建議書等材料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示,并組成合議庭依法審理了本案。濟南中院審理查明,罪犯王曉夢自上次減刑以來能認罪悔罪,積極改造,受記功1次、表揚1次、嘉獎1次、2013年度被評為省級改造積極分子、2014年度被評為監獄級改造積極分子。
濟南中院認為,罪犯王曉夢在服刑期間雖有悔改表現,但其所犯罪行性質惡劣,其犯罪活動嚴重影響到社會正常務工秩序,社會危害性較大,故在假釋時應從嚴掌握。遂依法作出對王曉夢不予假釋的裁定。
推薦理由:
本案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嚴格遵循現行法律規定,通過依法從嚴把握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條件,完善監督制約的程序規定,確保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嚴格依法規范進行,對依法規范減刑假釋工作,完善減刑、假釋制度,防止“有錢人”“有勢人”的法外減刑、假釋,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何陽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