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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歐普照明,一個歐普換氣扇,傻傻分不清楚……作為照明行業的第一梯隊成員,歐普年營業額超80億元,市場知名度自不必言。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市場上還有一家歐普換氣扇,而這家“歐普”的生產廠商居然與歐普照明完全沒關系……近日,一起發生在兩個“歐
一個歐普照明,一個歐普換氣扇,傻傻分不清楚……
作為照明行業的第一梯隊成員,歐普年營業額超80億元,市場知名度自不必言。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市場上還有一家歐普換氣扇,而這家“歐普”的生產廠商居然與歐普照明完全沒關系……
近日,一起發生在兩個“歐普”之間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迎來了一審判決。
知產力獲悉,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就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普公司”)訴嘉興市偉普電器有限公司(下稱“偉普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偉普公司停止使用“嘉興市歐普電器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歐普公司50萬元。
擅用“歐普”字號 偉普被判侵權
1996年,王耀海、馬秀慧夫婦南下廣東中山創立歐普公司,這是一家集研發、生產和銷售于一體的綜合型照明企業。歷經20多年的發展,公司產品涵蓋LED及傳統光源、燈具、電工電器、吊頂產品等領域,并在國內市場打拼出了自己的地位。2016年8月,歐普照明成功登陸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正式掛牌上市,目前,歐普照明市值已達196億元。
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辛苦經營的品牌聲譽,歐普公司在相關商品和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諸多商標,包括第11類中的
”等商標。中國商標網上,以“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為申請人的商標注冊申請記錄共有893條。
但是,“隨著歐普品牌知名度的提高,侵權現象也越來越嚴重”。
當你在網上搜索“歐普”后,你可能會打開這樣一家“OPOUR吊頂 歐普換氣扇”網站,然而,這卻不是你以為的那個“歐普”。
▲ 歐普公司官方網站(來源:歐普官網opple.com.cn)
▲ 偉普公司的“OPOUR吊頂 歐普換氣扇”網站(來源:偉普公司網站oupudd.com)
歐普公司稱,2018年其在市場上發現了偉普公司銷售侵權產品,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給歐普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及商譽損害。歐普公司認為,這家成立于2013年的公司是違法使用歐普公司的“歐普”字號注冊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歐普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偉普公司停止使用“嘉興市歐普電器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和“op”品名型號,刊登侵權聲明消除不良影響,并索賠300萬元。
據了解,這起訴訟早在起訴階段就曾遭遇管轄權的一波三折。歐普公司最初是在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的這起訴訟,但后者因認定自身不具有管轄權而裁定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后,被告偉普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杭州中院認為異議成立,裁定移送至嘉興秀洲法院。
今年4月,秀洲法院受理了該案,并在4月、5月兩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9月8日,秀洲法院作出本文開頭所述的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偉普公司是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者,且是“OPOUR歐普吊頂”微信公眾號的運營者,其行為均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歐普公司的起訴不構成重復起訴。法院進一步表示,歐普公司有關停止使用“嘉興市歐普電器有限公司”企業名稱、刊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并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偉普公司賠償歐普公司經濟損失(含歐普公司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目前尚不清楚偉普公司是否會對該判決提起上訴。
在先判決生效后仍使用“歐普”
一個是“歐普”,一個是“偉普”,歐普公司卻要求對方改名,看似歐普公司指責無端,其實不然。原來,偉普公司2018年12月以前的注冊企業名稱一直是“嘉興市歐普電器有限公司”,2018年12月后才因為在一件與歐普的案件中被法院認定侵權,而根據判決要求將企業名稱變更為現在的名字。
根據偉普公司官網介紹,2005年,偉普公司的前身“嘉興市王店歐普電器廠”成立,主要生產集成吊頂及相關產品。2013年,嘉興市歐普電器有限公司成立,經營范圍涵蓋浴霸、取暖器、換氣扇、塑料配件、集成吊頂、金屬裝飾板、照明器具、灶具、飲水機的制造、加工。
但是,即便是以偉普公司的前身成立的年份2005年來算,歐普公司也要比偉普公司的成立早了十多年的時間。更何況,2005年的歐普公司早已經是一家照明及相關行業的知名企業,蜚聲海內外了。
然而,偉普公司(含更名前的“嘉興市歐普電器有限公司”、前身“嘉興市王店歐普電器廠”,下同)還是頂著“歐普”的名號,做起了自己的生意,而且生意也越做越大。據偉普公司官網信息宣稱,偉普公司甚至還一度與央視有過合作。
▲ 偉普公司宣稱與央視有過合作(來源:偉普公司官網oupudd.com)
為此,歐普公司提起多件商標訴訟,不少索賠請求獲得了法院支持。譬如此次秀洲法院一審判決中提到的311號判決書,即(2016)滬73民終311號判決書就屬于其中判賠金額較高的案件之一,判賠額達80萬元。
該案是歐普公司訴偉普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的一起案件,早在2015年就已立案,雙方均不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并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定,偉普公司選用“歐普”字號“缺乏合理依據,難謂主觀上無攀附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原告‘歐普’商譽之故意,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支持了歐普公司上訴請求,予以部分改判,即判決偉普公司等停止商標侵權,消除影響,偉普公司變更企業名稱為不含“歐普”的名稱,并賠償歐普公司80萬元。
據了解,該判決隨即生效并已履行完畢。然而,偉普公司似乎對判決不以為然。在先判決生效后,偉普公司雖然改了企業名稱,但仍然在一些地方繼續使用“歐普”。
在此次秀洲法院作出的判決中,法院認為,歐普公司主張的被訴行為是在311號案件在先判決生效后偉普公司另行實施的行為,包括311號案件判決書生效后偉普公司再行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以及不當使用企業名稱持續進行微信宣傳的行為;同時,311號案件中歐普公司未訴請停止侵權,故在判項部分未判令被告停止相應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該案與311號案件判決在訴請、事實、證據上并不相同,歐普公司不構成重復起訴。法院因此進一步支持了歐普公司的訴訟請求。
依賴受讓商標 偉普不斷制造“麻煩”
事實上,歐普公司與偉普公司之間的商標糾紛由來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2015年。知產寶裁判文書信息顯示,涉及偉普公司的知識產權裁判文書共有50余份,涉及案件數量至少超過30件,絕大多數與歐普公司有關,訴訟地遍及上海、北京、浙江、江蘇等多個省市,可謂數量眾多,影響廣泛。
判賠金額方面,經筆者粗略統計,在知產寶已收錄的歐普公司訴偉普公司或其商標被許可人、經銷商等相關當事人并勝訴的民事案件判決書中,一審歐普公司應獲賠金額約140萬元;二審則多數基本維持了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
為何兩家企業有如此多的訴訟?是什么讓偉普公司有底氣持續使用“歐普”呢?
答案是,偉普公司名下的“歐普”商標。
中國商標網信息顯示,截至發稿,偉普公司名下共有24件商標或商標申請,使用的商品類別以第6類(金屬材料)和第11類(排氣風扇等)商品為主,其中不乏“歐普”“OPOUR”這樣的商標,還有一些相關的圖形商標。
▲ 偉普公司名下的商標注冊申請記錄(來源:中國商標網)
▲ 偉普公司名下的部分商標圖樣及信息(來源:中國商標網)
細心的讀者可能會發現,偉普公司名下最早的兩件“歐普”商標申請于2000年、2004年,甚至早于該公司前身成立的時間。事實上,這些商標中有的是偉普公司受讓自第三方而得到的。例如,申請于2000年3月的第1594144號“歐普”商標,還有申請于2004年12月的第4416780號“歐普”商標,就是偉普公司在2013年受讓而來的。正是依賴這些商標,偉普公司才得以使用“歐普”,并進一步將其許可給他人使用。
▲ 偉普公司名下第1594144號“歐普”商標信息(來源:中國商標網)
▲ 第1594144號“歐普”商標曾在2007年、2009年、2013年被轉讓,其中,自然人殷舷現為嘉興市偉普電器有限公司股東及監事(來源:中國商標網相關商標轉讓/移轉公告)
歐普公司也曾對這些商標提出過異議、撤銷或無效宣告申請,但至今仍有部分商標未能被無效掉,這也進一步為歐普公司埋下了隱患。
偉普公司的“歐普”商標,如刀一般給歐普公司的商標布局上劃開了一道口子,也讓歐普公司不得不提起多件訴訟進行維權——除了偉普公司本身,還要針對其被許可人、經銷商等一一提起維權訴訟。這不光給歐普公司帶來很多時間、人力、物力上的成本消耗,也增加了消費者進行品牌識別辨認的成本,加劇了行業的內耗和資源的浪費,無疑不利于整個市場的發展。
筆者聯想到了幾年前的奧普商標反向混淆案。該案中,作為生產廚衛裝置的知名企業,杭州奧普衛廚科技有限公司擁有“奧普”、“AUPU”、“1+N”等第11類、第6類商標。“奧普”系列商標還先后被評為浙江省著名商標,并于2005年被司法裁判認定為馳名商標。
然而,憑借2002年注冊的第6類“AOPU奧普”商標,受讓成為該商標專用權人的浙江新能源公司,及其被許可人現代投資有限公司、浙江凌普公司,于2010年9月以奧普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第6類“金屬建筑材料”商品上使用“AUPU 奧普”標識,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為由,向法院起訴。經歷了一審判賠10萬元、二審判賠30萬元后,奧普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奧普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權,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審判決中指出,基于知識產權保護激勵創新的目的和比例原則,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強度要與特定知識產權的創新和貢獻程度相適應;同時,商標標識本身的近似不是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決定性因素,如果使用行為并未損害涉案商標的識別和區分功能,亦未因此而導致市場混淆的后果,該種使用行為即不在商標法所禁止的范圍之中。
有觀點認為,該案從鼓勵創新及商標功能的視角,對涉案被訴行為和商標關系的詮釋,對今后同類案件的審理有很強的借鑒和指導意義。
此次嘉興秀洲法院的判決給了歐普公司一絲慰藉,也讓那些誠信經營的企業看到了希望。但是,歐普公司還有多少精力和財力,為“歐普”商標,繼續在全國各地奔波維權?站在消費者的角度,筆者真心希望市場上能少一些制造混淆的“傍名牌”,多一些靠產品說話的“真名牌”。
丁悅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