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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最后一天被辭退,會不會很憋屈?試用期員工就可以被公司,隨意辭退嗎?員工在試用期被辭退,可以主張賠償金嗎?大部分人可能都認為,公司要辭退試用期員工簡直太簡單了,并且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事實上并非如此,公司要辭退一位試用期員工,操作難度并
在試用期最后一天被辭退,會不會很憋屈?
試用期員工就可以被公司,隨意辭退嗎?
員工在試用期被辭退,可以主張賠償金嗎?
大部分人可能都認為,公司要辭退試用期員工簡直太簡單了,并且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事實上并非如此,公司要辭退一位試用期員工,操作難度并不低于辭退一位正式員工。
近日一則勞動糾紛案例顯示,一位勞動者在試用期最后一天被辭退,她通過法律途徑,為自己爭取到了39926元的賠償。這中間發生了什么事呢?
事情起因
張小姐是一名旅游行業從業者,2019年10月22日入職某旅游公司,職級為經理。雙方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到2020年4月21日止。試用期及轉正后,基本工資均為22000元,績效工資均為5500元。(轉正前后,工資不變)。
面試時,人事和張小姐約定工資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項目獎金組成,項目獎金,固定為3萬元/季度。
但在張小姐入職時,公司與其簽訂的《薪資確認書》上卻顯示“獎金項目的發放政策,以當時執行的公司與部門具體的績效管理政策為準,當月績效工資次月發放?!?/p>
張小姐雖然當時心里咯噔了一下,但是考慮到這是一家大公司,就以為3萬元的固定獎金就是當時公司的獎勵標準,沒多想就簽字了。
可是人算不如天算,2020年初的新冠疫情,徹底改變了旅游行業的走勢。因為疫情,張小姐的工作基本已無法正常開展。
2020年4月20日,公司向張小姐發出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照理說,公司在這個節點,提出與張小姐解除勞動合同,于情于理都說得通,公司也愿意支付經濟補償,工資、五險一金也沒有克扣,這樣的做法我說吊打目前90%的企業,應該沒問題吧。為什么張小姐還能通過法律途徑,賠到近4萬元的賠償金呢?
雙方的勞動爭議
張小姐認為公司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辭退自己,并不合法。而且公司還欠自己固定獎金、績效工資、十三薪、加班工資、年休福利等等未發。
為此,張小姐向當地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裁定結果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26191.04元,另外還要支付16個小時加班費5057.47元,未休2天年假5057.47元,合計39926元。
公司為什么屬于違法辭退?
因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具體來說,如果試用期員工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嚴重失職,患病導致無法工作,或者經過培訓或者調崗仍然不能勝任工作崗位,公司可以辭退該員工。
可是這家公司辭退張小姐的理由是,“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這條法律只適合正式員工,并不適合試用期員工。
換句話說,等到4月21日過后,張小姐轉正了,公司以此為由和張小姐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這個時候,大家會不會覺得張小姐取得了勝利,公司會吞不下這口氣,繼續上訴?
NO!公司對仲裁結果無異議,反而是張小姐覺得勞動仲裁判少了,她認為賠償金應該是83368.9元,還有原先約定的固定獎金差額48181.8元,少發的績效工資2200元,2020年的13薪差額6848.65元。
張小姐依據什么主張這么高的賠償?
這里的勞動爭議一共有3點:
1.獎金到底是固定的,還是按公司制度發放的?
2.績效工資是固定的,還是依據部門負責人打分發放的?
3.公司和張小姐約定的是年終獎,還是13薪?
補充說明:13薪的約定就是年底多發一個月工資,如果員工提前離職,這筆錢應按相應工作月份折算。如果是年終獎,公司又沒做特別約定,發多少由公司說了算。如果這3點爭議都按張小姐所說,賠償金可能真的能到8萬多塊錢。
張小姐認為:
1.獎金是固定的。當時入職前公司給她發送的《聘用意向書郵件》中就約定了“項目獎金30000元每季度,季度發”,有截圖為證。另外還有當時招聘自己的人事當庭作證,確實有此約定。
2.自己的績效工資為5500元,無需考核。而且公司的績效考核并無明確標準,有工作群聊天記錄佐證,“績效打分每個月輪流D的人選:12月王某,1月鄭某……”。
3.公司與其約定的是十三薪,并非年終獎。為此她提供工作群截圖顯示“小伙伴們,13薪不計稅,所以會在年前單獨發放,大家靜候哈。”以及公司人事當庭作證,“十三薪基本上都有,按照慣例是在每年春節前后發放,2020年疫情她被公司強制待崗,所以不清楚發放情況?!?/p>
對此,公司并不這么認為:
1.公司沒有承諾過固定獎金,依據雙方簽訂的《薪資確認書》,是相關領導根據部門情況向上級申報審批后,根據部門員工完成的占比進行分配的,發放時間也并不固定。
2.公司表示績效是每月由主管領導進行考核,工資條中亦載有考核結果對應的系數。并提交了《員工手冊》,其中載有績效考核結果評定、績效考核結果應用及績效申訴等內容。
3.公司從未與張小姐約定十三薪,公司的年終獎是依據當年的經濟效益,結合員工的工作成績,視情況發放的,并非固定的,也不是約定好一定要發的。
法院裁定
一審法院認為:
1.雖然張小姐提交了入職前的意向書,和相關證人證言,但是其入職后與公司簽訂了《薪資確認書》,其中并未就固定獎金進行約定。
另外證人雖然是面試張小姐的人事,但是其為另一家公司的人事,只是在同一集團下,并非張小姐工作公司的人事。
所以對張小姐請求的公司支付固定獎金,不予支持。
2.關于績效工資的差額,不管是張小姐提供的《聘用意向書》,還是雙方簽訂的《薪資確認書》,都約定了“以當時執行的公司與部門具體的績效管理政策為準”。而且沒有證據顯示,張小姐曾對績效評分提出過異議。
所以對張小姐請求的公司補足績效工資差額,不予支持。
3.關于張小姐要求公司支付其十三薪,雙方亦未就這一點進行有效舉證,故對此請求亦不予支持。
維持勞動仲裁原判,公司需支付張小姐各種費用,合計39926元。
二審法院認為:
雙方并未提交新證據,經過再次審理,張小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
汪Sir有話說
試用期,一直被一些公司視為“白嫖期”:
有的公司約定,試用期第一周不算工資。
有的公司約定,試用期工資減半。
有的公司約定,試用期不交五險一金。
甚至有的公司招臨時崗位,把試用期設得很長,目的是試用期結束時,就把人給辭掉。
單從張小姐的反擊行為上看,張小姐干得漂亮,讓公司明白了“試用期員工不能隨意辭退”。也讓公司付出了一定的代價。我想不算賠償的錢,光這三堂訴訟下來,律師費都很高了吧。
回到這個案例中,我覺得這家公司做的不能說沒有違法的地方,但是也算可圈可點了。
首先,旅游行業受新冠疫情沖擊很大,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精簡人員,合情合理,據網上數據顯示,本案這家公司,2019年社保繳費人數為392人,2020年銳減到147人,員工人數直接腰斬。
其次,與張小姐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為“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可事實上,在庭審中公司拿出了張小姐遲到早退11次,多次違反員工手冊的證據。公司表示之所以當時沒寫在通知書里,是怕影響到張小姐找工作。
其三,這家公司平時的工資也都是正常支付給張小姐的,如果真如張小姐所說公司的薪酬這有問題,那有問題,恐怕張小姐早就走了,或者把公司起訴了。
其四,在訴訟中,張小姐主張公司要將其未休的年假折現。由此可知,這家公司給了試用期員工年假,在員工福利上應該挺完善,超越目前90%的公司,一點問題都沒有。
其五,公司辭退張小姐,支付了相應的經濟補償,即我們常說的N倍補償。我算過這筆錢,是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辦法計算的。
其六,勞動仲裁后,公司對自己違法辭退員工的事實并沒有提出異議。
一面是公司真的遇到了困難,一面是公司的確存在違法辭退員工的行為,該如何取舍呢?如果是我,我大概率選擇協商離職,拿經濟補償走人吧。如果是你,你會怎么辦呢?
這是一起真實的案例,案號:(2022)京01民終264號。有興趣的朋友,可以上中國裁判文書網,輸入案號查看完整經過。
何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