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改變生活 · 科技引領未來
早期P2P網貸行業比較雜亂,相關知識并不像現在得到普及。加上不少媒體人半路出家,對行業術語和法律法規認識不深,在新聞稿中大肆使用“投資人”一詞。和別有用心的平臺進行“誤讀”,導致許多不明所以的用戶,也跟著使用“投資人”一詞。
有不少用戶認為,“投資人”和“出借人”僅僅是一個稱呼,不需要上綱上線。錢盆觀察院對此看法不同,出借人和投資人不僅在字面上有區別,在受法律保護的意義上也完全不同,用戶需要進行嚴格區分。
按照銀監會下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就提到:借款人、出借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P2P網貸行業中扮演的不同角色,認識并分清角色不同,有利于促進P2P網貸健康發展。
三者關系如下:平臺屬于網貸中介機構,負責撮合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借貸成交。借款人通過平臺借款,并支付利息。出借人通過平臺把錢借出,獲取收益。無論從哪個角度看,平臺都與網貸信息中介的定位相呼應。
網貸平臺所提供的借貸形式,屬于債權關系,市面上有不少固定收益類也同屬這一層關系。債權投資具有固定收益和固定期限,出借人把錢借給借款人是受到法律保護,也是出借人與投資人的區別所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合同約定的年利率只要不高于24%,國家均承認其合法性,并給予法律保護。而且約定息率高于24%,僅是高出的部分利息不受到保護,本金和24%以內的利息依舊有法律效應,這點非常重要。
反觀投資人,指投入現金購買某種資產以期望獲取利益或利潤的自然人和法人。投資往往更看重未來的回報,比如炒股、投資基金或某一個項目工程等,均屬于股權投資資本市場,它不屬于債權關系。
用戶需要清晰地理解網貸中各個角色的不同,有助于用戶與平臺發生糾紛時,盡最大程度爭取屬于自己的權益。
丁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