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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致殘后幼子出生撫養費能否得到支持?2021年1月13日,原告朱某駕駛作業叉車與被告蔡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公司廠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某受傷和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朱某和蔡某負事故同等責任。2021年6月7日經司法鑒定,朱某的傷情評
被致殘后幼子出生 撫養費能否得到支持?
2021年1月13日,原告朱某駕駛作業叉車與被告蔡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公司廠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朱某受傷和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朱某和蔡某負事故同等責任。2021年6月7日經司法鑒定,朱某的傷情評定為十級傷殘。2021年7月1日,朱某幼子出生。后朱某與保險公司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訴至瑞昌法院。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事故發生時孩子尚未出生,是否屬于被撫養人,2021年8月31日經重新鑒定維持了朱某傷殘等級。原告認為自己的孩子在起訴之前出生,因此保險公司應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定殘之日小孩沒有出生,不應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幼子出生在2021年7月1日,據此推算其胎兒在交通事故發生(2021年1月13日)前已經存在,胎兒出生后應當有相應的權利保護。胎兒在重新鑒定和訴訟前已經出生,若以首次評殘時間為由否定,則會形成司法保護的不合理現象。胎兒在事故發生時間前已存在,定殘后出生的小孩應當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法院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支付撫養費。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至此,該案得以圓滿解決。
來源:瑞昌法院
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