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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是什么意思,有人知道嗎?
財產保全,這是為了防止對方轉移財產!一個案件,從起訴立案,開庭審理,法院判決。還可能有二審,最后再進入執行程序。這個時間其實還是相對較長。一年半載,甚至更長的情況都有。所以有的被告在這個期間可能將名下財產轉移或轉讓。一旦財產被轉移,后面判決執行就無法到位。申請財產保全,我們法院就會對被告名下財產進行查封、凍結、扣押,防止對方轉移財產。一旦官司勝訴,后面便可以執行保全的財產,保障判決執行到位。財產保全有一個要求,那就是申請人必須提供財產擔保。畢竟現在是在訴訟前或訴訟中。法院的裁判結果是不確定的,一旦官司敗訴,那是有可能被對方造成財產損失。作為申請人,自然是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現在保全還好,當事人可以通過保險公司來解決這個問題。以前要求當事人提供財產擔保,確實有點為難。保險公司介入,我們只要支付保費即可。但是這里最麻煩的事情,財產線索需要當事人自己提供。不少當事人因為沒有財產線索,無法財產保全。
交了保全費并不是就意味著保全成功了,這因為一是你交保全費時只是你了解到被告有財產,要求保全,而實際情況是法院去查封時是不是有這個財產,二是僅管你了解到了被告財產,但在訴訟保全這段時間被告可能將它轉移。
一、什么是財產保全法院在訴前或訴訟中,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實現,保證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能順利執行,而對爭議的標的物或有關財產采取一種限制處分的臨時性法律保護措施,叫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可分為訴訟保全和訴前保全兩種。訴訟保全,是指從訴訟開始之后至作出判決、裁定、調解之前,法院所進行的財產保全。訴前保全,是指法院在訴訟開始之前對有關財產進行的財產保全 ,申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時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因保全措施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由申請人賠償。在法院宣告判決后或者判決書送達后的上訴期限內,發現當事人有轉移、隱藏、或毀損財產等情況,認為需要采取財產保全的,無論當事人是否提起上訴,均可由第一審法院依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對上訴的案件,第一審法院在上訴期限內所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書,應及時報送上訴二審法院。二、財產保全期限多久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期限屆滿后,財產續行查封需經相關申請執行人依法提出續封的申請,才能夠加以執行和完成。查封期限屆滿,如果沒有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的效力將消失。 既然效力是自行消失,此后當事人可以隨意取走。如果需要反保全的話,你應該賠多少錢就要往法院打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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