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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謝瑞青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筆者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經常聽到咨詢者這樣一句話“只要我不簽字,政府就不能拆我的房子。”
誠然,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從老百姓私有財產保護的角度,老百姓個人對其房屋擁有極大的處分權、決定權。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規(guī)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依據該條規(guī)定,公民個人的財產受法律平等的保護,其中就包括個人的房屋。
在拆遷過程中,若未征得公民個人同意,未與公民個人達成一致協議,征收部門不得隨意實施拆除個人房屋的行政行為,否則將構成對公民合法財產的侵犯。從這個角度,“只要我不簽字,政府就不能拆我的房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這句話也同樣暴露出當事人的一個錯誤的認識,即“本人簽協議是拆除房屋的唯一方式”,事實上,除了簽訂協議拆除房屋外,行政機關拆除個人房屋大致還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個人房屋的條件、程序也都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實施必要的征收行為,在此情況下,征收拆遷行為則具有行政強制性,個人房屋的私權利必須讓位于公共利益,并非完全以個人意志來決定是否拆以及何時拆。
當行政機關作出包含補償安置內容的決定文書,如征收補償決定后,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搬遷、不領取補償款,也不提起復議和訴訟的,行政機關就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以“拆違”的方式實施拆除。
以拆違代拆遷是實踐中比較常見的一種拆除方式,即針對當事人建房、占地手續(xù)不齊全的情形,認定房屋建設、占地建設行為違反了《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作出相應處理。在適用《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認定未經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的情況下作出限期拆除決定,若當事人不提起復議和訴訟,將由有權行政機關實施強拆;在適用《土地管理法》認定違法占地的情況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若當事人不提起復議或訴訟,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三、以“拆危”的方式實施拆除。
即通過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認定房屋為危險房屋,由房屋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排危拆除,從而實現拆除房屋的目的。
第四、直接實施強制拆除。
此種情形是明顯的違法,但也是在實踐中也比較常見的,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出臺后,實際授意實施拆除或實際受益的主體市縣級人民政府很難成為強拆行為的被告,而作為被告主體的征收部門、實施單位在其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后,其上級部門往往又是作為征收主體的市縣人民政府,導致違法強拆行為很難被追究責任,行政機關違法強拆成本并不高,促使不少行政機關愿意冒險實施直接的強拆行為。
除以上方式外,還存在讓權利人之外的家屬簽協議的方式拆除、偷拆、誤拆、蠶食拆遷等方式,“只要自己不簽字,政府就不能拆我的房子”這僅僅存在于最理想的非拆遷狀態(tài),在征收拆遷中,若堅持此觀點,容易陷入消極應對拆遷活動的誤區(qū)。不少當事人對于行政機關發(fā)布的公文不關心,對發(fā)給自己的文件不接收、不理睬,甚至隨意丟棄,放棄了自己的很多程序性權利,最終造成房屋被拆卻無法繼續(xù)維權的實體權利受損的局面。在征地拆遷維權中,“不簽字”既是堅定維權的一種態(tài)度,也是一種維權的方法,但是這種方法需要相對應的維權措施來配合,而非僅僅消極的不簽字就能坐等補償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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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