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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當事人陳某在日籍被告開設的淘寶網店購買“美國有機酵素海藻菌粉”14瓶,每瓶單價695元,共支付貨款9730元。收到實物后,陳某發現該產品中違法添加有靈芝等傳統中藥材,且雖名為進口食品,但未加貼我國海關進口檢驗檢疫標志。陳某以該產品
案情簡介:
當事人陳某在日籍被告開設的淘寶網店購買“美國有機酵素海藻菌粉”14瓶,每瓶單價695元,共支付貨款9730元。收到實物后,陳某發現該產品中違法添加有靈芝等傳統中藥材,且雖名為進口食品,但未加貼我國海關進口檢驗檢疫標志。陳某以該產品違反我國食品安全法為由起訴至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要求東川退還全部貨款并承擔相當于貨款十倍的賠償金。
一審判決支持了陳某的全部訴請。被告不服,提出上訴認為,其長期從事有機酵素藻菌粉研究,涉案產品完全符合日本的食品安全標準,其產品在歐美等國亦有銷售,均被認為是有益人體健康和有助于提高免疫的健康食品。涉訴產品系其直接從日本國內郵寄給陳某,屬代購法律關系,不應適用中國的食品安全標準,更非不安全的食品,據此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駁回陳某的全部訴請。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在中國網絡購物平臺淘寶開設店鋪,售賣宜稱具有保健作用的食品,其身份實為食品經營者而非其自述的代購人;其獲利方式系直接來源于銷售所得而非代購。其既然在中國境內售賣食品,無論是實體店鋪直營還是網店銷售,都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
最終,案件以調解結案。在調解協議簽訂當天,被告通過代理律師主動提出在法官見證下當場支付10萬元賠償款。
案例評析:
這個案件是比較典型的如何區分和界定跨境電商范圍的問題。根據2018年底國務院各部委相關規定,對跨境電商的范圍界定是要求,電子商務企業在境外注冊,通過與海關系統對接的平臺進口,并實現三單比對的才納入跨境電商監管。納入跨境監管,也就意味這些商品按個人物品監管,且對一些特殊類的產品(如保健品)不需要做首次進口前的商品備案、不需要實施商品進口檢驗、不需要產品上有中文標簽。
但在本案中,被告是國內淘寶店的店主,通過郵包進境,未經過海關監管系統,并不符合海關等部門認可的跨境電商要求。故法院將其做為國內電商看待,不視同代購(準確地說是不視同為跨境電商),要求商家必須履行首次進口前備案、產品必須實施進境時檢驗、產品必須有中文說明書等。從這個角度來說法院認定是對的。
來源:《電子商務法》頒布一周年實施現狀與問題建議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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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