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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李影盜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裁判要旨
駕車逆行逃逸行為是否達到了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相當?shù)纳鐣:π浴⒆阋晕<安惶囟ɑ蛘叨鄶?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需結合駕駛能力、行駛速度、車況、駕駛時間長短、是否逆行、案發(fā)地點的通行量、危害后果、主觀惡性等因素綜合加以認定。
【案情】
2015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影駕車載李某、王某1盜竊姚某車內(nèi)黃鶴樓牌香煙2條、南京九五至尊香煙10條及Dior女士包1個。2015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影駕駛銳志轎車載李某、王某1至北京市門頭溝區(qū)實施盜竊,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刑偵支隊民警駕駛3輛社會車輛,著便裝對李影等人進行跟蹤抓捕。當天17時許,李影駕車駛入逆行車道,與便衣民警駕駛的一輛黑色轎車(由北向南行駛)發(fā)生碰撞。幾名便衣民警欲抓捕李影等人時,李影駕駛車輛倒車躲避,便衣民警繼續(xù)駕車追趕。在倒車過程中,李影車輛與南向北車道上正在停車等待的王某2駕駛的一輛標志汽車左前部碰撞,造成王某2車輛左后視鏡等部位損壞,后李影繼續(xù)倒車,車尾部撞到馬路西側一棵小樹,致該樹被連根撞倒。隨后李影駕車向北行駛,與便衣民警追趕而至的一輛黑色伊蘭特轎車發(fā)生碰撞,并駕駛車輛與王某2車輛的后部相撞。經(jīng)鑒定,王某2車輛受損金額為人民幣30437元。
【裁判】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影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任意沖闖,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予懲處。被告人李影伙同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李影當庭對所犯盜竊罪認罪,且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但被告人李影在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均未供述盜竊罪主要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據(jù)此,被告人李影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個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在案案款人民幣1523元,發(fā)還被害人姚某。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影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抗拒抓捕過程中駕車逆行沖撞逃竄是否屬于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險方法”的認定
對“其他危險方法”的認定,必須參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行為,該行為須與以上行為具有相當?shù)奈kU性,具有危及不特定行為人生命、健康、重大財產(chǎn)安全等的現(xiàn)實可能,具體包括行為對象的不特定和危害后果的不特定。行為對象的不特定并不意味著一定是現(xiàn)實的多數(shù)人,也包括潛在的多數(shù)和可能的多數(shù)。危害后果的不特定包括犯罪對象特定,但危害后果不特定,也包括犯罪對象不特定,危害后果也不特定的情形。刑法將其他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相提并論,說明行為本質上必須達到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同時危害后果具有不可預測性、現(xiàn)實可能性以及不可控性,意味著危害后果和行為對象有可能隨時增加或擴大。
在認定時,要注意以下問題:第一,在性質上,行為必須具有導致不特定對象重傷、死亡或重大公私財產(chǎn)損失的可能性。第二,在程度上,需要高度可能導致重傷、死亡、重大財產(chǎn)損失。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一旦實施,即具有向現(xiàn)實轉化的高度可能,且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先無法預料且難以控制。
評價因素包括駕駛能力、是否正常行駛、行駛速度、是否酒駕、吸毒后駕駛、車輛是否異常、車況、駕駛時間長短、是否逆行、案發(fā)地點的通行量等方面,法官必須根據(jù)具體案情,判斷是否具有侵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是否足以導致不特定或者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chǎn)處于危險狀態(tài)。
二、本案行為的具體認定
本案被告人李影在人多車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且系下班高峰期,駕車逆行沖撞,不僅存在與具體車輛發(fā)生沖撞的可能,還具有與并線出主路或應急車道的車輛發(fā)生交匯和碰撞的高度可能,被告人李影作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明知其行為可能導致的危害后果,還一意孤行,放任危害后果的發(fā)生,最終導致與便衣民警車輛及社會車輛多次碰撞、剮蹭,其對社會的危害已經(jīng)由侵害個人的人身權轉化為侵害不特定或多數(shù)人的公共安全,足以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
綜上,被告人李影駕車沖撞的行為危及不特定或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應認定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險方法。
來源:中國普法網(wǎng)
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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