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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無障礙電影?
廣義的無障礙電影,是指通過在原版電影中增加大量配音解說,并配有手語翻譯及場景描述字幕,讓視聽障礙者可以無障礙感知的電影。
在線提供電影的無障礙版
屬于合理使用嗎
4月26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一起案件,對于向不特定用戶提供無障礙電影在線播放服務是否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作出了一審判決。
案情回顧
原告主張享有涉案影片的獨占專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原告發現被告未經授權,擅自通過其開發運營的APP向不特定公眾提供涉案影片無障礙版的在線播放服務,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不符合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亦不適用于《殘疾人權利公約》《馬拉喀什條約》精神及內容,其行為侵害了原告對涉案影片享有的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被告辯稱,涉案APP是被告與某出版社合作的專為殘障人士服務的無償公益網絡平臺,平臺上的影視節目均為該出版社制作出版發行,版權歸該出版社所有。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屬于合理使用。被告在涉案APP無償向殘障人士提供無障礙電影符合上述情形,不構成侵權。我國已正式加入《殘疾人權利公約》,作為締約國有義務確保殘疾人獲得以無障礙模式提供的電視節目、電影、戲劇和其他文化活動,有義務確保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不構成不合理或歧視性障礙,阻礙殘疾人獲得文化材料。我國應當履行公約義務,限制著作權人的權利。
法院經審理查明
涉案影片于2016年11月上映,原告經授權獲得涉案影片的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2020年1月,原告通過手機號登錄方式進入被告運營的涉案APP,通過查找可找到并正常播放與涉案影片同名的影片,該影片播放過程中展示有“無障礙電影”字樣,并同步配有聲音朗讀,且在影片片頭,有對影片簡短介紹,包括影片名稱、導演及主演姓名、出品單位名稱等進行同步配音。影片播放中如有人物對話則屏幕右下角會出現手語翻譯同步手語解說畫面,如有無對話的畫面則會添加有配音對畫面中的人物表情動作、場景、情景轉換等進行同步描述,并附有聲源字幕。
經比對,涉案APP提供的同名影片播放內容,系僅在涉案影片畫面及聲效基礎上添加相應配音、手語翻譯及聲源字幕,并在片頭、片尾添加署名內容。
裁判要點
雙方當事人是否屬于本案的適格主體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原告提供了涉案影片片尾署名截圖、授權鏈條完整的著作權授權文件等,可以證明原告在授權區域及授權期間內享有涉案影片的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本案中,被告提供涉案APP的運營服務,且被告提交的合作協議顯示該公司與案外人某出版社共同承擔上傳資源服務,屬于與他人以分工合作的方式提供影視作品的在線播放服務,應對可能造成的侵權后果承擔連帶責任,原告選擇單獨起訴被告符合法律規定,被告系本案適格被告。
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廣義的無障礙電影通過視聽元素之間的翻譯和轉換,打造文化藝術領域的無障礙環境,讓視聽障礙者能夠與健全人同等享受文化滋養和分享科技進步成果,這是無障礙電影的價值和意義所在,在推動無障礙電影行業發展的同時,亦要關注和加強對著作權的保護。
(一)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取得合法授權
被告抗辯涉案影片無障礙版的著作權由案外人某出版社享有,其具有合法授權。本案涉案影片無障礙版并未在原有影片表達的基礎上融入新的表達,未形成新的作品。雖然涉案影片無障礙版的片尾署名較原版相比有新增加,但上述署名信息系后期制作單位某出版社等自行添加,不能基于上述署名信息認定涉案影片無障礙版的著作權歸屬于某出版社。同時,現無證據證明某出版社取得了涉案影片著作權人的相應授權,故被告有關涉案影片無障礙版的著作權由某出版社享有,其具有合法授權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二)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
本案中,判斷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第一,是否屬于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使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盲文”定義為作品的文字形式,即供盲人觸摸感知的,“由不同排列的凸出的點”表現的文字形式。可見,在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內,僅限于以盲文形式提供的文字作品,涉及著作權的例外限制也僅限于復制權、發行權。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允許的行為,系通過網絡向盲人傳播電子版盲文,供盲人打印后使用的行為。本案中,涉案影片無障礙版作為電影作品,不屬于文字作品的范疇,被訴侵權行為亦不屬于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或通過網絡向盲人傳播電子版盲文的行為。
第二,是否影響涉案影片的正常使用。涉案APP并未提供任何驗證機制以保障登錄用戶為特定的殘障人士,任意公眾均可登錄,且在本次訴訟過程中改版后仍不能對登錄用戶身份進行有效核驗。此外,涉案影片無障礙版能夠實質呈現涉案影片的具體表達,對涉案影片起到了實質性替代作用,影響了涉案影片的正常使用。
第三,是否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涉案APP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開放,導致原屬于授權播控平臺的相關流量被分流,勢必會影響原告通過授權涉案影片使用獲得的經濟利益,造成了對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損害。
綜上,被訴侵權行為不屬于合理使用。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主張對被訴侵權行為的認定應考慮《殘疾人權利公約》《馬拉喀什條約》及2020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2020年修訂的著作權法將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將現行著作權法中“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修改為“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拓展了權利限制的范圍,為我國批準《馬拉喀什條約》做好了法律準備。
《殘疾人權利公約》關于使用無障礙格式版本作品的規定較為籠統寬泛,2020年修訂的著作權法及《馬拉喀什條約》則較為細化,均將無障礙格式版本作品的受眾限定為閱讀障礙者。本案中,被告經營的APP使不特定公眾通過手機獲取驗證碼的方式均可隨意通過該APP獲取內置影視資源。可見,即便是在2020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正式施行及《馬拉喀什條約》在我國正式生效后,被告經營的涉案APP對不特定公眾提供涉案影片無障礙版點播服務的行為亦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
被告應否承擔原告主張的侵權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第四十八、四十九條規定,原告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求于法有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關于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違法所得的具體證據,原告關于適用法定賠償的主張予以準許。法院綜合以下因素確定賠償數額:第一,從作品市場價值方面考慮,涉案影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公映時間較早,截至侵權時已過熱播期;第二,從侵權行為性質考慮,被告提供涉案影片無障礙版的在線播放服務的初衷是為了方便視聽障礙人士,侵權的主觀惡意相對較小,且點擊量較少。本案原告雖主張合理開支,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無法證明具體支出,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裁判結果
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在APP中提供涉案影片播放服務,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一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當庭表示上訴。
法官提示
閱讀障礙人士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國家和社會應當依法采取多種措施,為閱讀障礙人士平等享受社會文化生活提供便利。作為信息無障礙的重要組成部分,無障礙電影的發展將對國家無障礙環境建設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有助于彌合數字鴻溝,是幫助殘障人士融入社會、自立自強的重要渠道。相關團體及公司企業可積極探索在通過技術手段保證使用受眾為特定殘障人士的前提下,通過信息網絡合法合規的提供無障礙電影。
為實現我國著作權法與《馬拉喀什條約》規范銜接,更好地保障閱讀障礙者平等獲取文化的權益,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正中明確規定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構成合理使用法定方式之一,這為無障礙電影作品的發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撐。但無障礙電影的發展應當是建立在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基礎上,只有依法保障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才能更好地激發創新活力,創作更多的優秀作品,為無障礙電影提供更好的素材來源,不斷滿足閱讀障礙人士的文化需求,進而實現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殘障人士權益保護的雙贏。
供稿:北京互聯網法院
攝影:曹益
編輯:張瑞雪 劉宛月 汪希
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