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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02凍干粉針是全球首個獲美國FDA新藥臨床試驗申請(IND)批準的Claudin18.2/PD-L1雙特異性抗體,也是啟愈生物第一個臨床申報項目。Q-1802一方面可以通過Claudin18.2抗體介導的效應細胞殺傷腫瘤,另一方面通
Q-1802凍干粉針是全球首個獲美國FDA新藥臨床試驗申請(IND)批準的Claudin18.2/PD-L1雙特異性抗體,也是啟愈生物第一個臨床申報項目。Q-1802一方面可以通過Claudin18.2 抗體介導的效應細胞殺傷腫瘤,另一方面通過PD-L1抗體阻斷PD-1信號,同時激活天然免疫和適應性免疫反應。體內動物藥效驗證了上述機制,并顯示Q-1802藥效優于PD-L1抗體和Claudin18.2抗體的聯用。
研究藥物:Q-1802凍干粉針 (I期)
試驗類型:單臂試驗
試驗題目:評價Q-1802在晚期實體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藥代動力學特征的Ⅰ期臨床試驗
適應癥:晚期實體瘤患者(二線及以上)
用藥周期
靜脈注射(IV);根據患者所在劑量組,每治療周期第一天給藥1次,每2周為1個治療周期。
入選標準
1、性別不限,年齡≥18 且≤75 周歲。
2、自愿受試并簽署知情同意書,遵循試驗治療方案和訪視計劃。
3、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標準治療失敗或無法接受/沒有標準治療的晚期實體瘤患者。
4、根據 RECIST(1.1 版),至少存在一處可測量病灶(適用于劑量擴展階段);注:可測量病灶不能選擇既往放療部位、接受過其他的局部治療的病灶或篩選前 2周內進行活檢的病灶。如果既往放療部位或接受過其他局部治療的靶病變是唯一一個可選病灶,研究者需確認該病灶明確進展。
5、參加劑量擴展階段的晚期胃黏液腺癌、晚期卵巢黏液性癌和/或其他優勢瘤種(根據劑量探索階段和/或同靶點藥物的臨床研究進行判斷) 的患者必須提供符合要求的腫瘤組織樣本以進行生物標志物的檢測;如劑量探索階段的受試者同意,也需提供腫瘤組織樣本。
6、篩選時美國東部腫瘤協作組(ECOG)狀態評分為 0 或 1 分,且入組前 2 周內無惡化。
7、良好的器官功能水平(在本試驗首次用藥前 14 天內,未接受過輸血、白蛋白、重組人促血小板生成素或集落刺激因子[CSF]治療):中性粒細胞計數絕對值(ANC)≥1.5×109/L,血小板計數≥100×109/L,血紅蛋白(Hb)≥90g/L;血清總膽紅素≤1.5 倍正常值上限(ULN),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2.5×ULN(原發性肝癌或 肝轉移允許 AST 和 ALT≤5×ULN);國際標準化比值(INR)≤1.5×ULN;血清肌酐(Cr)水平≤1.5×ULN 或肌酐清除率≥45 mL/min。
8、對于絕經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篩選時血妊娠試驗必須為陰性。所有入組受試者(不論男性或女性)均應自簽署知情同意書至最后一次給藥后 6 個月采取充分的屏障避孕措施。
排除標準
1、既往接受過任何 PD-1/PD-L1 藥物治療的患者(適用于劑量探索階段)。
2、首次給藥前 4 周內或治療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短者為準)接受抗腫瘤治療(包括但不限于全身化療、放療、靶向治療、免疫治療);或者在給藥前,上述治療的相關毒性反應(除脫發)未得到恢復(恢復至≤1 級或基線水平)。
3、篩選時患有其它原發性惡性腫瘤者,但對已治愈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宮頸原位癌者除外。
4、已知或篩選期檢查發現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患者,但允許以下受試者入組:a)無癥狀性腦轉移受試者可以參加,但需要作為疾病部位定期進行腦部影像學檢查;b)經治療后的腦轉移病灶穩定的受試者。
5、存在已知活動性或可疑自身免疫疾病,或需要接受全身治療的自身免疫疾病患者;允許入組處于穩定狀態,不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劑治療的患者。
6、有異體器官、骨髓移植或干細胞移植史的患者。
7、既往和目前有肺纖維化史、間質性肺炎、塵肺、放射性肺炎、藥物 相關肺炎、肺功能嚴重受損等可能會干擾可疑的藥物相關肺毒性的 檢測和處理的患者;活動性肺結核或篩選前≤48 周內有活動性肺結核感染病史的患者,無論是否治療。
8、嚴重心腦血管疾病,包括:紐約心臟病協會分級為 III-IV 級的心功能不全或左室射血分數(LVEF)<50%;未控制的室性心律失常;以 Fridericia 公式計算 QTc 間期男性≥450ms,女性≥470 ms,或有 QT 間期延長綜合征,或患有可能導致 QT 間期延長的合并疾病;首次給藥前 3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嚴重或不穩定心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腦血管意外(包括暫時性缺血性發作)、深靜脈血栓及肺栓塞者,或首次給藥前 3 個月內接受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者;經研究者評估有臨床意義的心率過緩(心率<50 次/分);患有其他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經研究者評估不適合參加試驗者。
9、血壓控制不佳(收縮壓≥150 mmHg 和/或舒張壓≥100 mmHg)或既往出現高血壓危象或高血壓性腦病。
10、患有未控制的糖尿病、甲狀腺疾病或其他內分泌系統疾病者。
11、患有活動性消化性潰瘍、胃出口梗阻或持續性反復嘔吐者。
12、患有不受控制或嚴重的胃腸道出血者。
13、需要接受抗病毒或抗菌藥物進行全身治療的嚴重感染者。
14、干預后仍無法控制的心包積液、胸腔積液或腹腔積液。
15、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如條件允許進行 CD4+T 細胞數量檢查,結果≥350/μL,且沒有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病史的患者除外。
16、活動性乙型肝炎(HBsAg 檢測呈陽性,且 HBV-DNA 檢查高于正常值范圍上限,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療的患者不能入組)。活動性丙型肝 炎(HCV 抗體檢測呈陽性,且 HCV-RNA 檢查高于正常值范圍上限,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療的患者不能入組)。
17、首次給藥前 14 天內或試驗期間預期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治療的患者);以下情況允許入組:a)允許患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質激素;b)允許短期(持續使用≤7 天)使用糖皮質激素進行預防或治療非自身免疫性的過敏性疾病。
18、正在使用維生素 K 拮抗劑類抗凝血藥或治療劑量的肝素,且預期試驗期間需繼續接受藥物者(允許預防性使用小劑量阿司匹林或低分子量肝素)。
19、有單克隆抗體過敏史。
20、篩選前 1 個月內有酗酒,吸毒或藥物濫用史。
21、篩選前 4 周內接受過重大手術,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的患者。
22、給藥前 4 周內接受過活疫苗或減毒疫苗。
23、正在參加其他臨床研究,或篩選前 4 周內參加過其他干預性臨床試驗者。
24、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5、患有其他任何研究者認為可能干擾參加試驗研究或評估的重度、急性或慢性疾病或其他原因,經研究者判斷不適合參加臨床試驗的患 者,例如:患有難以控制的惡性疾病者,或對該疾病進行治療時聯合研究藥物的使用不利于惡性疾病的控制;患有中度或重度的肝損傷,如符合 Child-Pugh 分級標準 B 級或 C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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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