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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時報記者郝倩玉)2020年12月底,福建省福州市消委會接到陳先生的投訴。患者在福州市第一醫院住院時被告知整個手術費用約2.5萬元。但患者住院7天后并未做手術,卻被按DRG收費1.1萬元,患者認為“一口價”收費虛高,向院方索要收費明細,
(健康時報記者 郝倩玉)2020年12月底,福建省福州市消委會接到陳先生的投訴。患者在福州市第一醫院住院時被告知整個手術費用約2.5萬元。但患者住院7天后并未做手術,卻被按DRG收費1.1萬元,患者認為“一口價”收費虛高,向院方索要收費明細,遭到拒絕。在此之后,福建省福州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及福建省醫保局相繼介入,進行調查。
DRG醫療收費俗稱“一口價”,即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收費,是根據患者的年齡、性別、住院天數、臨床診斷、病癥、手術、疾病嚴重程度,合并癥與并發癥及轉歸等因素把病人分入診斷相關組,每一個病組都有一個統一的收費價格,醫療保險通過統一的疾病診斷分類定額支付標準對醫院進行結算。簡言之,醫保支付方式從“按項目付費”轉變為“按病種付費”。
2019年6月5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聯合四部門《關于印發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付費國家試點城市名單的通知》,確定北京、上海等30個城市為DRG付費試點城市。
資料圖。李蔚海/攝
看病一口價,患者質疑醫院收費虛高
2020年年末,福建省福州市消委會接到了陳先生的投訴。陳先生質疑醫院收費沒有明細、價格虛高。
福建省福州市消委會秘書長吳波向健康時報記者介紹,陳先生于2020年11月27日因左腿肌無力、腳面僵硬就診于福州市第一醫院疼痛科,經醫生初步診斷為“盤源性疼痛”,建議他住院檢查再決定是否手術。院區醫生告訴他,檢查完如果決定做手術,收費為2.5萬元。
2020年11月28日入院后,陳先生簽署了DRG收付費知情告知書,當天拍肺部CT和驗血做住院準備,11月29日-12月4日期間共做如下檢查:拍CT一次、磁共振三次、抽血三次(其中一次全套生化)、肌電圖一次、心電圖一次、彩超二次、大小便化驗等,11月30日-12月1日共掛瓶三次。檢查完后,12月4日醫生告訴他,如果動微創手術后不見得會好轉。陳先生放棄手術,并于12月5日出院。
陳先生在出院前,醫院提供了住院費用匯總清單,是按照DRG收費,也就是按照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收費,顯示1.1萬元。
在福州市第一醫院出具的住院費用匯總清單中,健康時報記者注意到上面列有DRG收費名稱為“其他肌肉骨骼系統和結締組織疾病,有一般合并癥并發”,這一病組收費標準為1.1萬元。
陳先生依據普通收費標準,對照自己住院期間檢查項目估算收費約為5000元,認為醫院收費1.1萬元非常不合理,便向福州市第一醫院收費處、門診部、醫務處反映收費虛高并索要收費明細,但醫院方面表示是按DRG套餐收費,沒有按照項目收費的明細。
福建省的李強(化名)也遇到了與陳先生相類似的問題。“去年11月13日至20日期間,我母親從三明市轉院到福建醫科大學附屬協和醫院骨科住院治療。住院期間做了心電圖、血常規檢查、全腹部彩超、胃鏡檢查、MR胸椎、腰椎平掃檢查等。只是做了幾個檢查,醫院卻要收取11900元。”李強告訴健康時報記者。
李強稱,母親因為骨質疏松嚴重,造成老年性胸椎骨折,需要微創手術。因考慮到患者年紀偏大,醫院征求意見后采取保守治療,11月19日輸液“密固達”后,母親于11月20日早上辦理手續出院。
“然而在結算時,醫院并沒有出示實際費用清單以及說明,而且同此前母親住院結算的費用相比,這次明顯高了許多,我便覺得有些不對勁。”李強表示,“從入院到出院,醫務人員也沒和我解釋什么是DRG、為什么要這么收費,什么都沒和我們講清楚。而且對DRG收付費在此之前什么都不知道,也沒有聽說過。我還問了許多身邊的朋友,他們對于DRG也都不知情,很陌生。”
消委介入后:醫院改回以項目收費
2019年12月31日,福建省醫療保障局、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了《關于開展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收付費改革試點的通知》,開展DRG收付費改革試點,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DRG收付費改革路徑。福建醫科大學附屬協和醫院、福州市第一醫院、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等3家公立醫院,首批實施住院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收付費改革。
“陳先生向消委會反映希望得到三點回應:患者對收費具有知情權,院方應提供詳細清單;在患者檢測項目做完,未定醫療方案前象征性掛瓶三次,憑什么直接算套餐;醫院提出套餐只是一種結算形式,初衷應當本著簡化手續,為患者減負才是前提,院方不應脫離實際檢查定價,強行套用套餐變相多收費。”福建省福州市消委會秘書長吳波告訴健康時報記者。
福州市第一醫院提供的《醫院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收付費知情告知書》顯示,除了告知要按DRG收費,醫院不再提供日清單外,還說明將按規定提供分類結算清單。
“分類結算清單與既往清單的格式不同,不僅體現本次住院相應病組的收費標準,還將其他另外收費的醫用耗材、特殊醫療服務以及臨床用血等分類體現出來。”不過記者注意到,《知情告知書》上并未標明DRG分組中包括的具體醫治內容。
事后,福州市消委會從福建省醫保局了解到,陳先生涉及的“其他肌肉骨骼系統和結締組織疾病”的DRG套餐收費標準分“嚴重合并并發癥”“一般合并癥并發癥”“無或輕微合并癥并發癥”高、中、低三種收費病組,每個病組又分“二、三、四”等3檔收費情形。最高的是1.76萬元,最低的是6000元。陳先生的收費被列為中等收費病組,收費分7500元、1.1萬元、1.52萬元三檔。陳先生被按中等收費病組的第三檔收費,實收1.1萬元。
福州市消委會方面認為,DRG收費知情告知書過于簡單、生硬,消費者即使簽了字還是不了解。除此之外,應該給消費者收費清單,明確患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吳波說道。
最終,醫院同意還是按照既往的按項目付費核算,對陳先生收費7441.27元。
而對于協調后從按DRG付費改為以項目收費一事。業內多位專家認為,此事在DRG推行上開了不好的先例。“如果診療規范,收費合理就應該理直氣壯地堅持原則辦事,簡單地采用‘退錢了事’在DRG的推行上開了不好的先例。”
對此,廣東省某三甲醫院醫保處處長建議,醫保部門應該建立醫療糾紛調解部門,引入專家介入參與糾紛處理,對診療規范進行評審,這樣會有利于DRG的推廣。
按病種付費的初衷:減少大處方和大檢查
DRG收付費是當今世界公認的收付費方式,相同的疾病采用相同的治療方式,患者的醫療費用是相近的,DRG將類似情況的患者歸入相關的組,按照同病、同治、同質、同價的原則進行收費,醫保和患者按規定的比例付費。
福建省醫保局相關處室負責人向健康時報記者表示,傳統的按項目收付費,容易誘導醫療機構過度用藥、過度使用耗材、過度檢查等現象。這個問題不解決,不僅“看病難”、“看病貴”難以解決,還會影響大家的“救命錢”——醫保基金的安全。
“DRG收付費則是將住院患者按疾病嚴重程度、臨床治療過程相近、資源消耗相似的住院類似病例組合成一個組,每個組都有一個相應的收費標準。醫療機構按相應DRG組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醫保和患者按規定的比例付費。”該名負責人表示,在DRG整體打包付費下,哪家醫院使用更加經濟、高效的治療方式達到治療效果,更好地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醫療效率就越高,由此,DRG收付費成為了醫院管理和醫保支付管理工具。
“原來按項目收付費時,醫療機構不承擔費用超支的風險。而DRG收付費的原理是,DRG組的收費標準是事先制定好的,患者入院治療達到臨床療效標準,消耗的醫療資源即使超過了規定的收費標準,醫院也必須按照事先規定好的收費。”該名負責人說道,DGR收付費改革正是通過構建這種多方風險共擔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超支醫保不兜底,結余醫院留用”的激勵約束機制,倒逼醫療機構轉變運行機制,減少不合理的大檢查、大處方。
反過來,DRG收付費改革對患者、醫院、醫保也是有好處的。該名負責人介紹,對大多數患者而言,診斷與治療方法確定后,患者自己就可以知道大概要花多少錢,個人出多少,醫保報銷多少,做到心中有數,避免被過度醫療;對醫療機構而言,醫療機構將DRG作為醫院的管理工具和醫生診療水平的量化標準,有利于提高診療績效、有利于保障醫療質量、有利于促進醫療機構轉變內部運行機制;對醫保基金而言,DRG是醫保精準支付的管理工具。實施DRG收付費改革,能夠強化對醫保基金的精細化管理和對醫院診療行為的有效監管。
如何理解有些患者“多付錢”呢?
“陳先生這件事情發生后,福建省市醫保部門到福州市第一醫院進行深入調查,分析了該患者的DRG分組及具體的政策實施過程,總體上看還是比較合理的。如果試點醫院能采用更通俗易懂的語言與患者進行溝通,應該是可以避免理解上的偏差帶來的分歧。”上述福建省醫保局相關處室負責人告訴健康時報記者。
“事發后,我們最擔心的就是醫療行為存在不規范的情形。為此,福建省、市醫保部門到福州市第一醫院進行情況調查,調閱了陳先生的病歷資料,現場核實了檢查與治療情況,召集相關人員對病案進行評估確認。同時,再次檢視該病案分組的合理性,確定該病例執行DRG收付費政策是符合規定的。”
上述相關處室負責人告訴健康時報記者,DRG收付費改革是打破原有收費體系的一項系統工程,是國際上主流的相對成熟的醫院管理和醫保支付管理工具。其原理是“將病情相似、治療方式相似、資源消耗相似的病例組合成一個組,將住院期間所有服務、藥品和耗材都打成一個包,按一個標準定價或支付”。國際上實施了DRG的國家,共識的做法就是不再提供按項目付費的清單,兩者計費方式完全不同。
那如何理解有些患者“多付線”呢?上述相關處室負責人表示,按照DRG收付費的原理,相當于把某類疾病相似的患者打包到一個組,按相同標準進行治療,同一個組內的患者疾病情況、治療手段是相似的,DRG收費標準是根據歷史費用測算模擬并不斷修正后制定公布的,對同組患者來說,有的人“吃虧”,有的人“占便宜”是正常現象,是不能按項目去進行對比的。從數據上也能看出,陳先生相關的DRG組有部分病例超過了規定的收費標準,但醫院也只能收這么多,也就是說醫院“虧了”。
“一項改革推出應該從治理機制上,從總體患者群體利益上來考量。”相關處室負責人解釋,在這件事中,雖然陳先生沒有實施手術治療,采取了內科治療方式,該疾病診斷的內科治療也是有明確的分組與相應的收費標準的。就這個病例而言,如果采用手術治療相應的收費標準是更高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外科治療都超過了內科治療的收費標準,最終判定還是要看醫療資源的消耗。
談及DRG收付費的知情權問題。福建省醫保局相關處室負責人表示,“DRG收付費模式下知情權要多維度來評價,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只有傳統的清單才有保障,DRG收付費一樣提供了分類結算清單,只是與傳統的格式不同,這個事先已告知患者。更深層次的知情權應該讓患者明白看病花的錢是否更有效率,是否存在醫療資源的浪費,提供的醫療服務是否公平可及,這才是保障知情權的重要內容。
福建省醫保局上述相關處室負責人也坦言,陳先生的案例也為相關部門提了個醒,DRG收付費改革作為醫改“幼苗”,在推進的過程中需要多方參與,共同呵護。只有試點醫院有效執行,群眾深入理解,才能好心辦成好事。同時,配合加強宣傳力度,采取更為積極有效的方式答疑解惑,暢通醫患溝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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