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行部副主任李維友在今日召開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證監會發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行為監管指引》,6月1日實施。李維友介紹,指引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不當入股情形,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利用原職務影響,存在利益輸送、不適格股東入股、違

證監會發行部副主任李維友在今日召開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證監會發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行為監管指引》,6月1日實施。
李維友介紹,指引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不當入股情形,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利用原職務影響,存在利益輸送、不適格股東入股、違規資金入股的屬于不當入股;
二是核查責任,是否存在離職人員入股情形,屬于不當入股的要予以清理,要進行專項說明;
三是強化審核監督,建立獨立復核制度,發現違法違紀,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據了解,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通過以下三類情況獲得股份的,將不適用指引的規定:
離職人員通過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掛牌企業入股的,不適用指引規定。
離職人員屬于發行人在新三板市場掛牌期間通過集合競價、連續競價、做市交易等公開交易方式,參與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配售而增加的股東的,不適用指引規定。
離職人員屬于因繼承、執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等原因取得發行人股份的股東,不適用指引規定。
今年2月,證監會剛剛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關于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強化對突擊入股、入股價格異常、利益輸送、影子股東等行為的監管和約束,壓實擬上市企業信息披露責任和中介機構的核查責任,引導合法合規投資擬上市企業。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關于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
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發行人應當按照本指引,充分做好股東信息披露等相關工作。
一、發行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股東信息,發行人歷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的,應當在提交申請前依法解除,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形成原因、演變情況、解除過程、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等。
二、發行人在提交申報材料時應當出具專項承諾,說明發行人股東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并將該承諾對外披露:
(一)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持股的主體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
(二)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或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員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
(三)以發行人股權進行不當利益輸送。
三、發行人提交申請前12個月內新增股東的,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披露新增股東的基本情況、入股原因、入股價格及定價依據,新股東與發行人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新股東與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員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新增股東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上述新增股東應當承諾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四、發行人的自然人股東入股交易價格明顯異常的,中介機構應當核查該股東基本情況、入股背景等信息,說明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一項、第二項的情形。發行人應當說明該自然人股東基本情況。
五、發行人股東的股權架構為兩層以上且為無實際經營業務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業的,如該股東入股交易價格明顯異常,中介機構應當對該股東層層穿透核查到最終持有人,說明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一項、第二項的情形。最終持有人為自然人的,發行人應當說明自然人基本情況。
六、私募投資基金等金融產品持有發行人股份的,發行人應當披露金融產品納入監管情況。
七、發行人及其股東應當及時向中介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資料,積極和全面配合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八、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中介機構應當勤勉盡責,依照本指引要求對發行人披露的股東信息進行核查。中介機構發表核查意見不能簡單以相關機構或者個人承諾作為依據,應當全面深入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入股協議、交易對價、資金來源、支付方式等客觀證據,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
九、發行人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間通過集合競價、連續競價交易方式增加的股東,以及因繼承、執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執行國家法規政策要求或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導取得發行人股份的股東,可以申請豁免本指引的核查和股份鎖定要求。
十、發行人股東存在涉嫌違規入股、入股交易價格明顯異常等情形的,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可以要求相關股東報告其基本情況、入股背景等,并就反洗錢管理、反腐敗要求等方面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共同加強監管。
十一、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發布之日前已受理的企業不適用本指引第三項的股份鎖定要求。
5月28日,深交所發布《關于下調股票上市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經履行相關程序,自2021年6月1日起,深交所將暫免收取總股本在8億(含)以下的上市公司上市費,并將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上市費的優惠政策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深交所股票上市費包括上市初費和上市年費,依據上市公司總股本定額收取。本次下調股票上市費收費標準,是深交所在2012年、2019年下調股票上市費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再次下調股票上市費收費標準。
實施新的上市費收費標準后,深市總股本8億(含)以下的上市公司,上市費暫免收取。據統計,本次降費措施實施后,深市超過65%的上市公司將暫免繳納上市費。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次進一步下調股票上市費收費標準,是深交所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減稅降費政策,服務實體經濟,減輕市場主體負擔,進一步支持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深交所已出臺多項措施,支持湖北防控疫情和疫后經濟重振,多措并舉為湖北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加快發展提供服務。
本次將湖北省上市公司上市費的優惠政策延長至2022年底,是深交所助力湖北經濟疫后重振的又一務實舉措。下一步,深交所將繼續發揮資本市場樞紐作用,堅守服務實體經濟的初心,優化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助力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
關于下調股票上市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時間:2021-05-28深證上〔2021〕533號
各上市公司:
為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進一步支持上市公司發展,經研究決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本所在現有股票上市費收費標準基礎上,暫免收取總股本在4億至8億(含)之間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費、上市年費。
本次下調后的股票上市費收費標準為:
同時,為進一步支持湖北省經濟加快恢復發展,本所擬將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上市費的優惠政策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含)。在此期間,繼續免收注冊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費和上市年費。
特此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2021年5月28日
本文來源于:證監會、深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