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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明清時期,實行的中央集權制度,一切以皇權、君權為尊。中央以高度集中的權力方式掌控整個國家,但若要面面俱到也是力不從心。所以在各個地方、各個轄區還會有專門的地方官進行管理,且實行的是本籍回避制度,也就是說不能在自己的老家當轄區管理,以求
在我國明清時期,實行的中央集權制度,一切以皇權、君權為尊。中央以高度集中的權力方式掌控整個國家,但若要面面俱到也是力不從心。
所以在各個地方、各個轄區還會有專門的地方官進行管理,且實行的是本籍回避制度,也就是說不能在自己的老家當轄區管理,以求公正。
在當時,這些地方官又被老百姓們稱之為"父母官",就是百姓們希望官員能夠像父母對待孩子一般對待當地居民。
但是有一句話說得好,"三年清知縣,十萬雪花銀",地方官作為當地幾乎可以一手遮天的地位存在。
人們在其位就很難只謀其政,利欲私心無時不刻不在勾引他們犯罪,嚴重一點說,百姓的性命都被他們捏在手里。
1、 州縣官的本職工作
在古代,州縣官相當于我們現在的地級市、縣級市的市長、縣長,作為第一審級,他們也是直面百姓的第一級別的政府官員。
在我們如今的一些影視作品中,常把縣官戲稱為"七品芝麻官",但是要知道古代官階分為九品,每品有正、從之分,共十八級,從八品起,相當于我們如今的科級干部。
就是在普通人看來是個官,但在從政者眼中啥也不是的知事通判之類的佐官。也就是說,七品知縣雖然是個芝麻官,但也是正堂正印,權力不小的行政官員。
在過去,朝廷六部的一切政令都需要下達到縣里,再進行頒布、實施,不管縣令的官多大,至少在這里縣里。
他就是掌管一切的老大,這個范圍內的一切案件都需要先經過州縣的審理,再進行上報。明代規定:"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稱訴者,笞五十,止免罪。"
清代規定:"軍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應先赴州縣衙門具控。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笞五十。"
從古至今,越級上報都是很敏感的事情,就算是在普通的職場里,越級也是一件足以丟掉工作的事情。
所以說,不到萬不得已,極少有人越級申冤,因為你一旦越級,就需要先受刑,等你挨過刑罰且個人行為活動力自如,方能繼續上訴。
司法審判是縣官最基本、最重要的職能,受理案件時,僅對戶婚田土錢債類案件及輕微刑事案件有權結案,其余徒罪以上案件均需解送上司衙門復審。
也就是說,除了普通民事糾紛及輕微后果的刑事案件,其他案件縣官全都要上報,不得私下結案。
且他們的案件都是有記錄在冊的,每個月上交一次工作匯報。從這里看,縣官的權力其實并沒有我們想象中的大,他們更像是解決家長里短的村委會主任,而不具有對百姓的生殺大權。
2、 "滅門知縣"真的存在嗎
明清時期的州縣官,作為朝廷政府面對百姓的第一級別的父母官,轄管百姓事務,理當備受尊崇。
然而民間卻 還有"滅門知縣"的說法。但這里的時間出現錯誤,"滅門知縣"就算真的存在,那也已經是清晚期時候的事情了。
在《大清律例》中,按照案件的正常審理程序,罪犯從被捕到處決需要極長的審理流程,且州縣官是沒有權力對其處以極刑的。
然而由于清晚期,民間戰亂頻生,朝廷逐漸將權力下放。當時太平天國運動影響過大,為了更加快速地解決叛民,州縣官擁有了就地處決的權力。
咸豐五年(1855)四月,香山知縣擒獲洪兵首領吳萬剛、鐘成就就立即處決,"賊黨四百余枷斃之"。在平時州縣官當然沒有權利這么做,但在戰亂時期,政府需要在最快的時間內鎮壓叛亂,清除痕跡,就此開了州縣官的方便之門。
權力一旦下放,要收回就很難了。光緒元年(1874),御史鄧慶麟奏請將死刑終審權收回朝廷,但廣東巡撫張兆棟復奏,同意停止對誘拐出洋罪犯"就地正法"。
但對盜犯"請仍照就地正法章程辦理"。也就是說,仍然保留其手中部分的死刑權力,但是州縣官對于當地的權力包含過于全面。
要將一個人打成盜犯根本不是難事,法外酷刑更是在遮掩下頻頻發生。
同治時期,縣官杜鳳治就對原本情節不重、罪不至死的偷竊犯施以極刑,這個極刑為"釘人架子",歷代典籍中從無記載,誰也不知道是杜鳳治自創還是學習得來的。
這樣的極刑架子自杜鳳治剛上任就下令添置的,其手法之熟稔,態度之常見也足以證明當時州縣官們明面之下的潛規則究竟有多少,"滅門知縣"不再是說說而已。
3、 就地正法是政府失敗的惡果
在我國史籍記載中,州縣官的權力不過爾爾,生殺大權始終掌握在皇權手中,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從清代政府放寬底層官員權力的那一刻,就滋生了他們對權力的欲望,從無笞刑實權到可以方便行事,再到法外酷刑屢禁不止。
這都是開放權利的失敗惡果,而這樣的惡果卻要由百姓來接受。
清晚期政府統治不當,導致民不聊生、民怨四起,義軍突起讓朝廷緊迫感加強,為了保證權力猶在,朝廷政府放開了手中的生殺大權。
別說就地正法了,就算施以極刑也不過是州縣官稍稍遮掩就能蓋過去的事情,因為清晚期的法外酷刑在清朝的官方檔案、典籍中是很難找到的。
這就足以見到當時的黑暗與官官相護,明面上的粉飾太平是他們所拿手的,失敗不過是時運不濟,怪天怪地也不會怪到自己頭上。
"就地正法"是清政府政策失敗的結果,法外酷刑則是被反饋到百姓上的惡果,這一切都源于他們對生命的輕視與無知。
這樣的事情發生不是一句欺上瞞下可以概括的,而是整個朝廷的失敗導致的,當權力大于能力時,必將滋生惡念。
參考文獻:
《大清律例》
《香山縣鄉土志》
文/南宮欽
金楠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