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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被凍結后,當事人可以聯系銀行查詢凍結主體和凍結原因,根據不同的主體和原因,采取對應的解決辦法——
1、如屬公安機關凍結:可以聯系公安機關并提供證據,自證清白,后續可進行申訴、控告。
2、如屬法院執行措施凍結被告財產:可以履行相關判決并申請解凍,或提供擔保并商請原告同意后,由原告申請解凍。
此外,實務中存在黨費/工會、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軍隊、政府財經、國企下崗職工工資等各類專用賬戶遭到凍結等情況,均需聯系執行法官,說明事實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和解凍申請材料。
下文為大家詳細介紹:不同凍結主體對應的凍結原因、凍結期限和限制條件——
(一)凍結原因
(二)凍結期限
公安機關經查明,凍結財物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凍退還,并通知當事人。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6個月,凍結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證券的期限一般為2年。每次續凍:存款匯款最長不超6個月、證券不超2年。逾期不辦理續凍手續,視為自動解凍。
(三)凍結限制
1、嚴禁無證據查、扣、凍;
2、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前處置涉案財物;
3、嚴格區分合法財產與違法所得;
4、嚴格區分犯罪嫌疑人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
5、不得超權限、范圍、數額、時限凍結;
6、已凍結的涉案財物,公安機關不得重復凍結,但可以輪候。
(一)凍結原因
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因原告的申請以及提供擔保,法院可以凍結被告的存款或賬戶。凍結的期限第一次是6個月,以后續凍就是3個月。
另外,在法院執行階段,可以凍結被執行人的存款或賬戶,甚至可以直接扣劃到法院的賬戶,以備支付給申請執行人。作為賬戶的所有人,如果認為法院凍結行為違法,保全凍結可以提出復議;執行中凍結可以提出案外人異議或執行異議。
(二)凍結期限
凍結存款(賬戶)的期限最長可以為1年,查扣動產期限最長可以為2年,查凍其他財產(如房地產、股權等)的期限最長可以為3年。續凍期限最多不可超過前述對應期限,不再有不得超過前述期限的1/2這一限制。
(三)凍結限制
對于銀行賬戶,法院并非均有權凍結,以下各類賬戶如遇凍結或扣劃,應立即聯系經辦法官,提供證明材料,申請解凍或執行回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
發現犯罪嫌疑人將經濟犯罪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用于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定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查封、扣押、凍結:(一)他人明知是經濟犯罪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而接受的;(二)他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取得上述財物的;(三)他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上述財物的;(四)他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上述財物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修訂)》第一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 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 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 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 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 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在收到申訴、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回復申訴人、控告人。發現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立即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丁同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