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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多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明確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什么是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申請破產是否意味著欠的錢不用再還了?一些惡意欠款的“老賴”是否會借此逃過債務?
什么是個人破產制度?
個人破產,是指自然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通過和解程序、債務清理計劃等進行債務調整與清償,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其未能清償的符合法定條件的債務予以豁免的法律制度。
此次出臺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專家表示,目前我國僅有企業破產法,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可以使“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有重新再來的機會,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得到保護。
依法合理免責≠不用還錢
專家解釋,依法合理免責不等于不用還錢,根據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實踐,在個人破產期間,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都要報備。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這個豁免債務是有條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費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錢都應該屬于債權人。也不是說馬上就給你豁免,像美國要七年,香港要五年,這個期間你還要不斷地還債。”而對于惡意欠債的“老賴”,專家表示,仍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對于那些有能力償債而拒絕償債的‘老賴’來說,原則上不享受破產法給他提供的免責保護。如果你濫用自然人破產制度,故意逃避債務的話,會構成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還會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破產后生活會受到怎樣的影響?
個人破產比較知名的案例,要算中國香港藝人鐘鎮濤。據媒體報道,1996年,鐘鎮濤夫婦借款1.5億港幣炒買豪宅,當時的香港樓市仍處在頂峰。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鐘鎮濤夫婦所購房產大幅度貶值,貸款本息滾至2.5億港幣。2002年10月,法院裁定鐘鎮濤破產。按照當時香港《破產條例》有關規定,破產期間,鐘鎮濤賺來的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產管理署,破產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給予生活輔助后,其余收入全部用于還債。
破產后,鐘鎮濤在生活上受到的限制包括:住宿4000至8000港幣、飲食2000至3000港幣。身為一名演員,他每月的服裝和理發的費用也要控制在500至800港幣。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準鐘鎮濤解除破產。不僅是我國香港地區,日本個人破產制度已經有將近70年的歷史了,韓國也有將近60年的歷史。在這些地方,破產人的日常生活支出都會受到限制。在日本,破產人即使獲得了破產免責,也將失去房屋所有權等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重要財產,在此后5到10年左右,破產人都無法再借入任何資金。
個人破產制度如何更完善?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個人破產制度建立需要有一定社會條件做基礎。比如,信用體系建設、個人破產相關的社會保障問題怎樣細化,理念上能不能為大眾所接受,會不會出現逃債問題,涉及到立法、執行以及相關制度的完善等方面,這些內容基本完善了,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才能深入推進。”中國人民銀行表示,征信系統已累計收錄了9.9億自然人、2591萬戶企業和其他組織的有關信息,成為世界上收錄人數最多、數據規模最大、覆蓋范圍最廣的征信系統,基本覆蓋了全國范圍內每一個有信用活動的企業和個人。
張夕一